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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中,城鄉關系經歷了四種形態:鄉育城市、城鄉分離、城鄉對立、城鄉融合。推進城鄉一體化就是實現城鄉關系從“對立”走向“融合”的必經過程和環節。從本質看,城鄉一體化就是城鄉在平等基礎上的互動發展,即城帶鄉、鄉促城,并最終實現城鄉的和諧發展。
一、引言
城鄉一體化是黨的十七大確定的我國在21世紀的重大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是破解“三農”問題、實現城鄉均衡發展的根本性舉措。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農村金融在推進農村發展、實現城鄉互促共榮等方面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和功能。而農村金融能否有效發揮其作用又取決于農村的金融生態狀況。
金融生態是個仿生概念。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最早將生態學概念系統地引申到金融領域,并強調用生態學的方法來考察金融發展問題[1]。2005年10月19日上海證券報獨家首發了《中國城市金融生態環境評價》。隨后,有關金融生態研究蓬勃發展起來。
關于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問題,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王松奇(2005)[2]等人認為,金融生態就是指影響金融市場運行的內外環境和基礎條件。邢勃(2008)[3]認為,金融生態環境是指影響或決定著金融主體生存狀態及變化趨勢的經濟及社會環境。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2009)[4]認為,中國的金融風險不僅源于金融業自身,而且更廣泛地源于金融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外部環境,并對2008-2009年度中國地區金融生態環境進行了評價。傅江湲、江發元(2010)[5]認為,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農村集體資產完整的權能,增加農村金融主體貸款的保障性要求等是促進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周妮笛(2010)[6]以湖南省為例,采用14個地級市的調查數據與截面數據,運用AHP-DEA模型分析了區域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及其影響因素,指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農村信用環境、農村法律環境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是造成這一區域差異的關鍵因素。安強身(2009)[7]認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是實現我國農村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并從法制環境、信用環境、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等方面,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研究。柳成、張翠寧(2010)[8]運用系統論構建了金融生態環境評價的理論模型和金融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并對金融生態環境組織實施的相關問題提出了建議。楊福明(2008)[9]運用金融生態理論,從金融生態環境角度分析了非正規金融存在的經濟基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法制環境以及金融生態的自我調節機制,并提出相應政策建議。
以上研究成果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內涵、存在問題、對策、評價體系以及非正規金融等其他相關領域都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這對改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以及相關研究的進一步深化都具有很大意義。但是,這些研究成果都沒有從城鄉一體化這一基本背景下,研究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問題,本文則力圖研究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問題。
二、城鄉一體化與農村金融發展
“城鄉一體化”可以用三個標準來衡量,即:城鄉二元制度的消除與農村平等發展權利的獲得;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的有效互動;社會福利實現城鄉居民共享。而要達到這三個標準,農村金融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在現代經濟中,金融雖然是經濟的核心要素之一,但經濟始終是金融的基礎。一方面,經濟發展必然引起金融市場的擴張和對金融需求的增加,進而推動金融發展;另一方面,金融發展狀況也對經濟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作用,有效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會推動經濟發展,相反則會制約經濟的發展[10]。眾所周知,我國長期的城鄉二元化發展模式不但造成了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遠遠滯后于城市的發展水平,而且還存在比較明顯的制度歧視,如城鄉在教育、社會保障、金融等方面存在不對等的發展政策和環境。城鄉一體化就是要破除城鄉不平等的發展制度、環境和政策,以快速推進農村的發展。這對農村金融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城鄉一體化為農村金融發展創造了新需求、新機遇,提供了廣闊空間。隨著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農村金融機構必將獲得更好的制度平臺和市場空間,在金融市場中更具競爭性和發展力。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必將吸引大量的金融資金流轉在農村領域,這無疑有助于農村金融機構的長足發展。其次,城鄉一體化的實現也需要高質量的農村金融服務。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而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民收入的增加等都需要大量的金融資金的支持和快速、便捷的金融服務。
現實地看,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狀態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農村資金大量流向城市的狀況沒有根本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能力相對滯后的狀況沒有根本改善;農村建設資金缺口巨大的狀況沒有根本改善;農村金融發展環境的不良狀況沒有根本改善。然而,如果深入地探討,我們可以看見,這四個“沒有根本改善”與不理想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密切相關。因此,推進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便成為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當務之急。
三、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現狀
借鑒相關研究成果,本文認為金融生態就是指影響金融發展、運行的各種環境和條件,包括政策體制環境、社會信用和法律環境、金融市場主體環境。研究金融生態環境,既要有靜態視角,也要有動態視角,即既要考慮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平衡,也要考慮金融生態的動態發展平衡。
農村金融是由農村金融的供給方和需求方構成的,因此,農村金融生態建設也應該從這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農村金融供給的不足抑制了農村金融生態建設空間
我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以政府為主導的金融供給的改革。這種改革也就成為直接影響農村金融生態建設的關鍵。
1.政府主導式的農村金融改革使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失去了基礎
與城鄉二元化經濟結構相適應,也形成了我國城鄉二元化金融格局。改革開放以來,政府雖然開始對此進行改革和完善,但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始終以農村金融機構的自我完善為目標,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業銀行為主線。隨著農業銀行基本退出農村金融市場,農業發展銀行也因政策性功能所限開始尋求新的發展出路,郵政儲蓄銀行又因規模問題顯得力不從心,這樣,支撐農村金融市場的基本力量就只剩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成為農村唯一的“常駐”金融機構。但農信社一方面受其自身資金不足的限制不能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如保險、咨詢、代理、結算等金融服務,造成農村金融機構和業務的單一化,另一方面又因農村信用社“一家獨大”,在大多數地區事實上成了壟斷(特別是貸款市場上)經營,而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農村金融主體缺乏業務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農村金融服務與產品開發不足。傳統的借貸服務仍是當前農村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適應新農村建設以及城鄉一體化發展的一些新的金融產品并沒有開發起來,如商業保險、證券投資、信托、租賃、理財、網上銀行、銀行卡等業務。這種狀況既制約了農村金融供給的有效性,也不能滿足農村經濟主體對金融的多樣化要求。而比較活躍的民間信貸,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場準入渠道,處于灰色狀態,不能合理合法地提供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資金。可以說,政府主導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偏離了制度目標,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供給,使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失去了基礎。
2.行政命令式金融監管使農村金融生態不能形成良性循環
金融監管是影響金融生態的內部結構及其功能效率的重要因素。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在于糾正金融市場失靈,并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更多地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這種比較傳統、較為粗糙的監管方式通常表現為金融監管當局不僅直接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進行監管,而且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存貸款利率確定等具體的業務經營進行限定,忽視了監管的技術合理性或內在規定性。就金融機構的進入、退出的管理來說也不科學:過高的準入門檻,既加劇了金融供給不足,又導致非正規金融的地下運行,極大地削弱了競爭機制的強化和創新推動效應;退出機制的缺失與政府救助措施催化了金融機構的冒險性投資,增加了道德風險,使農村金融市場失去了優勝劣汰的自我凈化功能,從而使農村金融生態不能形成良性循環[11]。
3.金融產權模糊使農村金融生態建設缺少內在基礎
產權清晰是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率的基本前提。產權關系明晰是構建權利與責任對等、收益與成本相符的科學有效治理結構的前提。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雖然在明晰產權上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多種原因,產權模糊的情況仍然比較突出。這表現在有的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改革是按照以公有制為絕對主體的制度安排設置的,導致了產權虛置;有的農村信用社雖已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有的產權實際上仍然是模糊的:它們名為股份制,實則是內部人控制,股東作用弱化,理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這種產權模糊的狀況必然導致金融機構權責利的失衡,使農村金融生態建設缺少了內在基礎。
(二)農村金融需求主體的弱勢性導致農村金融生態根基不牢
按經濟學的一般原理,供給雖然影響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需求,但只有滿足需求的供給才是有效供給。農村金融需求主體的弱勢性使農村金融供給失去了根基,從而也使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失去了根基。
1.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天生的弱勢使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農業、農村、農民三者作為鄉村場域中的利益共同體,是農村金融的基本需求主體。然而,無論是從中國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來看,還是從“三農”本身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受自然因素的約束來看,“三農”對農村金融的需求都處于比較明顯的弱勢狀態。首先,農業是一個特殊的弱質行業,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慢、單位產品的價值較低、受自然與市場雙重風險約束較大、缺乏有效競爭力等,客觀上存在難以吸引金融資金的弱勢。雖然,近些年來,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有所改善,但并沒有得到根本好轉。其次,到目前為止,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經濟還處于分散、傳統的小農經濟狀態,農產品商品化率低,產業鏈條短,客觀上難以吸引大量的投資資金。再次,農民由于受農業生產性質、農村經濟發展整體狀況等因素的制約,其信貸需求具有額度小而分散、有效抵押物不足、信息不對稱等特征,導致了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都相對較高,增加了貸款的違約概率和道德風險,抑制了金融供給者的放款意愿,導致部分金融機構惜貸。農業、農村、農民的天生的弱勢使農村金融生態根基不牢,甚至處于無根基狀態。
2.農村信用不完善或缺失使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失去了“靈魂”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也是金融生態的靈魂。農村金融市場的建設既要有市場經濟這只“看不見的手”,也要有金融倫理道德這只“看不見的手”。因此,金融生態不僅是市場經濟角度的生態,也是金融倫理道德角度的生態。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由于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社會信用缺失的問題比較突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的信用意識和觀念都比較淡薄,加之金融需求主體個人信用數據不完整、失信成本較低等情況的存在,失信行為時有發生。有些鄉村企業利用不實會計信息騙取貸款,一旦取得貸款又想方設法懸空金融債權。如此種種都惡化了信用環境,使良好的金融生態受到極大的侵蝕。與此同時,農村金融機構也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制度和措施、缺乏健全的信用風險防范與承擔機制以及失信懲戒機制,增加了農村金融交易費用和制度實施成本,也使農村金融生態狀況不甚理想。
3.法治環境不健全加大了農村金融生態的規范成本
如果說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那么法治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國農村法制環境建設剛剛起步,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針對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較少,對農戶、農村個體工商戶和農村企業等因逃避銀行債務的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同時,司法環境也不容樂觀,農村一些地方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行政干預執法時有發生,而農民缺乏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維權意識低,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這一現象。另外,農村金融案件執行時間長、費用高、抵押擔保物品處置難等導致農村金融債權案件執行率低,嚴重損害了金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損害了良好農村金融生態的形成。
四、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建設的基本對策
推進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既要立足于改善我國農村金融的“舊”生態,也要著眼于構建適應城鄉一體化需要的“新”生態。
(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為農村金融環境生態建設提供優良的政策環境
我國已有的農村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以及現在的城鄉一體化建設,都是政府主導的。由此,在城鄉一體化建設進程中,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這里所說的政府責任是指政府應該為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提供制度的和政策的保障,尤其是保障良好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基礎——農村資金的供給。第一,政府應該在財政資金和貨幣資金上給予保證。從財政政策來說,政府不僅要通過財政資金的撥付加強農村公共設施、基礎項目建設,彌補“三農”資金的不足,而且要通過財政資金的投放,激勵社會資金流向農村,以增強農村金融市場吸引力。從貨幣政策來說,中央銀行應該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調節信貸資金流向,放寬對農村金融機構再貼現的條件,使貨幣資金順暢地滲透到農村實體經濟。第二,面對“三農”資金的巨大需求,政府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需要在構建適合農村情況的多元化融資渠道上作出更大的努力。根據日益多元化的“三農”資金需求,政府應該積極推動建立一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證券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擔保公司、社會保障機構等在內多層次的、分工明確的資金供給體系,并在條件成熟時,放松民間資金的市場準入限制,規范民間金融活動。
(二)發揮農村金融市場功能,為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提供優良的市場基礎
包括農村金融市場在內的各種金融市場,不僅是資金的融通場所,也是實體經濟信息和金融經濟信息傳遞的場所,更是優勝劣汰、實現新陳代謝的場所。為了建設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我們應該把這三種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第一,資金余缺調劑功能是農村金融市場的基本功能。現在的問題是,農村本來既急需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與農產品流通所需的資金,也急需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教育、醫療等等的資金,但由于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盡如人意,因此,各種金融機構吸收的農民的資金大量外流,流向大中城市和非“三農”行業。第二,農村資金余缺的調劑實質上就是經濟、金融信息向“三農”的傳遞。農村金融市場不僅與“三農”聯系密切,而且作為我國金融市場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與其他各種金融市場和國內實體經濟聯系密切。為了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具有堅實經濟基礎,農村金融市場應該向“三農”提供經濟、金融信息,包括實物商品和金融商品的數量信息與價格信息。因此,應強化農村金融市場的價格信號功能,發揮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傳遞和新陳代謝作用。第三,農村資金余缺調劑好壞和信息傳遞快慢應該成為衡量農村金融供給者(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工作業績優劣的標準。對于不能為“三農”調節資金,反而把農村稀缺的資金“調劑”到城市、非“三農”行業的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應該發揮殘酷的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法則,使其不僅在農村,而且在城市也沒有立足之地。
(三)實現市場與政府互補、市場經濟與金融倫理協調,為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提供優良的法律與信用基礎
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因此,這一建設不應該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然而,經濟規律與自然規律的不同就在于,在經濟領域,應該充分考慮“人”這個要素。因此,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應該強調法律約束和金融倫理兩方面。第一,市場經濟應該是市場和政府互補的經濟。市場經濟本身不可能解決經濟生活一切問題。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這是因為,在市場上競爭是不充分的、信息是不完備的。市場的失靈為政府在市場上的活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從農村金融來說,一些大的、國有的金融機構僅僅出于自身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需要,而不顧它們是國家的金融機構的“身份”紛紛從農村撤退,致使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的差距不是縮小,而是愈拉愈大;不是金融資金向農村流動,而是本來就十分稀少的農村資金向城市、向非“三農”產業流動,致使年年國家都出臺“一號文件”強調支持中國經濟最薄弱的“三農”,而年年都得不到落實,就是一個明顯的證明。對于這些金融機構,國家應該有相關法律的“硬”約束,而不能僅僅靠道義勸說,或文件要求。第二,市場經濟應該是“道德經濟”,應該受兩只“看不見的手”的約束:一只是市場經濟之手,一只是社會道德之手。按照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的觀點,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既應該是“經濟人”,也應該是“道德人”。如果說,法律約束是“硬”約束,那么,金融倫理約束則是“軟”約束。在建設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金融倫理道德約束既包括對金融供給者的約束,也包括對金融需求者的約束。前者指金融供給者應該竭力避免由于機會主義行為導致過度涉險、欺詐、貸款沖動、貸款尋租而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后者指金融需求者應該具有誠實守信意識,盡力避免逃廢金融機構債務,自覺維護債權人利益。
五、結語
城鄉一體化是我國在21世紀的重大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與農村金融生態建設是一個互生互長的關系。我們既要努力推進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來支持城鄉一體化的發展,也要利用好城鄉一體化發展為農村金融生態改善提供的客觀動力,抓住機遇,積極消除舊弊。在此過程中,必須把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市場主體、實現市場與政府互補等舉措結合起來實行綜合性的治理,突出對法制環境和社會誠信環境的建設和規范,突出前瞻性和創新性,只有如此,才能建立一個適應城鄉一體化的新型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