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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執行職能是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之一,隨著政府機構的改革,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能力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仍有待于進一步提升。如何進一步提高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力是現階段行政管理學研究的熱點。本文就行政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行力,加強公眾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公眾的監督可以使監督體系更為完善,同時還有利于消除行政機關內部的弊端,發揮其他監督無法起到的作用。
【關鍵詞】執行力 行政機關 公眾監督
“執行力”這一概念起源于行政法學,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強制執行的強制力或法律效力。然而現在,其被廣泛接受的含義是作為一種能夠達到預定目標的能力,從這層含義上講提高執行力對加強機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早在17世紀西方古典自由主義之父洛克提出,執行法律是行政機關的最高職責。20世紀初,著名的行政學家威爾遜、古德諾、懷特等也指出了執行對于政府公共行政的重要性。普雷斯曼和韋達夫斯基更是發起了政策執行研究運動,他們指出重視政府的政策執行問題,不僅要重視政策執行本身,而且應當在政策執行與政策制定之間建立起密切聯系。
近幾年來,我國也有學者將“執行力”這一概念引進行政管理領域,于鳳榮、王殿春發表了《提高我國公眾政策執行力的對策研究》一文,史耀疆發表了《科學組織中執行力弱化的原因及其強化政策》一文,胡昌升發表了《執行力是一個組織的生命力》一文。在這里我們認為,作為行政管理學意義上的行政執行力,可理解為是為達致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標,通過對各種組織資源進行使用、調度和控制,從而有效進行組織內日常事物、履行行政機關責任和義務的能力。由此可見,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必不可少的一種能力。
行政機關,其主要工作就是從事各種執行性活動,其主要職能就是公正和中立地執行國家意志。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效率低下,執行不力的情況較為嚴重。我國進行改革,其中一個主要的內容就是行政機關的改革,以通過改革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行政執行力。雖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不少部門和單位還存在這樣的現象:
現象一:長期以來,人們往往習慣于“人多力量大”、“韓信點兵,多多益善”這種思維模式,反映到組織結構上便是追求部門齊全,人員充足,形成一種規模龐大、結構嚴密、分工細致、上下貫通的行政管理體系。而這種管理和思維方式往往導致人浮于事,交叉重疊,多頭管理,職責不清,使得行政機構的辦事效率低下。
現象二:公務員缺乏為公眾服務的意識。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抱怨,就是通過行政機關辦事太難,不僅時間上經常延誤,而且有時態度還十分惡劣,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公共服務和私人服務不同。政府公共服務部門的特點是:壟斷性,沒有競爭,公務員處于一種絕對的優勢地位,因此使得其對服務對象抱著一副無所謂的態度。
現象三:行政執行缺乏合理的程序。在行政執行活動中,采用合理合法的行政執行程序是必不可少的,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一些關于行政程序的法律,但是。還不夠完善,行政機關中的一些事情的解決往往沒有法定的程序,使得執行者在執行中沒有時間、規則的約束。有些即使制訂了相關的執行程序,但與之匹配制裁措施卻沒有,這樣使得一些行政執行活動成了任意性行為。
針對這些現象,我認為,除了應該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的自身監督外,還應該加強公眾監督的力度。因為,公眾是行政執行力的作用對象,作為被服務者或者被管理者,他往往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有更深刻的理解,可以發現深層次的問題,也最有發言權。同時,加強公眾對公務員工作的監督力度,也可以消除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之間不平等的關系,有利于行政執行的合理與合法。具體來說,加強公眾監督具有以下作用:
1、通過加強公眾對行政機關工作的監督,從外部施加壓力,可以促使行政機關進行“精兵簡政”。行政機關效率低下,執行力不高有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行政機構過于龐大,機構設置臃腫,這僅靠其內部的監督是無法徹底改變的。而由公眾來進行監督,作為納稅人,其會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促使行政機關進行改革,使行政機關的人員配置達到最優化。這樣,即精簡了行政機關,節省了財政支出,又提高了行政機關的執行力,簡化了辦事程序,節省了時間,使行政機關和外界公眾達到雙贏。
2、通過加強公眾對行政機關工作的監督,根據服務對象對公務員工作的反饋來考核公務員的工作態度及工作能力,并以此為主進行獎懲,使得能者上庸者下。這樣不但公務員的整體素質能得到提高,而且公務員的升遷、榮辱與他所服務的對象直接掛鉤,使他在處理問題時會從方便辦事者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討好上級、從部門內部的利益出發,其工作積極性才能被充分的調動起來,工作效率才會得到提高,執行力才會增強。
3、在公眾的監督下,行政行為的程序可以得到進一步完善。程序的不合理會造成行政相對方的損失,這是眾所周知的,由于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權的監督是為了自身利益,并且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行政主體的權利之間往往有利益沖突,因此其會盡可能的要求詳知行政主體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理由,并充分地行使他們的監督權。所以,公眾成為行政活動的監督者,行政主體就會主動理順程序,以最好的方式使得對方滿意。
4、加強公眾監督,可以使公務員的考核制度更為科學、客觀,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在企業中,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考核方式就是360°考核法。通過這種方法,收集與評估者有關的各方面人員的意見,從而進行綜合評估,這種方法由于比較全面所以結論也較為客觀。同樣,在進行公務員考核時,公眾作為行政執行活動的直接作用者,最有權利對行政行為作出評價,其評價結論也更為客觀。現在的公務員考試機制由于忽視了公眾的作用,主要由上級對工作進行評估,從而導致權力的濫用,在這種機制下,往往會滋生腐敗現象。所以,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是完善監督與制約機制,防止權力腐敗必不可少的重要舉措,重視人民群眾監督是根治腐敗的治本之道。
總之,公眾的監督應該貫穿于行政活動的始末,對于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公眾都有監督的權利,這種監督的范圍之廣是立法監督權、司法監督權等遠不能企及的。正因為這樣,其對于提高行政機關執行力所具有的作用也更為巨大。所以,提高行政行為加強公眾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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