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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國際公認的有效進行碳排放控制和減量的政策工具,也是我國2030年前碳達峰目標的最有效工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我國經歷了從城市試點到行業,再到全國的政策轉移。其中政府、專家智庫、企業、新聞媒介等諸多主體參與政策轉移過程,試點城市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轉移和建設積累了經驗。
關鍵詞:氣候政策轉移;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點到面
1 氣候政策轉移的基本內涵
政策轉移主要是指政策、行政安排、制度等知識被用于發展另一個時間或地點的政策、行政安排、制度。[1]這個概念是英國利物浦大學戴維·P.道洛維茨和伯明翰大學的教授戴維·馬什在1996年最早提出的,反映公共政策從一個政府到另一個政府被學習和借鑒,一個地方的政策或制度被發展用于另一個地方的政策或制度。政策轉移是提高政府績效的有效手段,并逐步可以實現政策趨同。[2]隨著全球化和各國經濟政治交流的日益密切,政策轉移發生的頻率也愈來愈高。政策轉移不僅有思想、文化方面的“軟轉移”,也有政策、制度、技術方面的“硬轉移”。
氣候變化是對國際治理的一個新挑戰,國際間不斷進行氣候談判和協商,并簽訂了《聯合國框架公約》《京東議定書》《巴黎協定》等重要的國際協定。全球氣候治理的主要目標是控制全球氣溫繼續上升,將21世紀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2 ℃以內,并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前工業化時期水平之上1.5 ℃以內。為推進氣候治理的縱深推進,聯合國定期召開締約方會議(COP),圍繞著《公約》的履行及溫室氣體減排責任承擔問題持續展開協商,作為全球性的氣候大會,有關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的政策、制度、技術等都在全球層面得到了廣泛討論,《公約》也對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給予要求和激勵。所以,國際層面對氣候政策在“南北”轉移起到了推動作用,而不同國家為了履約目標的實現,也會積極主動向其他國家進行政策學習。氣候政策轉移就是反映適應氣候變化與減緩的政策、制度、技術從一個國家逐步被發展用于另一國家。
當前國際普遍使用的減少碳排放的市場工具包括碳排放權交易(Carbon Emission Trade)、碳稅(Carbon Tax)、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等。其中碳排放權交易不僅可以在國內施行,更可以在國際層面上乃至全球碳市場建成區域,應用更為深遠廣泛。
2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力促碳達峰
我國在氣候治理中一直是積極的參與國,是積極為全球減排做出守諾和行動的發展中大國。早在2014年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我國提出要在2030年左右碳排放達到峰值。2016年我國簽署《巴黎協定》,并承諾二氧化碳在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為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2020年9月習近平宣布我國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排放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碳排放達峰的時間點與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工業化、城鎮化、能源發展、控制技術”[3]等因素相關。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首次將“碳達峰”納入十四五規劃建議,目前地方政府正在對碳達峰做出具體規劃和行動。
碳排放達峰意指碳排放不再增加,也即達到峰值。碳達峰是全球控溫的目標達成的必要條件。要實現碳排放達峰的目標與能源結構調整,傳統能源的比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行業發展綠色轉型、城市發展綠色轉型等都緊密相關。實現碳排放達峰,根本上要實現綠色低碳轉型,但我國能源結構較大部分還依賴煤炭等化石能源,能源利用效率也較低。因此,碳排放達峰的目標實現,需要借助相應的政策工具來實現。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政府對碳排放這一環境負外部性通過市場手段進行調節管制的一種手段,可以激活和倒逼企業改進生產技術,進行低碳轉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有效進行碳排放控制和減量的政策工具,其發展完善助力碳排放達峰目標,也是支持碳中和的有力助手。
碳排放權交易最早在1997年《京東議定書》中提出,其規定了締約方應該個別地或者共同地控制其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并且規定各締約國可針對碳排放配額進行交易,即形成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通過對碳排放設定價格,根據碳排放配額,超出配額部分可以通過交易的形式進行購買。目前,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主要有三種,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約(JI)。IET和JI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前者允許發達國家直接交易碳排放指標;后者允許發達國家通過減排項目合作獲得碳排放配額。CDM則將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聯系起來,發達國家可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合作開展減排項目,從而獲得減排量用于履行減排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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