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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適用對規避保險人利用擬制格式條款的優勢使其利益最大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司法實踐中的不合理適用卻也使得保險人“總是受傷”,通過合理期待說來闡釋疑義利益解釋原則的適用,探討如何平衡保險交易雙方的利益。
關鍵詞:合理期待說;疑義利益解釋規則;限縮解釋
保險合同的疑義利益解釋規則,又稱不利解釋規則,是指格式合同的語句存在歧義或者模糊時,應對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或擬定方做出不利的解釋,其目的是針對于格式條款附和性的弊端,對保險交易中弱勢主體一方的利益保護,對于該規則的依據亦有多種學說,其中合理期待說則飽受爭議,通過分析合理期待說的爭議焦點和現實價值,探究如何更好的闡釋和適用疑義利益解釋規則。
一、合理期待說下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內涵
合理期待說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英美法系國家,其認為保險合同作為格式條款合同,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特征,在這種合同中,沒有參與條款制定的一方只能被動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使平等交易的主體地位流于形式,因此確立了“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和“不允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規則。基于此,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內涵也被定義為:當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存在多種解釋時,應從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角度出發,當其期待的利益為合理利益時,應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其價值在于不僅尊重了格式條款下被保險人的真意表達,同時,隨著電子保險、電話保險等新型保險的出現,保險雙方交易時間的急劇縮短,在難以證實保險人履行過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時,可以評價被保險人期待利益的合理程度,做出公正判斷。
二、合理期待說下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爭議
合理期待說法理闡釋下的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疑義利益解釋規則隱含的適用前提是只有在格式條款存在多個解釋時,法院才能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但當該條款清晰明確或雖存在多個解釋,但其中有固定法律解釋或專有術語解釋,且該解釋置于合同中是合理的,法院就不應再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而合理期待說似乎背離了這種內涵,根據現代英美保險法中的合理期待說認為:法庭重視并尊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合理預期,即使保單中的嚴格術語并不支持這些預期。這種過于絕對偏向的理論顯然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第二,合理期待說自身定義并不完整,法院判斷被保險人期待利益合理的標準是什么?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觀點至今仍未統一。
因此相較于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其他三大主流學說依據:附和契約說;專有技術說;弱者保護說,合理期待說的理論短板便顯得極為突出,盡管如此,但其仍有其他三大學說不可比擬的優勢,首先,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制定出于保險交易中被保險人弱勢地位的考慮,主觀和客觀上都應重視被保險人的真意表達,而附和契約說和專有技術說是從保險人的角度進行闡釋,其主觀方面對于被保險人真意的考量并不充分。弱者保護說雖然出自被保險人的角度,但其理論是以被保險人的弱勢地位為基礎,即保險合同中只要存在弱勢地位一方就應該作出有利于弱勢主體的解釋,事實上仍然忽視了被保險人真意的探究,不能真正體現契約的自由平等精神。而合理期待說不僅在主觀上注重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客觀上以被保險人弱勢地位為基礎,同時,合理期待說作為一種學說,其本身只是對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一種闡釋和引導,且這種闡釋的出發點是符合合同的契約精神和對弱者保護的實質公平,只是其在一些定義上還不明確和在度的延伸上過于寬泛,從而引起了反向效果,傷害到了保險人的利益,但絕不能因此就對其全盤否認,而應該立足其基點對其進行新的闡釋,探究其新的價值。
三、限縮解釋下合理期待說對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修正
合理期待說作為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依據之一,可以在法院適用疑義利益解釋規則時提供思考方式,故合理期待說的理性闡釋對疑義利益解釋規則的正確適用起著重要的引導作用。而合理期待說的主要問題在于對于被保險人利益保護傾向的過度和合理標準的認定不明確。因此,對于合理期待說的新的闡釋實際上也就在于對該學說的限縮解釋,主要從其理論產生的原因,理論闡述的主體角度,理論適用的客體角度三個方面分別進行論述。
第一,合理期待說的產生源于格式合同下被保險人弱勢地位的考量,故對該學說的適用必須基于保險人占據信息或經濟等優勢下保險交易雙方的不平等。因此當簽訂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一方是具有專業知識的職業保險代理人等專門人才或其本身亦是保險公司時,此時保險雙方處于一種平等的交易地位,那么合理期待說的適用就應受限制,對格式條款出現多種解釋時就應當認定雙方都負有義務,而不應刻板的適用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第二,合理期待說是從被保險人的角度闡述,認為只要是被保險人的合理的期待利益就應該保護,那么對于合理標準應該如何界定,首先,被保險人締約保險合同,其都具有保險合同履行的契約期待,但將這種契約期待籠統的界定為合理期待,顯然會使得疑義利益解釋規則成為被保險人獲利的“霸王規則”,因此對于合理的標準界定不應只考慮被保險人的主觀期待,而應立足于被保險人的境況,以一個理性的被保險人的角度來審視在特定情況下對于條款爭議的期待是否合乎理性,從而選擇是否適用疑義利益解釋規則。
第三,合理期待說所針對的客體是保險合同中有關格式條款的爭議解釋,但是所有的格式條款的爭議是否都應適用仍值商榷,其中保險主管機關制定的具有行政規范性質的格式條款,保險人雖然采用但卻并非出于其利益擬制,若也對其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疑義利益解釋,顯然規制過寬,也應進行限縮適用。
四、結語
我國法治進程的建設中,需要更多的理論革新和制服改革,合理期待說也應該在新的時代下進行新的定義,為疑義利益解釋規則注入新的生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1][英]約翰 伯茨.《現代保險法》,陳麗潔譯,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4頁.
[2]樊啟榮.《保險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頁.
作者:彭發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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