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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內部審計結果能否得到有效運用,不僅關乎內部審計自身價值發揮,而且對形成審計監督合力、提高審計監督效能具有重大意義。本文聚焦審計機關如何有效運用內部審計結果的問題,以“誰來用、用什么、怎么用”為主線,針對審計機關作為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外部主體,總結五種內部審計結果的表現形式,明確對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尚需完善的地方,提出建立健全審計機關有效運用內部審計結果機制的路徑建議。
[關鍵詞]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綜合分析 共享
2018年《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審計署關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發布,不僅明確了內部審計的職責范圍,而且規定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權限等內容,同時增加了關于“審計結果運用”的章節內容,明確了審計機關是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外部主體,并且對如何有效運用內部審計結果提出了指導意見,為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審計監督效能奠定基礎。
一、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內涵和表現形式
(一)內部審計結果及其運用的內涵界定
從國內外文獻來看,目前尚未形成對“內部審計結果”的統一定義。本文將“內部審計結果”定義為:根據有關規定,內部審計人員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實施審計后,形成的反映審計結論、審計發現、審計意見建議的信息。“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可定義為:所在單位及外部相關單位對內部審計結果進行分析、評價或決策,并據此采取的整改、規范和管理等行為。
內部審計結果是內部審計工作履職盡責的重要體現。為使內部審計充分發揮作用,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力度,注重內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轉化,增強審計監督合力。
(二)內部審計結果的表現形式
當前內部審計不斷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多種內部審計結果載體,內部審計結果可分為五種表現形式。
1.報告類審計結果。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6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報告》規定,內部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報告類審計結果是內部審計結果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各業務類型的報告(如政策跟蹤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基建工程項目審計報告、財務收支審計報告、IT審計報告、境外審計報告和其他專項審計報告等)、內部審計業務拓展形成的審計工作相關結果(如內控評價報告、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合同管理審計報告等),以及內部審計根據利益相關方的需求在審計過程中提交的其他報告類形式的內部審計結果(如審計期中報告、內部審計調研報告、向上級審計部門和本級管理層報送的報告摘要、審計匯總分析報告、審計專報、審計季報、年度審計工作情況報告等)。
2.違規違紀違法移送處理類審計結果。即內部審計在審計中,遇到或發現違規違紀違法等問題或線索,依照一定程序,履行有關手續,將有關違規違紀違法的事實材料移送給單位內部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時所使用的移送報告或處理意見等。
移送處理類審計結果根據問題性質和查實程度,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移送。
3.意見建議類審計結果。即內部審計在工作中針對單位內部制度、機制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等提出的改進建議,或在查錯糾弊基礎上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建議。這類審計結果一般一事一議,通過審計意見書(建議書)或口頭提醒等形式,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風險提出完善建議,促進單位完善治理,發揮審計常態化“經濟體檢”的作用。
4.信息類審計結果。即內部審計人員在工作中運用一定的技術、方法、手段,加工處理出來的各種信息、資料,它是審計工作情況、工作經驗、工作動態,以及工作結果的具體反映。
信息類審計結果主要包括三類:工作底稿類信息、綜合類信息和專項類信息。其中,工作底稿類信息是審計報告的基礎和依據,是內部審計結果的重要形式之一;綜合類信息包括內部審計結合審計業務的開展情況,匯總分析各單位發現的問題并進行再加工生成的各種信息,以及總結各單位審計整改的結果,提出審計整改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各種材料,如整改通報、整改清單、銷號清單;專項類信息主要是指將內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普遍性問題或風險隱患上報單位管理層,進行風險提示預警,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處理問題或風險的提示函及其他風險分析材料等。
5.模型方法類審計結果。即在總結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自動化程序或數據分析方法,以及總結評價各類審計業務而形成的評價指標體系等模型,如利用審計發現的風險特征而設計的用于排查類似風險點的分析程序。
模型方法類審計結果可以在內部審計開展類似審計項目時運用,可以在開展內部審計日常風險監測時使用,可以作為內部審計的智力成果分享給單位內部相關部門,還可以給審計機關等外部監管部門使用,實現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價值最大化。
二、審計機關運用內部審計結果遇到的問題
《規定》新增“審計結果運用”一章,同時《意見》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成果運用機制。自實施以來,審計機關不斷探索如何有效運用內部審計結果,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
(一)尚未細化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規范
《規定》《意見》均要求審計機關要有效運用內部審計成果,但對于內部審計成果運用的程序、方法,以及提請協助、移送處理等措施內容未作細化規定,尚無具體可操作的制度規范,不利于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結果的實際運用。
(二)尚未健全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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