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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進步,文章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價值目標和構成要件,并針對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修正建議,旨在完善我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完善建議
食品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社會都在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僅2011年上半年就發生了“瘦肉精”、“染色饅頭”、“致癌嬰兒食品”、“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劑”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影響。據公安部統計2011年上半年共破獲食品安全案件1100多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000多名。自《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實施以來,食品安全犯罪為什么仍然屢禁不止?本文將從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入手,分析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博弈,提出更好的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建議。
一、什么是懲罰性賠償
關于懲罰性賠償牛津法律大詞典是這樣解釋的,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又稱報復性賠償(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即損害賠償金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同時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王利明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它具有補償被害人遭受的損失,遏制或懲罰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從目的和功能來說,懲罰性賠償由賠償和懲罰所組成。第二,從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來說,與補償性的賠償相比,它雖然也要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適用前提,但賠償的數額主要不以實際的損害為標準。第三,從賠償范圍來看,懲罰性賠償并不以實際損害為限,其數額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補償性損害賠償。第四,從能否約定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損害賠償,而且這種約定可能具有懲罰性,但這并不是懲罰性賠償。
時至今日,我國法律體系中共有五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新《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47條。
二、《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食品安全法》將原有的一倍賠償提高到了十倍,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立法實踐中都是很大的突破,是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重大進步。但是,我們仍應看到懲罰性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并沒有很好的發揮作用,適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措施還很不完善,當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受害人利用法律手段主張賠償權利的積極性不高,這也就從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生產經營者從事不法行為的意圖。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無疑是保障我國食品安全有效手段。
首先,主體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賠償主體為不安全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是消費者。
其次,行為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只要生產者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然銷售的, 生產者和經營者即可被認定為行為違法。
再次,結果要件。“懲罰性賠償并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于補償性的損害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只要消費者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可認定其受到了損害。
最后,因果關系要件。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適用《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建議
(一)加強對企業的教育和監管
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應針對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意識缺失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教育和監管,激勵和規制其依法生產經營。有關部門還應適時組織各個食品生產企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食品行業內的有關制度和行為規范,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作用,提高食品行業整體自律能力。
(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降低索賠難度
正如上述,讓受害者去證明銷售者主觀上有沒有過錯是十分困難的。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要銷售者不能證明自己不是“明知”,就應認定其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方面可以促進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會對違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同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會大大降低訴訟成本,這也會從另一個側面促進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三)加快研究制定誠信評價標準,建立誠實信用體系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的根源是誠信和道德的缺失,要從根本上“治病”,首先要加快誠信體系建設,提高違法成本。對于食品安全問題,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管,更需要政府運用市場規律構建食品安全的誠信體系,把對社會的食品安全責任真正內化為企業的自覺意識。誠信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早已被社會所認可。現在很多省市都建立了食品行業的信用體系,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形成社會信用聯防機制,真正實現使失信者“一處失信,寸步難行”。
(四)重視道德的作用
在適用《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道德約束和法律規制之間的互補作用。有關部門應在食品行業大力提倡和開展道德教育,并通過大眾傳媒進行社會輿論引導,進一步提高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道德標準。
(五)借助大眾輿論的力量
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督,這就要保護和實現好群眾對于食品安全的知情、參與、表達和監督權,為群眾監督食品安全和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提供便利、通暢、有效的渠道。相關部門可以協商一致,設立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建立舉報獎勵機制,方便和鼓勵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同時,鼓勵新聞媒體的監督,及時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新聞媒體也要提高社會責任意識,客觀、準確地報道食品安全問題。
(六)建立風險監測標準體系
為了更好的適用《食品安全法》,相關部門應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細化監管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監測的資源和數據的共享機制,盡快統一食品安全的評價標準,進一步提升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水平,增強風險監測標準體系建設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改革和完善現有監管體制,著力解決好監管中遇到的的銜接問題,減少監管交叉,防止監管空白,推動監管合力的形成。
四、結語
食品安全作為不亞于金融安全、糧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態安全重要性的“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貼近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十倍賠償” 制度的確立增強了消費者的維權信心,對于改變“食品不安全”的現狀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們仍應看到,適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措施還很不完善,我們應該改變這種現狀,逐步建立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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