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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還權賦能、穩定放活的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改革蘊含著積極的制度效益和經濟助推功能,但也暗藏農民失地、抵押財產無法變現、耕地被侵占等風險,因此需要兼顧助推效益與風險防控?;趯r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點及其防控措施的認識,一些主管部門和試點地方對宅基地抵押貸款人的準入資格和抵押物的設置與流轉作出了某些限制,這些限制適應了試點階段推進“兩權”抵押改革的需要,但與當前穩慎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導向不符,需要秉承穩慎探索的原則進行調整,并增設新的優化措施來加以完善,以實現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效益的最大化。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抵押限制;“兩權”抵押;農村宅地基改革
自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以來,國家不斷改進農村宅基地制度。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拓展改革試點,豐富試點內容,完善制度設計,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2019年9月,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穩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意見,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了深化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改革試點的意見。2020年7月中央深改委通過的《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強調要積極探索“三權分置”改革的具體路徑和辦法。2021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權、經營權、資格權分置有效實現形式。從適度放活到穩慎推進,再從穩慎探索到積極探索,傳遞出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發展的三個關鍵性信息:一是要不斷慎重地推進改革;二是要積極探索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三是要探索出能夠有效實現改革的措施。
從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首次提出“探索開展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以來,部分地方推行的宅基地抵押貸款試點使農民融資獲得了很大的便利,農村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也得以快速發展,試點地方的金融市場呈現出繁榮發展的景象。在改革試點6年后,2016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這“兩個辦法”為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兩權”抵押改革提供了直接依據。但值得注意的是,“兩個辦法”中包含了一些對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限制規定。與此同時,一些試點地方在實施這“兩個辦法”時還作出了一些延伸限制性規定。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這些限制性規定有的已經制約了地方政府對宅基地抵押貸款改革的積極探索,也阻礙了銀行宅基地抵押貸款業務的發展,與當前“穩慎推進”“穩慎探索”和“積極探索”的政策導向存在掣肘。因此,審視過去設置在“兩權”抵押貸款上特別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上的一些限制規定,進而針對一些不合理規定提出優化建議,對于推進當前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宅基地抵押貸款設定限制的背景:助推效益與防控風險兼顧
評估宅基地抵押貸款的限制,先要回溯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發展由來,以便了解設定宅基地抵押貸款限制的背景。
2010年之前,不管是農民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還是宅基地上的農房,依據《擔保法》第37條的規定和《物權法》第182條房地一體原則的約束,都屬于不可抵押擔保的財產。 因為抵押房屋就意味著連帶抵押宅基地使用權,后者雖然被界定為用益物權,但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流轉,實際上缺失了用益物權收益的權能,成為了一項不完整的財產權。在農村經濟普遍落后、農民主要依靠耕種獲得收入的過去,宅基地使用權“收益”權能的缺失顯得無傷大體,保障居住才是其最大的功能和價值。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對宅基地使用權收益權能的呼聲日漸高漲。農村的金融基礎比較薄弱,農民要擴大生產規模、發展特色種養業的資金單靠自然人之間的小規模拆借越來越難以滿足,宅基地和農房自然成為向銀行擔保借貸的首選。2010年開始的宅基地抵押放活是對宅基地使用權還權賦能、補全其收益權能的一項重要探索。但囿于當時農村土地權屬有效登記程度低等現實因素,宅基地抵押改革沒有大范圍進行。2015年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全面鋪開,并規定“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回歸,但其對宅基地可抵押性的認定帶來的效果卻是顯著的:既解決了農房和宅基地抵押中出現的問題,也放大了宅基地的市場價值,還盤活了閑置土地資源。為了進一步挖掘農村宅基地蘊藏的金融潛力,在2018中央一號文件、2019中央一號文件之后,2019年央行和銀保監會再次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穩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業務[1]。”這一政策被視為對宅基地抵押試行成果的肯定,釋放出即將擴大試點、推廣經驗的信號。同時,在2015年住房財產權抵押的基礎上再次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可以理解為對宅基地使用權收益權能的明確,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私權化”“市場化”的重要突破口,必然會對后續宅基地制度改革產生深遠的影響[2]。
相關調研表明,還權賦能、放活宅基地抵押帶來的制度效益和經濟助推效益已經顯現。
一是實現了農民住房財產權的市場化流轉,盤活了長期“沉睡”的農村土地資源。如作為全國15個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之一的福建省晉江市,注重“五個強化”,實現“五個轉變”,有序、有效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晉江模式”。截止到2017年7月底,共12家金融機構參與,辦理宅基地和農房抵押2 501宗、金額達17.2億元。在磁灶鎮東山村,晉江農商銀行對村民批量授信1億元,開創全省先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