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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總會計師論文刊發論文參考:
摘要:審計法律責任歸責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確定歸責的原則討論歸責原則問題.核心就是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等歸責原則之間進行選擇.這通常是一個侵權法下的話題。然而,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兩種類型。因追究侵權責任有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區分.而違約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只要存在違反合同條款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本文在討論歸責原則時,對兩種不同的責任類型不加區分.是因為在這兩種責任體系下,會計師與原告的爭議是由于會計師提供的審計業務的質量展開的,核心問題是會計師執業行為中的“保證”特征.它對歸責原則的影響在兩種責任體系下都存在。
一、過錯責任原則
從19世紀以來.過錯成為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有關其合理性的理論解說非常多。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此種狀態是通過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正當的、違法的行為表現出來的。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它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為確定和追究責任的依據.即“有過錯方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有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大小決定責任輕重。長期以來,對于專業人士的法律責任基本上都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當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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