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優先考慮篇幅適中的稿件,鼓勵確立學術命題、實現學術創新、達到學術標準、符合學術規范的投稿,原則上謝絕聯合署名。本刊提倡來稿立足于中國問題,也歡迎比較法佳作,但不歡迎單純推介域外某個法律、制度或者實踐以對讀者進行另類普法教育的來稿。本刊誠摯歡迎國(境)外同行惠賜原創佳作,但不刊發對國外(境外)學術刊物已經發表的學術論文的譯稿。
一、中文引證體例
(一)一般規定
1. 注釋為腳注,每篇稿件編號連排。文中及頁下腳注均用阿拉伯數字,文中標注于標點符號外。
2. 注文中的信息順序為:作者、文獻名稱、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頁碼。
3. 定期出版物的注釋順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稱年份、卷次、頁碼。
4. 引文作者為外國人者,注釋順序為:國籍,外加括號;作者、文獻名稱、譯者、出版者及版次,頁碼。
5. 頁碼徑用“第N 頁”或“第N-N 頁”字樣。
6. 引用之作品,書、刊物、報紙及法律文件,用書名號;文章篇名用引號。
7. 同一文獻兩次或兩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時,若緊接第一次,則直接“同上注,第N頁”即可;若兩次引用之間有間隔,則注釋順序為:作者姓名、見前注[N]、頁碼。作者如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應加“等”字。
8. 正文中引文超過150 字者,應縮排并變換字體排版。
9. 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直接引用非原始出處者,注釋前加“轉引自”。
10. 引文出自雜志的,不用“載”、“載于”字樣。
11. 引用古籍的,參照專業部門發布之規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該語種的通常注釋習慣。
12. 原則上引用未公開出版物及網上資料。若引用網上資料,須標注“最后訪問日期”。
13. 引用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出版或發行的文獻,可在出版或發行機構前加注地區名。
(二)范例
1. 著作:(1)朱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
再次引用,如中間無間隔:同上注,第65頁。
中間有間隔:朱蘇力,見前注[1],第78-80頁。
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
2. 論文:(2)陳瑞華:“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學分析”,《中國法學》2005年第6期,第155頁。參見陳瑞華:“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學分析”,《中國法學》2005年第6期,第150-163頁。
3. 文集:(3)白建軍:“犯罪定義學的理論方法與實證刑法學”,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5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頁。
4. 譯作:(4)(德)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楊富斌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頁。
5. 報紙類:(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載《法制日報》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 港臺類:(6)王澤鑒:《侵權責任法》,臺灣三民書局2009年版,第105頁。
二、英文引證體例
1. 論文:作者、論文題目、期刊名稱、年份、卷冊號、頁碼。(例如: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注意:文章名須加引號,所載期刊須斜體。論文所載期刊名不要簡寫。
2. 專著或教科書: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頁碼。(例如:Albert H.Y. Chen(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3. 文集:作者、論文題目、編者或者編輯機構、文集名稱、出版社、出版年份、頁碼。(例如:Michel
Foucault, "What is an Author", in Donald F. Bouchard (ed.), 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Selected Essays and Interview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113-‐118.)
4. 法典與判例請參考該法域文獻注釋習慣。
5. 重復引用可以省略部分信息。(例如:見前注,Malcolm M. Feeley, supra note 4; 同前注,ibid., at 312.“supra”、“ibid”若位于句首,則首字母大寫;否則,小寫。supra、ibid、see 等均無需斜體。)
三、德文引證體例
1. 教科書:作者、書名、版次、出版年份、章名、邊碼或頁碼(例如: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 5. Aufl., 1996, §6, Rdn. 371/S. 651ff.)
2. 專著:作者、書名、版次、出版年份、頁碼(例如:Roxin,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7. Aufl., 2000, S. 431.)
3. 評注:作者、評注名稱、版次、出版年份、條名、邊碼(例如:Crame/Heine, in: Schönke/Schröder, 27. Aufl., 2006, §13, Rdn. 601ff.)
4. 論文:作者、論文題目、刊物名稱、卷冊號、出版年份、首頁碼、所引頁碼(例如:Schaffstein, Soziale Adäquanz und Tatbestandslehre, ZStW 72 (1960), 369.)
5. 祝賀文集:作者、論文題目、文集名稱、出版年份、頁碼(例如:Roxin, Der Anfang des beendeten Versuchs, FS-‐Maurach, 1972, S. 213.)
6. 一般文集:作者、論文題目、編者、文集名稱,出版年份、頁碼(例如:Hass, Kritik der Tatherrschaftslehre, in: Kaufmann/Renzikowski (Hrsg.), Zurechnung als Operationalisierung von Verantwortung, 2004, S. 197.)
7. 判例:判例集名稱或者發布判例機構名稱、卷冊號、首頁碼、所引頁碼(例如:BGHSt 17, 359 (360); BGH NJW 1991, 1543 (1544).)
8. 見前注:Kindhäuser (Fn. 19), §19, Rdn. 2.或者Kaser/Hackl, a.a.O., S. 35.
四、其他外文引證體例
遵循該語種的通常注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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