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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前教育是由家長及幼師利用各種方法、實物為開發學前兒童的智力,使他們更加聰明,有系統、有計劃而且科學地對他們的大腦進行各種刺激,使大腦各部位的功能逐漸完善而進行的教育。學前智育是學前教育學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構成學前教育學的科學體系的一部分。兒童是人生智力發展的基礎階段,又是發展最快的時期,適當、正確的學前教育對幼兒智力及其日后的發展有很大的作用。超常兒童的形成、發展,無一不與適當、正確的學前教育有關,尤其是智力方面的學前教育。學前智育是一個多方面的培養過程。對學前兒童的心理健康關注也不可小覷。這個年齡段的兒童心智發展極不成熟,需要家長及幼師積極的引導。現在的孩子很多都是獨生子女,自我意識很強,缺乏對他人的關心,不懂得分享,因此,作為家長和幼師,應積極引導孩子學會關心他人、學會分享、樂于分享。
關鍵詞:學前教育,幼師制度,教學論文刊發
學前教育是就業率排名最高的專業之一,幾乎是供不應求,很多幼兒園都需要提前下“定單”。因為社會不是缺少幼兒教師,而是缺少高文化高素質的幼兒教師。這樣的教師,不僅要擁有一定的藝術實踐能力,還要擁有廣博的文化素養和識物察人的智慧,以及敏銳的科研意識以及良好的科研能力。幼兒時期是形成性格人格發展的重要時期,因此學前教育在幼兒成長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幼師行業緊缺人才,可能很多人想立志成為一名幼師,付出自己的努力。但卻發現幼師這個專業比較難找,很多學校都沒有開設,其實幼師也稱為學前教育;學前教育不但包含了幼師,所學范圍要比幼師要廣一些。所以,這個專業的學生不一定要去作幼師;還可以去一些親子機構,早教中心發展,另外還可以自主創業。
同時男幼師也是比較稀少的,同時很多幼兒園需要男性來教學,所以男幼師可能會容易找到工作。
一、關于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的研究
學前教育管理體制有宏觀和微觀之分,本文主要指向宏觀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即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體制。“這個意義上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隸屬于公共管理的范疇”,“主要包括國家組織領導和管理學前教育事業的基本體系和工作制度”,“是學前教育體制的核心”。[1]
(一)我國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 行政管理機構與人員設置不完善。很多學者認為,當前我國學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嚴重不足,學前教育管理機構與人員設置尚不完善。據統計,教育部幼兒教育處編制僅有2人,實際在編只有1人。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北京和天津還保留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外,其他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機構改革中陸續撤并,由基礎教育處一名同志兼管,在不少省市沒有幼教專職干部,或專職干部往往身兼數職。[2]全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只有11名幼教專職人員和31名幼教兼職人員。[3]龐麗娟與范明麗認為,現有政策文件中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規定不明確,并且缺乏對機構和人員設置數量、資質、歸屬、職責等明確的規定,導致操作性差。
2. 管理部門間職、權、責定位與劃分不明。管理部門間職、權、責定位與劃分不明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中央政府職責缺位、不到位與錯位并存,導致學前教育立法遲滯,學前教育發展不均衡等問題出現。第二,地方政府間權、責錯位嚴重,導致責任主體重心過低,上下級政府間權、責關系不對稱等問題。第三,政府各部門間職責定位不清,職、權、責劃分不合理,導致權責配置交叉,多頭管理、批管分離問題突出。[4]此外,正是由于管理部門間職、權、責定位與劃分不明,進一步導致了對農村教育、民辦教育的管理不到位。
3. 監控體制與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中央和許多省都缺乏對學前教育質量的監控,并且即使少數省份有監控也基本上是對公辦幼兒園的分級分類評定、驗收和督導,而數量眾多的民辦園不在監控之列。這就進一步反映出當前的學前教育質量監控范圍尚不全面、監控標準缺失或不完善、監控機制有待改進等問題。因此,有學者指出,我國目前各種社會力量辦園的條件、權利和行為缺乏應有的規范和保障;[5]現有的幼兒園分級管理機制呈現出溢出的異化效應,即分級機制在促進學前教育質量提高的同時,又具有拉大群體間不公平的內在機理,阻絕了弱勢群體利益訴求。(王培峰,2011)
4. 幼兒園管理模式單一。當前,學前教育的管理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推動,導致管理模式單一化,而忽視了學前教育機構存在的廣泛社會民眾基礎,將家長、社區、民間團體等管理力量排除在外,難以滿足群眾對學前教育效率和質量的要求。[6]張燕認為,從社區學前教育的角度對此問題進行了理論探討,認為根據社會學和大教育觀念,學前教育或幼兒教育不等于幼兒園的機構教育,不等于單一模式的正規化幼兒園教育,而應納入開放的社會體系,將它置于社會社區的大環境。幼兒教育要走出單純就教育系統自身的角度進行行業化管理化的形式,將行業化管理與社會化管理相結合,探索幼教社會化管理模式。
(二)當前我國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進策略
1. 政府應理順與市場的關系,切實承擔主導責任。
有關學前教育管理中的政府責任問題是近期學者研究的重點問題。綜合來看,學者們一致認為我國政府應當在學前教育管理中承擔主導責任。其依據主要有:第一,從學前教育的公益性角度論證,認為“學前教育是各級教育中公共性最強、社會受益面最廣的一項社會公共事業”, [7]公益性是學前教育的“根本性質”,并具有教育的強正外部性特征;第二,從學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來看,它是我國學制的第一階段,也是我國學校教育和終身教育的奠基階段;第三,學前教育市場面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與不完整問題,[8]容易導致學前教育的“市場失靈”,會降低學前教育供給的效率,并進一步帶來學前教育的不公平,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9]
由此,學者們進一步分析了當前我國政府未起到主導作用的原因,主要是對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政府管理學前教育的職能沒有及時明確定位、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體的政策導向失范。對政府應具體發揮什么樣的主導作用目前學者們仍在探討之中,但龐麗娟等認為政府主導絕對不僅僅指“政府辦園”,政府主要應在學前教育發展中承擔統籌規劃、政策引導、規范管理、隊伍建設、質量提升和督導評估等方面的職責。
2. 加快學前教育立法進程。立法保障和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是現代政府職責的重要內容,是當前破解我國學前教育發展諸多問題的關鍵所在和迫切需求。有學者指出,當前各級教育部門采取多種措施發展學前教育仍收效甚微的根本在于高位、專門、有力的學前教育法律法規與保障的缺失。因此,學前教育立法必須將學前教育管理體制作為重點考慮,即法案必須明確政府責任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規定中央、省、地市應設立學前教育專門行政管理機構,縣級應有專門機構或專職干部,等等。[10]
3. 建立橫縱聯通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首先,從縱向上看,提升學前教育管理責任主體重心,實行“省級統籌、以縣(區)為主、縣鄉(或區與街道)共管”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作為我國五級政府體制的最基層單位——鄉鎮(街道),目前承擔著學前教育管理的主要和直接責任。但是鄉鎮(街道)的財力最為薄弱,學前教育發展的經費投入和資金籌措沒有保障,管理層級過低,事業發展無法有效統籌,導致財權與事權嚴重失衡。因此,學者們普遍認為當前我國亟須整體提升學前教育管理責任主體重心:一方面,應明確縣(區)為學前教育管理的責任主體;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應加強宏觀調控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省市政府應加強統籌,在學前教育管理中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即應該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以縣(區)為主、縣鄉(或區與街道)共管”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在農村學前教育管理上,羅智英等認為,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實行,農村教育系統承受了比以往更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在農村地區更應實行“省級統籌、以縣為主、縣鄉共管”的農村學前教育管理體制。[11]
其次,從橫向上看,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職、權、責,加強對民辦園的宏觀監管,對幼兒園實行教育部門歸口管理。
我國的幼兒教育辦園體制呈現多元化特點。這種多元化的辦園體制決定了學前教育的管理問題不僅僅是教育部門的事情,也牽涉到許多部門。學者建議,在公辦園的管理上,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建設和發展應由縣級政府牽頭,協調處理好教育與其他部門間的關系,統籌并充分、有效利用現有農村富余教育資源,多渠道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城市小區配套幼兒園應在明確其性質、用地和產權的基礎上,由政府牽頭,建立起教育與其他相關部門聯合的專門機構,統籌領導與協調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充分發揮教育部門的審批、驗收和管理職權。[12]
在民辦學前教育發展中,戴明麗認為,政府應承擔制定并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等責任。在其管理上,應建立健全民辦學前教育管理組織,取消當前審批與登記管理分屬教育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的“雙重管理體制”,將民辦學前教育歸口教育部門管理,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的宏觀管理。[13]
當前,劉鴻昌與徐建平提出學前教育管理體制應增強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范管理幼教機構的責任意識;政府對于民辦幼兒園的資助統一由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各地民政、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應協助管理;統一協調將自收、自支系統舉辦的幼托機構調整為屬地管理,或移交當地教育部門管理使用。曾曉東進一步指出:在幼兒園轉制過程中,必須注意轉制的目標。首先要考慮公共服務功能的保持和改進;轉制最核心的內容是程序正確和各種利益充分表達。[14]
4.建立健全質量檢測與評估標準,完善監控體制與機制。針對當前民辦幼兒園管理混亂、教育質量滑坡的現狀,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樹立全面的學前教育質量觀,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建立健全教育質量檢測與評估標準,完善監控體制與機制。相關的標準包括:幼兒園的收費標準與審批標準、幼教師資的資格標準與工資標準等。其中,有學者建議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可以由政府組織各相關利益主體組成成本測算管理委員會,協商議價,確定合理收費標準;審批標準不宜采用辦園規模、資金量作為絕對標準,而應依據師幼比、生均占地面積、基本的衛生條件和設施、設備等條件評估其開園資格。[15]
5. 探索社會化的幼兒園管理模式。學者們普遍認為,當前需要從政府單一管理幼兒園的模式逐漸轉變為社會化的管理模式。張燕認為,學前教育管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學前教育的福利性、社會性、公益性等性質決定了其事業發展和管理上僅僅依靠教育行政部門單一的垂直管理不可能奏效,需要將行業化管理與社會化管理相結合。[16]王培峰也認為,隨著社會各項改革的推進,個人利益和個人關系的存在更多轉向了社區,過去的“單位人”逐步變成“社區人”。因此,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社區(村)廣泛參與的扁平化管理格局,吸引社區(村)公民的參與,增加對社會公共利益需求的回應性。
二、關于學前教育投入體制的研究
(一)我國學前教育投入體制的現狀
田志磊、張雪指出:目前我國的學前教育投入體制基本上沒有脫離1952年頒布的《幼兒教育暫行規程草案》的框架,并提出具備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學前教育經費來自政府、家庭和集體組織多個渠道。不同時期的經費來源渠道有所不同,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政府投入比例最高,其次是集體投入,最后是個人投入;但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家庭投入最高,其次是政府和集體。第二,不同類型學前教育機構經費來源差異很大,但總體來講,個人與家庭投入均逐步成為各類學前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第三,政府學前教育經費主要由區、縣和鄉鎮、街道負擔,并直接撥付給學前教育機構。[17]
(二)我國學前教育投入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 投入總量不足。學者們一致認為,當前我國學前教育投入嚴重不足。首先,學前教育經費投入占GDP比例低于國際水平。1997年至2006年10年來,我國學前教育經費總投入占GDP的比例平均為0.06%,僅相當于OECD國家平均水平的10%。[18]其次,學前教育投入占教育總投入的比例很小。據統計, 1997 年至2006 年,學前教育投入占教育總投入的比例均不足1.5%,并且比例幾乎連年下降。此外,我國學前教育投入還呈現比較明顯的地區差異。東部沿海發達地區預算內學前教育經費往往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而很多地區則遠遠低于平均水平。投入不足導致目前我國學前教育毛入學率偏低,公辦學前教育資源占比低,且總體供給短缺,也是造成“天價幼兒園”的根源之一,強化了學前教育不公平。
2. 投入分配不公平。不同地區之間財政投入不公平。由于我國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主體是地方政府,因此經濟發達程度不同的地區對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水平差異巨大。2004年,北京市幼教專項經費300萬元,河南省為30萬元,吉林省為20萬元。以生均成本為例,比較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投入的差距,高等學校為3.9倍,中學為7.3倍,小學為8.8倍。可見,越往基礎教育階段,差距越大,學前教育階段的差距甚至達到幾十倍。[19]
城鄉幼兒園之間財政投入不公平。城鄉二元結構導致的城鄉巨大差異在公共服務領域尤為突出,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后,農村學前教育基本失去了主要的資金來源,農村幼兒園的發展舉步維艱。蘇北地區的調查數據顯示,2010年該地區城市幼兒園的生均財政投入超過500 元,而農村生均財政投入則不足20元。[20]
不同辦園體制幼兒園之間財政投入不公平。我國幼兒園按照辦園主體可以分為教育部門辦園、其他部門辦園、集體辦園和民辦幼兒園。由于當前按照隸屬關系分配財政經費導致公辦園幾乎獲得了絕大多數的財政性資金,而集體辦和民辦幼兒園獲得的財政投入極為有限,不同評估等級幼兒園之間財政投入不公平。柏檀等學者認為由于各類示范園在辦學條件、保教隊伍、安全衛生等方面都有明確要求,各地在“政績觀”的驅使下,紛紛向有條件創建示范園的幼兒園傾斜性增加財政投入,加劇了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的分配不均。
3. 投入結構失衡。財政經費中公用經費占比例低。我國目前的學前教育財政經費投入,絕大部分都用作了教師的工資福利支出,而用于幼兒園日常運轉的公用經費卻很少。據統計,近年來我國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占預算內經費支出的比例略有增長,但2009年這一比例依然不足10%。[21]
政府投入比例偏低,家庭負擔比重過高。田志磊、張雪有把握地推斷出,中國學前教育總經費中家庭負擔的比例在70%以上,并指出這個比例高于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也是中國各級教育中最高的。
中央和省級政府投入偏低,區縣及以下政府投入比重偏高。截至2009年,我國中央財政基本上沒有學前教育投入,僅有少數省份的省級財政對學前教育有少量投入,預算內學前教育經費主要由區縣和鄉鎮街道投入。[22]王海英指出:這種低重心的分權制投資格局縱向性太強,缺少橫向意義上的互補與轉移支付,致使學前教育不得不過于依賴地方財政,最終使得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直接演變為學前教育發展上的不平衡。
4. 學前教育機構收費混亂,收費差異大。在我國,條件好的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普遍違規收取贊助費或擇園費。城市的學前教育機構普遍進行額外收費, 各種費用名目繁多而且成本不透明。而不少條件差的幼兒園則收費很低,有的甚至為了競爭生源,低到根本無法為幼兒提供有基本質量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三)當前我國學前教育投入體制的改進策略
1. 加大財政投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支撐的學前教育投入保障機制。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嚴重不足是導致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學者從學前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高于其他教育階段的社會投資回報和學前教育公平的視角指出政府分擔學前教育成本具有其充足的合理性,并認為應該承擔大份額的學前教育成本。[23]因此,加大財政投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支撐的學前教育投入保障機制就成為改進我國學前教育投入體制的必然。
具體來講:各級政府應在預算內將學前教育經費單項列支,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并確保專款專用;[24]應按照“三個增長”的原則穩定增加學前教育投入;還應該在其他社會政策層面對學前教育進行間接投入;加快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立法,[25]尤其是學前教育投入成本分擔的法律法規。
2. 明確各級政府投入責任,構建合理的政府、社會、家庭共同分擔機制。構建合理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是改進學前教育投入體制的關鍵,它涉及學前教育各方利益主體間投入責任的劃分,也涉及各級政府內部投入責任的劃分。當前,我國都存在這兩類責任劃分不合理的問題。為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必須明確各級政府投入責任,構建合理的政府、社會、家庭共同分擔機制。
首先,在各級政府間責任的劃分上,田志磊、張雪認為應建立中央、省和地市三級政府都承擔部分學前教育財政責任,五級政府共同分擔的政府投入體制。其中,中央政府主要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的資助責任和一定比例的公用經費責任,負擔比例不低于預算內學前教育總經費的20%;省級政府制定本地的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與地市級政府一起承擔新建和改建幼兒園的經費、教師培訓經費和一定比例的教職工工資福利經費,負擔比例不低于預算內學前教育總經費的30%;區縣和鄉鎮、街道承擔幼兒園建設和改造的土地供應責任、一定比例的教職工工資福利經費和公用經費責任,負擔比例不高于預算內學前教育總經費的50%。這就將各級政府的投入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其次,根據地區實際情況,構建合理的政府、社會、家庭共同分擔機制。趙景輝、劉云艷指出:由于不同的國家、區域、城市在經濟發展、生活水平等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評估,然后在此基礎上形成具有地域差異性與補償性的成本分擔模式。中央政府則根據各地情況給予最低水準保障并進行調節,以此促進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均衡發展,縮小東、中、西部發展差距。羅智英進一步提出,農村社會力量幾乎只有農民個人且難以獨自承擔所有的教育成本,更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學前教育投入模式。
3. 改革分配方式,提高學前教育的公平和效率。將財政經費主要投向少數本身自給能力很強的公辦園和所謂“示范園”,不僅有悖于教育公平,更降低了財政經費的使用效率。有研究指出:我國學前教育財政投入集中投向公辦園可能產生對民辦學前教育的“擠占效應”。[26]這就說明必須對當前的學前教育經費分配方式進行改革。
首先,廣泛建立并加大對普惠性公辦幼兒園的財政投入。將財政撥款占普惠性公辦幼兒園收入至少50%作為基本目標,并且新增學前教育經費應該主要用于普惠性公辦幼兒園的發展。優先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城市新居民區發展普惠性公辦幼兒園。[27]有研究證明,只要各級政府按照國務院國[2010]41號文“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的要求,是完全能保證普惠性公辦幼兒園發展經費需要的。[28]
其次, 建立幼兒入園資助體系,提高低收入家庭幼兒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目前,我國亟需建立全國性的幼兒入園資助體系。田志磊等提出,可以參照普通高中助學體系建立以財政補助為主、學前教育機構減免和社會資助為輔的幼兒入園資助體系。中央政府按在園幼兒20%的比例, 建立國家幼兒入園補助金, 每個幼兒的資助額度大體相當于全國平均的保育教育費水平。在向各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分配資助名額和資金時, 考慮其貧困人口的比例。對于保育教育費高出全國平均水平的地區, 由省級政府提供補充資助。這樣一個資金水平, 是中央政府完全能夠承擔的。
第三,通過購買服務和教育券等方式加大對普惠性民辦園的財政支持。普惠性民辦園在滿足低收入家庭幼兒學前教育需求方面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購買服務和教育券等投入方式一定程度上引導了民辦園的發展方向,但是同時必須對民辦園設定一定范圍內的準入條件,例如辦學質量、收費水平、信息透明度。
4. 建立與完善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的監管機制。除加強內部監管外,趙景輝、劉云艷提出我國特別需要建立獨立于政府與幼兒園的第三方財政監督體系。這一體系主要是對政府的學前教育經費投入進行監督,并依法向各級權力機關負責,定時公布監督報告,督促政府改進存在的問題,提高投入的效益。與此同時,第三方監督體系還應對幼兒園的財政運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以保證其合法合理地使用政府投入的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
就幼兒園的財政監管而言,必須改革和完善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管理體制。具體來講:應首先建立學前教育機構成本計算和公開辦法,要求幼兒園按規范方法計算成本并向社會透明公開,之后由物價部門制定和完善成本監審辦法對幼兒園財物信息進行核實。最后,物價部門根據省級或市級政府出臺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對幼兒園進行定期監督和檢查。[29]
此外,徐雨虹還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我國的學前教育投資體制進行了研究,指出當前我國學前教育投資體制問題出現的原因之一是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為此應進行必要的強制性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