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養老保障體系籌資模式經歷了從完全現收現付向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模式的轉變。在養老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基本上采用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關鍵詞:現收現付,基金積累,養老保障
近年來,關于養老保障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兩種籌資模式優劣的爭論日漸平息,但由于現收現付制度和基金積累制度的比較研究對科學構建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下一步養老保障體系改革中,仍將面臨兩種籌資模式的混合使用,因此,對這個問題的深入研究至關重要。
一、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籌資模式
195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1997年7月,國務院頒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按照個人繳費工資的l1%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納其中的8%,同時按不超過繳費工資的20%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國務院2005年12月發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138號)決定,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ll%調整為.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一)決定我國養老保障籌資模式的關鍵因素
養老保障不同籌資模式在收益率、分散風險等方面各有優劣,我國養老保障應建立一個多支柱的體系,也就是說將現收現付制度與基金積累制度進行有效地結合。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應該怎樣在這個多支柱體系中,確立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的相對重要性。即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是應該向智利那樣完全基金積累制呢,還是應該像德國,基金積累僅僅是養老金中一個比較小的支柱。要科學地決定不同籌資模式在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必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制度的收益率高低。薩繆爾森的生物收益率包括工資增長率和勞動力增長率兩個部分。世界各國普遍預測,我國將在很長一段時間保持經濟的高速增長,也就是說在一個較長的視野內,我國的工資增長率將保持在較高水平。從我國的人口金字塔結構來看,如果保持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不變,未來5~10年。我國的勞動力總量還將繼續增加,隨后勞動力總量趨于穩定并逐步減少。初步估計,未來十年,我國生物收益率應該保持在7%~10%這樣一個較高的水平。
從我國的市場收益率來看,至少在可以預見的幾年內。很難做出過高的估計。人民幣將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保持升值的壓力,與20世紀日元快速升值類似,大量投機資本的涌入將迫使人民幣利率水平停留在較低的水平,長期債券的收益率也將長期低迷。雖然資本市場2006年出現了大幅上升。但是股票市場反復無常的特性和養老基金的本質,決定了養老金的收益率不應該過度依靠股票市場。因此,在可預見的5~10年內.我國的現收現付制度收益率將會明顯高于基金積累制度收益率。
2.城市化進程。城市化快速推進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國現收現付制度的競爭力。未來20年是我國城市化快速推進時期,據預測城市人口將年均增長1%~1.5%。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將導致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的快速擴大。在城市化進程中。大部分新進入社會保障體系范圍的是年青勞動力,他們的加入給緩解現收現付制度支付壓力帶來了巨大的機遇。按照<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全國農民工中16~30歲的占61%,31~41歲的占23%,41歲以上的占16%,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28.6歲。I2l女口果這些農民工平均到60歲退休,么平均剩余工作年限為31歲。以平均工資700元計算,每個農民工年收入為840o元。在現行制度下,單位交納職工收入的20%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進入社會統籌賬戶,那么,企業為每個農民工向社會統籌賬戶交納1680元,按照目前有1-2億在城鎮務工農民計算,如果將這部分人口全部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每年可向社會統籌賬戶交納2000億元左右。這個數額不僅能夠彌補現有的現收現付制度的窟窿,甚至可能產生一定的結余。
3.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構建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當前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之一。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9個目標.其中一個目標就是,到2020年。社會就業比較充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因此,在設計養老保障體系的籌資模式組合時,應該充分考慮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個基本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基本保障功能,另一個是再分配功能。基本保障功能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保障養老保障體系范圍內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再分配支柱的主要作用是體現社會公平的要求。特別是在我國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和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現收現付支柱可以在再分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我國現行體制下,通過社會統籌賬戶為制度覆蓋人口提供相當于上一年度地區人均收入水平20%的養老金,可以在同一代人中的不同收入階層進行再分配。同時在現收現付制度下,退休人口也可以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促進代際和諧相處。
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來看,在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中,應該更加重視現收現付支柱的作用。
4.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和養老保障基金管理水平。
根據現收現付制度和基金積累制度的特性,資本市場發育水平越高,基金積累制度的優勢更加容易發揮,養老保障基金管理水平越低,現收現付制度就更有優勢。從現狀看,我國資本市場整體發育水平還比較低,還無法適應社會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但正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從養老保障基金管理水平來看,我國國家級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率一直在3%左右徘徊.在2006年股市全面上升的情況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從地方各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水平來看,很多地區基本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我國資本市場發育水平和養老保障基金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過于龐大的基金積累制度。但可以預見,在5—10年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水平將大幅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也將不斷提升,為強化基金積累制度的作用奠定了基礎。
(二)現行籌資模式的替代率
現收現付支柱支付的養老金應該能夠滿足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從生活角度來衡量,其占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應該不低于城鎮生活的恩格爾系數。按照國家統計公報.20o5年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36.7%,說明在現階段現收現付支柱支付的養老金占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比重不應該低于35%。考慮到社會生產力進步的因素.該比重應該保持在30%以上。國發[2005]38號文件對養老金替代率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即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基礎養老金提高l%。按照這個規定,繳費35年的職工.其現收現付支柱的養老金占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比重應該是35%。也就是說現收現付的基礎養老金能夠保障人的基本生活。
對于強制性儲蓄支柱的替代率,則需要一系列假設。主要是未來強制性儲蓄投資收益率的假設、未來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假設以及退休后投資收益率的假設。在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內,強制性儲蓄支柱能夠提供的養老金替代率與這三個因素關系十分密切。假設一個工人收入始終保持社會平均水平。繳費35年。起始繳費年限工資為W,繳費比率為x,為簡化起見,繳費期間和養老金領取期間投資收益率保持在R.35年間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為A,退休時積累的養老金被轉化為等額年金。其養老金替代率衡量標準以退休時社會平均工資為準,如果該工人在退休后能夠繼續存活Y年,那么,養老金替代率SR計算公式為:
可以看到,當X=8%,R=4%,Y=15,A=4%時,SR=0.141,即由強制性儲蓄支柱提供的養老金替代率為14.1%。表l是在Y=15,R和A分別取不同數值時強制儲蓄支柱的替代率。
由表1可知。強制儲蓄支柱替代率對投資收益率和工資增長率相當敏感。投資收益率越高,替代率越高,工資增長率越低,替代率越高。在我國長期保持較高儲蓄率的情況下。投資收益率很難大幅提高。特別是我國還面臨著人民幣長期升值的壓力,我國利率水平很難出現大幅上升。與此同時,我國經濟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將保持高速增長態勢,按照“十一五”規劃,“十一五”時期人均國民收入增幅將保持在7.4%左右,從2010年到2020年經濟也將保持較高增長速度。因此,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也將保持較高水平。在投資收益率較低和工資增長率較高的情況下,強制儲蓄支柱所能產生的替代率并不理想。在表1中.比較理想的情況下替代率可以達到22.2%,比較不利的情況下替代率僅能達到10%左右。
筆者認為,在經濟保持高速增長,投資收益率很難提高的情況下.應該將強制儲蓄養老支柱的規模限制在比較小的范圍。因此,國發[2005]38號文件將計入個人賬戶規模的繳費比例從1l%降低到8%,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緩解個人賬戶空賬規模不斷擴大的應對手段,在本質上也符合我國國情,因此是科學的。
二、構建面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3+2”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根據對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制度的對比研究,結合我國國情認為。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應該從現行的“三支柱”向“3+2”支柱轉變。
(一)基本框架
“3+2”支柱是三個基本支柱加上兩個補充支柱。其中三個基本支柱對每一個城市職工都是平等的,他們都有權利加入或使用這三個基本支柱,使用兩個補充支柱則需要滿足一定的資格條件。
三個基本支柱的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養老保險支柱,用現收現付的方法,提供一定水平待遇確定的養老金,并保證養老金水平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變化而調整。該支柱能夠保證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第二支柱是政府強制儲蓄計劃,該計劃采取繳費確定的方式,積累資金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該支柱強調在國家統一監控下個人承擔對自己的養老責任,將繳費與養老金領取緊密聯系起來,并通過投資實現養老基金的增值。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商業保險以及家庭贍養。該支柱主要強調政府和社會以外的力量。
兩個補充支柱的第一支柱是社會救濟支柱,與失業保險等措施一起,共同保障城鎮居民的生存需要。補充支柱的第二支柱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通過一定的優惠措施,鼓勵企業為其員工建立的養老保障計劃。該支柱的建立,能夠為部分企業員工提供比較豐厚的養老金,并在一定程度上協調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利益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兩個補充支柱針對的對象是有所區別的,補充支柱的第一支柱針對的是城鎮居民的低收入階層,體現社會對弱勢群體進行救濟的需要,補充支柱的第二支柱針對的是在有一定條件的企業中工作的職工,目的是為了改善這部分職工的退休生活。對大多數人而言,三個基本支柱將發揮主要作用。圖二是“3+2”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基本圖示。
(二)“3+2”支柱與我國傳統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構想的異同之處
“3+2”支柱與我國傳統的三支柱相比.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都強調國家、企業和個人合理分擔責任,二是都包括社會統籌、政府強制儲蓄、企業補充養老及個人儲蓄等幾個要素。三是都強調建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
與此同時。“3+2”支柱與我國傳統的三支柱提法存在較大的差異:
第一,“3+2”支柱中,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和國家強制性儲蓄計劃是兩個不同的支柱。社會統籌和國家強制性儲蓄從本質上存在截然的區別。從表面上看,在現階段,無論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都是由國家出面主辦,都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但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無論在性質上還是所發揮的作用上.都存在顯著的區別。同時。將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種不同性質的養老支柱加以混淆。一是理論上可能為社會統籌透支個人賬戶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二是將兩個養老支柱視為同一個支柱不利于改善對個人賬戶的管理。從長遠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要走向市場化管理。但是社會統籌賬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政府來管理,把兩個養老支柱視為一個支柱,在理論上增加了對其進行差異化管理的難度。
第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中應該是輔助性支柱而不是主要支柱。主要原因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本身是一個自愿型支柱(或利益誘導性支柱.即通過稅收減免、稅收遞煙等方式鼓勵企業為其職工建立養老保險計劃),只有那些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才會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因而不具有普遍性。特別是在我國生產力發展不平衡且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情況下,必然會有大量勞動密集型企業不愿意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計劃。在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中,一個不具有普遍性的養老支柱只能看作是補充性支柱。
第三,一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必須能夠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因此有必要將社會救濟與其他養老保險支柱統一謀劃、統一建設。在我國傳統三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并沒有充分考慮這個問題,解決城鎮貧困人口的生存問題是民政部門的任務。
第四.應該強調家庭在解決養老問題方面的合理責任。即便是在家庭小型化的情況下,一個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支柱在本質上也是子女承擔對父輩的瞻養責任。只不過這種贍養是更加廣義上的贍養,即所有年輕一代共同瞻養年老的一代。既然人們認可在社會范圍內子女對父輩的瞻養,那么在家庭范圍內的瞻養就更加應該得到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