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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下室的設計
1.1 基礎的選型:
1.1.1《高規》12.1.1 條規定,高層建筑基礎設計,應綜合考慮建筑場地的地質狀況及水位、上部結構類型、使用功能、施工條件以及鄰近建筑的相互影響,以保證建筑物不致發生過量沉降或傾斜,并能滿足正常使用功能要求。還應注意了解鄰近地下構筑物及各類地下設施的位置和標高,以保證基礎的安全和確保施工中不發生意外問題。
1.1.2 基礎形式應選用整體性好,能滿足地基承載力和建筑物容許變形的要求,并能調節不均勻沉降,達到安全實用和經濟合理的目的。
根據上部結構類型、層數、荷載及地基承載力,中小高層建筑地下室基礎可采用條形交叉梁基礎、滿堂筏板、樁筏或箱形等基礎形式。筏板基礎可以是梁板式和平板式,當建筑物層數較多、地下室柱距較大、基底反力很大時,宜優先采用平板式。當采用梁板式筏基時,基礎梁截面大必然增加基礎埋置深度,當水位高時更為不利,梁板混凝土需分層澆筑,而且梁支模費事,因而增長工期,綜合經濟效益不一定比平板好。
1.2 抗浮設計
1.2.1《地基規范》3.0.3 條規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提供用于計算地下浮力的設計水位。結構抗浮驗算必須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單位提供的地下水浮力的設計水位來驗算。
1.2.2 抗浮驗算時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取值,各地區可能與《荷載規范》不同,當有地區標準按當地的標準,無地區標準則按《荷載規范》。驗算建筑物抗浮能力必須滿足:(建筑物永久荷載 / 水浮力)≥1.0式中建筑物永久荷載為標準值(不計算可變荷載),按《規范荷載》3.2.5 條應乘分項系數 0.9。
1.2.3 當抗浮設計水位較高,裙房滿堂地下室或地下車庫需要采用抗浮措施時,應按工程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裙房滿堂地下室或地下車庫是獨立建筑,與高層主樓基礎沒有連接成整體,并有一定距離不會因差異沉降造成影響時,抗浮措施可以根據經濟技術比較采用:抗浮錨桿、抗拔樁或壓重等方法;如果高層主樓基礎與裙房滿堂地下室或地下車庫連接成整體,均采用樁基,通常抗浮可采用抗拔樁的方法來解決,這幾年預應力管樁應用也比較普遍,可以節約樁基成本大約 15%,提高樁基工期大約10%;如果高層主樓基礎與裙房滿堂地下室或地下車庫連接整體,并且高層主樓采用的是天然地基預估有若干沉降量,裙房或地下車庫抗浮宜采用壓重(采用素混凝土,重度不小于 30KN/M2 鋼渣混凝土或砂石料)方法,不宜采用抗拔樁或抗浮錨桿,否則必將與高層主樓之間形成差異沉降而造成底板開裂的影響,尤其如北方很多城市的抗浮設計水位由于考慮南水北調提供的較高,但實際地下水位目前而言都是非常低的,如果抗浮采用抗拔樁或抗浮錨桿,裙房或地下車庫與主樓間基礎沉降差異將是非常突出的問題。
二. 地下室與基礎設計應注意的問題
2.1 地下室外墻與底板連接構造不合理,外墻鋼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 2002)根據縱向鋼筋搭接接頭面積百分率修正搭接長度的要求。
2.2 地下室外墻設計中應考慮樓梯間,車道等支承條件不同的外墻計算與設計,不能與一般外墻相同。當頂板不在同一標高時,應注意外墻上部支座水平力的傳遞問題。
2.3 地下水位較高時,應特別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樓層不多時的抗浮計算,采用樁基時應計算樁的抗拔承載力。
2.4 高層地下室采用獨立柱基或條基加抗水底板時,應在抗水板下設褥墊,以保證實際受力與設計計算模型相同。
2.5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應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 2002)3.0.2條進行地基變形設計。
2.6 對建筑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的變形觀測要求,設計人普遍不夠重視。變形觀測工程范圍根據《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2002)第 10.2.9 條(強條),下列建筑物應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進行變形觀測。
a.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b.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c.加層、擴建建筑物;d.受鄰近深基坑開挖施工影響或受場地地下水等環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筑物;e.需要積累建筑經驗或進行設計反分析的工程。觀測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 8- 97)的規定。
2.7 沉降縫基礎與偏心基礎:砌體結構的沉降縫基礎作成下圖形式:根據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礎存在零壓力區,所設計基礎不能提供設計所需的地基承載力。許多柱邊與基礎對齊的偏心柱基也同樣存在問題。零應力區不能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2001第4.2.4條的要求。
2.8 防潮層以下墻體采用水泥砂漿時應注意驗算其強度。(因為水泥砂漿對強度的折減)
2.9 個別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滿足柱縱向鋼筋的錨固長度要求。柱基的抗沖切、抗剪不夠。
2.10 墻下條形基礎相交處,不應重復計入基礎面積。
2.11 砌體結構的地下室問題。
2.12 地基承載力應為特征值。
地基基礎設計時,所采用的荷載效應最不利組合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按下列規定:(《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 2002 第3.0.4條)。
a. 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其對應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值。b.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c.計算擋土墻土壓力、基礎或斜坡穩定及滑坡推力時,荷載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d.在確定基礎或樁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效應和相應的基地反力,應按承載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
2.13 地下一層墻體能否作為筏板的支座問題。這個問題在磚混及混凝土結構中都存在。
2.14 基礎零應力區的面積問題:高寬比大于 4 的高層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礎底面不宜出現拉應力;其他建筑,基礎底面與地基土之間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在設計輕鋼結構時,應特別注意。
三.結語
總之,只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加強責任心,那么地下室與基礎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是完全可以杜絕的。
參考文獻
[1] GB50010-2002.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2] JGJ3-2002.鋼筋混凝土高層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