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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司主要是指壟斷性公司和獨占資源性公司,包括大部分央企和部分金融機構。我們提出一個概念是公益性公司,與一般的公司宗旨有所不同。一般的公司宗旨明確宣布自己是一個營利性的企業,自負盈虧,他人不要干涉;只要不做違法的事情,他人干涉也沒有用。企圖用社會責任約束公司行為是一個想當然的行為,多數情況只能是鼓吹者落得自彈自唱;而公司該于什么還是干什么,并不理會社會的呼吁。人們在失望之余會找法律向公司討個說法,但發現公司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也沒有規定公司社會責任的大小,只是籠統地提及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呼吁者企圖用這些籠統的規定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想法,與天橋上擺個空罐子等路人丟錢的想法差不多。因此,要想讓公司承擔社會責任需有法律依據。
一、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了,也履行了勞動合同的義務了,也按章交了稅了,為何還要承擔社會責任呢?照字面理解社會責任就是法律責任之外的責任,這個責任是靠良心評價履行的。因為社會責任是良心和道德的派生物;一個公司的管理層(實際控制人)要是良心不足的話,他們代表公司的決策也多數是公司利益至上,不會考慮什么公司的社會責任的。例如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種種方法哄抬房價,將社會上大部分可消費的錢圈進己囊,搞到買房者沒錢買其他東西,致使許多制造業因此受到嚴重打擊,生產出來的東西賣不掉,不得不降價銷售,甚至無法進行簡單再生產,氣息奄奄、慘淡經營;而房地產卻賺得不但盆滿缽滿,而且賺得缸滿池滿了。公司要賺錢是正常的;但不正常的是只有少數行業利用不合理的政策賺錢,而其他行業卻因此受到打擊,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是極其不利的。從當前市場發展不平衡的情況看,人們對占盡先機的大公司、超級公司特別是壟斷性公司賺取那么多錢不無質疑,是靠本事賺錢還是靠地形賺錢?什么是地形?地形包括政策照顧、獨占資源、壟斷經營等情形。如果公司靠地形賺錢,那它自然就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這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自然而然產生的話題:不但是理論話題,而且是實踐話題。要判斷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否在法理上成立,需從以下三個方面看:(1)從社會的發展趨勢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財富急劇增加,但這種增加并不是所有的社會成員同步地增加,而是大量地集中到公司手里。我們知道對社會財富的增加(創造)就產生了第一次分配;這種分配是以誰控制交易權來決定的,所以,社會的第一次分配可能是不合理的。所以,產生了第二次分配—稅收。但經濟發展是如此決,財富的增加是如此劇烈,社會在作了第二次分配后,仍然覺得很不合理,于是就產生了第三次分配:捐贈、做善事、做超出法律規定的義務的事。公司集中了社會的主要財富,它們應當是第三次分配的當事人;從這個觀點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其現實根據。(2)從資源的公平配置看,公司占有了社會多數的財富,占有了社會多數的資源。因為資源是有限的,一個人占有了,他人就無法享受了。按照傳統的物權法的價值觀—一物一主,誰的物產生的權利歸誰。公司占有了社會資源,產生的收益當然歸公司。但地球就這么大,當資源被少數人占有時,少數人獲取的收益就不僅僅是他個人的,整個社會對這個資源派生出的利益也是有所期待的。因此,公司必須要將占有大量社會資源產生的利益回吐一部分給社會。從這個觀點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其經濟根據。(3)從法律適用上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公司法》第5條的規定。這個規定的司法意義在于:當社會爭議處在難以解決之時,為了實施裁判,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該法條就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某些特殊的環境下人們有權要求公司承擔合適的捐獻責任。例如當發生較大災難時,地處災區的公司、或者在該地區銷售產品的公司就有責任幫助克服災難。此處應注意: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個介乎于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之間的責任,沒有充足的理由是不能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比較充足的理由是公司占有過多的社會資源、取得了太多的暴利、占有了太多的市場份額、公司的收人與其付出嚴重不對稱等),原告必須要有充足的理由將公司告上法庭,才能適用《公司法》第5條。這個充足的理由彈性是很大的,這就是該法條實施的難點,所以,讓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依據稍稍軟弱了些。
二、對公益性公司進行酬薪監管與社會責任的關系
公益性公司是公司形態的一種,當然也要盈利,也要追求業績,也要以公司的資產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保障;若資產減少了,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也就隨之降低。公益性公司的主要職能是為公共利益提供服務,若資產減少了勢必影響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所以,要保證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的前提就一定要保持公司的資產數量。由此得出結論:公益性公司的資產不能隨意減少,這是公益性公司與普通的公司相比的一個特點。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是公司的資產。在正常情況下,公司的經營成本與利潤有著一定的比例關系。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合理確定企業的經營成本。當公司利潤額恒定的情況下,經營成本的多少就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成反比了:如果公司的經營成本比同業支出多增加一元,那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可能便減少一元;當公司的經營成本比同業支出減少一元時,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便增加一元。當然公司的股東也關心經營成本,當經營成本減少一元時,公司的利潤則增加一元,股東可以得到的分紅相應也可增加若干;所以股東是最關注公司的經營成本的。只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的想法不一樣,他們不在乎公司的經營成本多少,經營成本的增大甚至還可能有其他的好處,如個人的酬薪和福利可以隨之增大。實際控制人的基本夢想是:公司的銷售款除了生產經營成本、酬薪成本、稅賦之外,剩下的都由自己支配,管理層應拿巨額獎金,剩下的作管理費,任意使用,把股東可得的利益變為公司的經營成本。當然夢想還是夢想,多數是不能實現的,但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了這個夢想在不斷地和股東博弈。自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股東不斷地和管理層就此斗爭,以致持續進行的法人治理結構革命的實質也是為了抑制管理層少消耗些、多努力些,幫助股東多爭取些利益。從公司的內部觀察,股東最關心公司的經營成本;當然他們關心焦點的不是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是關心自己的分紅。而我們從公司的外部觀察,發現還有不少人也在關心公司的經營成本,那就是債權人;因為公司的經營成本增加導致利潤減少,利潤減少則導致支付能力減弱。債權人就是公司的交易對手,他們希望公司保持支付能力不要違約。然而公司的管理層通常愿意把公司的經營成本弄得很高,弄高的過程中會有灰色利益,各種承包商、中間商和中介機構會百般討好管理層,而管理層將經營場所豪華化則可以給自己帶來享受,酬薪成本增加則更是樂不可支。例如,美國的一些金融機構的高管拿取上千萬美元的高薪,他們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即使公司虧損了,他們既定的酬薪是不能減少的。美國的個案表明,公司高管的利益明顯高于公司的利益,即使是從美國政府財政補貼挽救公司的款項中拿出一大塊來分給高管,他們也認為是符合契約的,以致連新當選美國總統的奧巴馬都說這些公司高管貪得無厭、令人惡心。但外界的不滿只能是一種撓癢癢,公司管理層完全可以充耳不聞一笑置之。如果事情一直都是這樣的話,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會付諸東流。有鑒于此,有必要對壟斷性公司高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進行適當的平衡,對壟斷性公司的利益與社會利益進行適當的平衡,這種平衡應當從財務上開始尋找;因為稅收支出是法定的,生產性契約給付也是必須支出的,尋找平衡就只能從非生產性支出包括非必要生產性支出中去發現問題。而許多情形表明壟斷性公司有許多不必要的非生產性支出,例如中國石化集團在北京清河的一個辦公大樓就購置了一個150余萬元的水晶吊燈,這個水晶吊燈就是不必要的非生產性支出。公司管理層通過辛勤打理公司,通過增加銷售量和降低經營成本為公司賺錢是數百年來好的傳統,但是最近20年來這個好的傳統被公司高管無限增長的高薪現象改變了。高薪從公司的費用中走,酬薪越高經營成本也就越高;當酬薪吸干利潤時,公司也就無紅可分。當公司的收人小于支出時就發生虧損,眾所周知經營成本是公司所有支出的一部分,酬薪成本、行政開支和場所費用是經營成本的主要部分;因此對這部分支出進行核算,就是保護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主要方法。經營成本核算的原則就是排除不合情理的支出,將不必要的生產性支出列在稅后支出科目;這是外部對壟斷性公司成本核算的對策,當然更應當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新內容。股東大會(股東會)不但要行使公司的重大決策權。而且要對公司的經營成本行使監督權,如何使用經營場所、如何規定分配是公司對利益盤算的結果。從法理上說,公司是一個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當然有權利做任何不違法的事情。但現在的問題是壟斷性公司不是普通的公司,它是社會為節省公共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而共同讓利形成的公司。它的本質是為讓利的世人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公司;公眾要求此類公司不但要遵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而且要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作出特別的規定。有必要對壟斷性公司的經營成本進行限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規定公司行政費用限額;第二,規定經營場所費用限額;第三,規定公司工資限額以及公司管理人員酬薪限額。
三、公司酬薪成本與公司償還能力的關系
(一)壟斷性公司酬薪成本不應當完全由公司決定目前國資委等部門對央企及其他監管通常只限于對壟斷性公司的上層組織機構和重要投資行為進行監管。而對公司經營成本的監管卻重視不夠:只限于對生產性資金的審計,而對酬薪成本、行政費用成本和經營場所費用成本的監管疏之又疏;只是財政部在2009年頒布了對金融機構高管年薪最高限(不超過260萬元)的一個規定。因為壟斷性公司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特殊企業,即使不考慮壟斷性公司牌照具有極其稀缺的資源價值,單單看壟斷性公司能夠無競爭或者少競爭就能生存并可贏利的功能,就可看出壟斷性公司不是普通的商業機構:它的經營就不僅是企業自己的權利,而且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責任;當企業不能自我約束或者自律性不足時,他們應當受到政府必要的監管和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壟斷性公司的酬薪成本應當有合理的界限在管理層能夠理智決策時,凡是不必要的開支都會被省略掉,公司的逐利性決定了專業成本核算,并且將成本核算逐件逐事精細化。在公司的管理人和代理人行為受到有效約束時,公司會正常關注經營成本包括酬薪成本;此時公司不但關心一般員工的酬薪,而且關心公司高管的酬薪成本。一個理性的公司會將公司高管的酬薪限制在合理幅度內。我國的央企和其他壟斷性公司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動力。但是一些壟斷性公司并不認為經濟發展是各界努力的結果,而是管理層的豐功偉績;因此就將公司高管的薪酬不斷拉高,高無止境,以致公司承擔債務能力受到嚴重削弱。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這些公司掛在嘴邊的公司虧損、公司提供的產品低于成本等話語,可另一方面公司高管卻拿著遠遠高于社會平均收入水準的高薪。一方面哭窮、一方面拿著高薪,這么做在邏輯上有點矛盾,你要是哭窮的話就先把酬薪降到合理的額度,你要拿高薪的話就不要哭窮。
(三)壟斷性公司的工資比例管理制度構想銀行業講究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它是根據“不能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以及不能在一個籃子里放進過多的雞蛋”的金融帝王定律,規定商業銀行的各類資產要與總資產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各類負債與總負債也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以避免某類資產的流動性不足以及某類負債的風險性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