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并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現在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關鍵詞:工程分包,管理制度,論文刊發
因業主在招標階段劃分合同包時,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一般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能力,但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又限于現場的施工條件或合同管理的復雜性,工程師無法合理地進行協調管理,為避免各獨立合同之間的干擾,則只能將這部分工作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的合同。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
1、基本情況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建設工程及其前期的勘察設計逐年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已正式實施六年,其中關于工程及勘察設計分包的問題有幾個問題仍需認真考慮。
1.1 新舊政策的基本規定
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2.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3.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4.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下簡要探討有關建筑工程計征稅的適用政策和內容。
2、正確理解和執行建筑工程分包營業稅政策
2.1工程轉包與分包
工程轉包一直是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的現象,為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例如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1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對于轉包的判定,參見2000年1月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工程轉包明顯違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屬于建設工程領域的非法行為。
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即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在分包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
新營業稅條例則規定只有分包工程才能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2.2單位與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只有建筑工程總承包人才可以將工程承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分包給個人。按新條例規定工程分包只能分包給有資質的單位才能按差額繳納營業稅。若分包給個人則無法適用此項條款。
2.3工程與建筑工程
與舊營業稅條例相比將“工程”調整為“建筑工程”應如何理解,江西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營業稅條例及細則釋義與適用法規匯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營業稅的王崴和地方稅務局負責營業稅的黃榮鋒和羅志剛編寫的,其中對建筑工程的解釋為:將“工程”調整為“建筑工程”,這只是文字表述的調整。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站及12366解答,對此問題有明確回復,采納上述意見。由此可見,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說的建筑工程與舊營業稅條例相比只是文字表述的調整,不是只針對土木工程的建筑工程。
2.4繳納稅款方式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取消了總承包人為分包業務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改由分包企業自行申報繳納。關于承包人的規定,根據新細則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借用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借用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借用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根據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筑業的總包人不再被規定為分包人的扣繳義務人,建設方與總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業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分包方應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實際執行過程中因各地方稅務局利益劃分及稅收任務影響,地方稅務局下設的各個分局對政策及征收稅款方式也不一致。個別稅務局要求在總包和同簽訂后三個月內,總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同時在施工地稅務局備案,這就要求各施工單位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2.5材料設備抵扣營業稅
分包過程中還需要考慮材料設備抵扣營業稅問題。財稅〔2003〕16號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十三)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價值,但各地稅務局自行列舉的設備名單不統一。有的稅務局沒有列舉設備名單,設備價值抵扣營業稅的過程中就存在一定困難。在分包過程中需考慮是否將設備材料包含在分包合同中,兩種方式因設備材料價格不同,抵扣的營業稅金額也不同,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繳納營業稅。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分包征稅問題
3.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分包征稅的適用政策
對建筑業而言,建設工程前期的勘察設計必不可少,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勘察設計勞務應如何繳納稅款,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中對此項內容并未明確規定。目前明確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勘察設計勞務且未廢止失效文件只有2006年1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勘察設計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45號),全文內容如下:“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由此可見,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可以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勘測設計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此條款不再適應新發生業務,但可作為追溯調整的依據。
3.2明確勘察設計內容
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只要屬于上述內容,即可使用國稅函〔2006〕1245號文件。
綜上建設工程及勘察設計分包征稅的適用政策都明顯降低了企業是稅收負擔,但在應用過程中對政策中的主體要求、適應范疇、分包要求都要認真把握,積極與當地稅務部分溝通協調,使得稅收政策發揮最大效力。
3.3設計總承包模式分包問題
工程總承包是包含工程設計、設備采購、主持建設的承包模式。設計(EPC)工程總承包,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具體到設計總成包業務中需要考慮設計公司與其招標施工的安裝公司、提供設備材料的供應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如果存在關聯關系,則要區分安裝公司是否再次分包,這個過程是否能合理的將抵稅政策用到最好;設備、材料能否最大限度的抵扣進項稅額。或是將設備、材料與施工打包,進行施工的總包,但需與建設方提前在合同中約定開具發票方式,避免建設方無法抵扣進項稅產生爭議。設計公司還有盡可能的歸集進項稅發票,保證可抵扣進項稅額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
[2]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主編.《營業稅條例及細則釋義與適用法規匯編》. 江西科學技術出版社,2010 .
[3] 沈 彤. 《勘察設計行業稅收政策大調整》.
作者簡介:仲新 男 滿族 出生年月:1982年4月 籍貫:內蒙古阿拉善盟
學歷:研究生 工程碩士 中級會計師 研究方向:財務管理、企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