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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居民收入是居民從各種來源所取得的現期收入的總和,分為純收入和毛收入 ,居民收入水平是直接影響市場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受制于宏觀經濟狀況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國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費政策的影響。文章發表在《中國商界》上,是公務員考核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居民收入,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累進稅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從1978~2000年,農民人均收入由134元增長到2250元,增長了16.7倍;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由316元增長到6200元,增長了19.6倍。在城鄉居民生活質量迅速提高的同時,居民儲蓄存款更是大幅度增加。
一、我國居民收入和消費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已是不爭的事實,它體現在多方面。
1.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拉大,尤其是農民收入偏低。由國家統計部門調查得知,1978年農民和城鎮居民收入比率為1:2.36,2000年為1:3.53.根據基尼系數的測算,基尼系數的取值范圍為0~1之間,其數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狀態越趨于平均。
2.城鄉居民消費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由吃、穿為主轉向吃、穿、住、行、用并重,在注重物質生活消費的同時,也追求精神生活的消費,既要求消費數量的滿足,又要求消費質量的提高。這就使得消費者能夠靈活地根據消費對象的情況進行消費時間的選擇。
3.經濟體制改革直接影響了消費結構和消費需求的形成。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個人收入分配原則超越了單一的按勞分配,承認了非勞動收入的合法性,從而極大地調動了不同階層經營的積極性,促進效率的提高。但我們必須承認,這種改革也使得非勞動收入在居民個人收入中的比重迅速膨脹,而非勞動收入的獲取是有條件的,諸如選擇職業的自由度、占有資產的多少、地理位置的優劣等。由于存在獲取非勞動收入條件的差異,從而造成收人的多寡不一。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由于我國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兩極分化現象日趨嚴重,為避免引起新的社會震蕩,必須當機立斷對居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失為最佳選擇之一,我國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于1980年頒布實施,當時的立法宗旨主要是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所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相對較高,我國公民基本達不到納稅標準。
1.提高免征額。1994年我國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是在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為國民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當時職工工資收入年平均不足3000元,月平均不足250元,絕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與個人所得稅無緣。因此,把免征額確定在800元,確實能起到調節過高收入的作用。但時至今日,對免征額未作調整,很難與當前居民收入相匹配。
2.改變費用扣除方法。目前生計費實行定額扣除法,除造成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偏低外,還存在著扣除內容籠統、扣除標準缺乏彈性等缺陷,既不考慮家庭因素,也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國家在征稅時,應使每個人的稅收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即所謂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經濟期刊征稿啟事:《中國商界》創刊于1995年9月,是由中國商業聯合會主管,中國商報社主辦,中國商界雜志社編輯出版的國家級權威經濟類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