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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會計監管的定義及其特征
1、會計政府監管的定義
會計政府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直接的立法手段和政策手段以及間接引導和協調會計行業團體的自律規范,對被監管方的會計行為及其結果進行監督管理,從而推進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達到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和維護投資者及其債權人利益的目的。
會計政府監管的特征
1會計政府監管受政治和經濟因素的影響較大
眾所周知,我國在建國之初一直模仿的是蘇聯模式。模仿的最大好處就是方便快捷,少走彎路,但模仿也會有很多的弊端,因為每個國家的國情是有差異的,一味的模仿只會讓我們變得固步自封,沒有創新的活力。轟轟烈烈的文化大革命結束過后,這種狀況得到改變,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國家走起了改革開放的步子,經濟方面得到飛速發展,這為后來的會計政府監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會計法律規范越來越健全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的推行,我國的法制體系得以建立,各行各業都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我國從新中國成立時候起就開始了建立、健全會計法律制度,在會計相關領域有相應的會計法律法規加以調整。
3會計政府監管體系的形成
會計政府監管是以財政部為主導的。我國政府一直對會計監管處于絕對的權力地位,政府中的財政部門是專門的會計監督部門,該部門負責會計行業的監督管理、發布命令。政府財政部門會計監管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的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行政事業單位、部門、企業的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及其成果,以及對各單位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所實施的監督。財政部門監管主要是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利用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以及會計報表等所反應的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的情況來進行的。根據《會計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的形成
我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于1991年正式創立,至今已舉辦17次考試。經過不斷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基本制度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和組織管理體系,累計14萬人取得了注冊會計師全科合格證書,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撐。
二、會計政府監管出現的問題
1、會計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性
會計監管的部門除了占主導監管地位的政部之外,還有其他監管部門,這些部門之間往往各有各的標準,管理方面比較分散,彼此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作,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各個部門下面還有其他的分管職能處室,這些職能處室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檢查。
2、會計政府監管效率低下
一直以來,我國政府對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監督管理都采取以自我為中心的方法,即從政府的角度出發來規范、要求。這樣的方法很顯然是缺乏效率和科學性的,他完全忽視了會計行業的自律作用,使得被監管者產生抵觸情緒,無法使監管工作順利進行下去。
3、政府監管法制建設滯后
認真剖析現有的法規,如《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就不難發現,會計監管配套的法律法規中還存在不足之處,亟待改善。主要表現為:第一,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輕視民事法律責任的調整;第二,缺乏對虛假會計信息認定的法律觀念;第三,缺乏對虛假會計信息性質判斷的規定;
三、會計政府監管問題對策
1、針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性不足的問題,各個監管部門應當積極磋商,尋找著力點,尋求一種最佳的解決機制。如部門領導人會議,多方共同協商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便民高效的政策。
2、針對會計政府監管效率低下問題,各相關監管部門應當改變傳統的監管理念,改變以自我為中心的監管的方式。監管方應當擺正自己的監管主體地位,注重調動被監管方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性作用,使得監管方和被監管方能夠積極配合、協調一致,消除被監管方的抵觸情緒,最終使得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得以提高監管工作效率。
3、針對監管法制建設滯后的問題,監管部門應當在監管的過程中善于發現《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監管規定的漏洞和不足之處,結合實際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除了監管部門應當注重監管的法制建設之外,處于被監管地位的被監管者也應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提出自身建設的一些建議給相關立法部門,使得監管制度通過立法能夠加以不斷地完善。
參考文獻
1、張俊民編著,《會計監管》,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年版
2、范里安著,《微觀經濟學:現代觀點》,上海:三聯出版社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