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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后與左賢王成親,并生有子女,歸漢后又嫁與董祀,先后改嫁兩次。
這樣的身世并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污點,相反她由于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后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后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 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中國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試圖在縱向的歷史發展中分析婦女再婚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同時,由于在中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 )對于人們生活的影響往往不遜于國家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歷史斷面上,都對當時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通過對歷史的追述,嘗試提出對此問題的一些粗淺思考。
一 引論
按照現代家庭法的觀念,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結婚的權利。古代的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再婚權,當屬無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權,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說:“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
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類進入父權社會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的興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后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國古代婦女的情況也不例外。不過,始終處于獨立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相應地,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特之處。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親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使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運唏噓不已。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中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 再嫁的。藝術作品、野史記載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從一個角度折射當時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了解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嚴肅的歷史記載中去考證。
一、先秦時代 —— 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于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
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 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后或者本無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后,再行遷葬。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 ,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么普遍性的約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
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二、秦漢時代 – 限制再婚理論的進一步系統化和再婚行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后,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奸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
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秦始皇“會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千百年來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婦再嫁的規范,經現代一些學者考證,認為并非限制喪偶婦女,而是對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評價。
西漢武帝之后,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
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 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后,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