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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約121條第3款在"人類居住"與"本身的經濟生活"之間使用了"或者"一詞,這表明只要具備"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和"不能維持本身的經濟生活"這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就可以認定某一海上地形是巖礁。反之,只要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可以解除121條第3款對某一海上地形的限制,從而使其不再是該條款規定的巖礁,就可以其作為基點,來劃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關鍵詞:沖之鳥,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礁,專屬經濟區
2011年1月6日,日本政府就高調宣布將從2011年度開始把"沖之鳥島"建成海洋資源調查基地。"日本此舉的意圖非常明顯,就是要抗衡中國政府'只不過是一塊巖礁'的主張。"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張璉瑰告訴時代周報記者,"這也將預示著中日之間圍繞海洋權益的爭奪戰將愈演愈烈。"到底是什么讓日本對幾塊小小的石頭如此感興趣?讓我們來分析一下。
(一)"沖之鳥"的由來
"沖之鳥"位于北緯20度25分31秒、東經136度04分11秒,距離日本東京1740公里,以前在漲潮時有5塊巖石露出水面,但由于海水的沖蝕,現在在漲潮時只有兩塊床墊大小的礁石露出水面,高l米多,寬約4.6米,面積僅有6.75平方米。沖之鳥礁首先是由西班牙人于1543年標于航海圖上的,18世紀后期,英國人確認了這一礁石的存在,日本測量船對該礁進行了多次測量,于1931年將該礁列入日本領土。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方原本準備在礁上修建燈塔和氣象觀測站,但由于太平洋戰爭的影響,這一項目未能完工。
1946 年,小笠原群島的行政權力被盟軍移交給美國政府,1968年,美國政府又將小笠原群島行政權歸還日本,包括沖之鳥礁在內的小笠原群島被放置于東京都政府的管轄之下。1987年,日方開始對該礁進行加固,工程于1989年完成。1990年,日方對這里原有的氣象觀察站基礎工程進行了新的修復,并建立了現有的無人值守高腳屋和觀測設施。最近幾年里,日本對沖之鳥的動作不斷,試圖將"礁"變"島"。
(二)"沖之鳥"利害沖突
多年來,日本不惜以重金極力打造"沖之鳥島",其真實意圖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擴大海洋領土主權,爭奪專屬經濟區。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頒布后,日本就在各種場合一直強調"沖之鳥"不是巖礁, 而是"島嶼"。這很明顯,一旦將其確定為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條件的"島嶼",意味著日本有40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的權利,這怎能會讓一個有狹窄國土的島國垂涎!
第二,豐厚的經濟利益。"沖之鳥島"周圍海域蘊藏著豐富的漁業資源, 其中的鰹魚、金槍魚和墨魚早已成為日本人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此外,在周圍海底大陸架還探明了儲量豐富的鎳、鉻、銅等礦產資源,這對于一個資源貧乏的日本來說是多么大的一塊"蛋糕"。
第三,打造戰略空間,爭奪太平洋上的主導權。日本自明治維新就提出了"欲開拓萬里波濤, 布國威于四方"的國家發展戰略,而二戰的慘敗又迫使日本在此海域只能扮演美國馬前卒的角色。另外,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海軍實力的不斷增強,也使日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說到底,日本竭盡全力擴大對西太平洋海域的控制范圍, 是為了爭奪太平洋上的主導權。
(三)沖之鳥到底是"礁"還是"島"
假如日本主張的"沖之鳥"是"島"而不是"礁",那么將理所當然的擁有周圍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將擁有在這個范圍內捕魚及資源開發的權利。但是,中國主張這幾塊石頭充其量只能算作是礁石,構不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島",我們予以分析。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了"島嶼制度",它由三款組成:"1.島嶼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于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其中,第3款"構成本條的核心,它區別了"島嶼"和"巖礁", "這是個新規則,它在定義和適用問題上產生了大量問題"[1]。
巖礁和島嶼的關系是我們討論"沖之鳥"性質時首先要遇到的問題,這也是理解公約的關鍵。在公約中,島嶼定義的第一款規定了島嶼的自然地理性質,第二、三款區分了島嶼和巖礁,指出巖礁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的經濟生活。這也是引起爭議的地方,"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標準,各國根據自身的利益各執己見。美國地理專家羅伯特·霍奇森給巖礁下的定義的是:面積小于0.001平方公里。他認為,巖礁因面積小而不適于人類居住,因而沒有價值[2]。
世界各國對此的看法也有不同,非洲十四國提案第三項對"巖石"做出了規定。非洲十四國的建議規定:"(1)島嶼是指四面環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廣大陸地。(2)小島是指四面環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較小的陸地。(3)巖石是指四面圍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石質高地。(4)低潮高地是指低潮時四面圍水,但露出水面而于高潮時淹沒的自然形成的一片陸地。(5)島嶼、小島、巖石和低潮高地,如位于其所屬國家的海岸附近,應視為臨近。(6)島嶼、小島、巖石和低潮高地,如非洲位于其所屬國家的海岸附近,即應視為非臨近。"[3]這項建議對島嶼區分為島嶼、小島、巖石、低潮高地;同時,還考慮到了島嶼在與有關沿岸大陸領土的關系,提出了臨近和非臨近的概念,雖然這個規定在區分島嶼與巖礁的更具有實用性和進步性,是立法技術進步的重要體現。
涉及小島礁法律效力的實踐,英國關于洛克爾礁最有代表性。洛克爾礁距蘇格蘭北部約500 km,高出海平面25 m,面積為624 平方米 ,英國曾以該礁為基點劃定漁區,遭到丹麥、冰島和愛爾蘭的反對;英國批準《公約》以后,放棄了該礁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英國外交大臣在有關聲明中表示,根據《公約》第121條第3款,洛克爾屬于巖礁,不能作為劃定漁區的基點;英國隨后頒布《1997年漁業界限法令》,不再以洛克爾礁為基點劃定漁區。
《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第1款和第2款的島嶼制度不適用于小島礁。在保證人類正常生活的自然條件上,小島礁和島嶼有著本質不同。這也否定了根據小島礁要求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巨大海域的主張,因為這將損害其他國家在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國際海底區域的利益。很顯然,"沖之鳥"只符合"四面環水"一個條件,不符合"高潮是高于水面"的和"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不符合島嶼的要求。
綜上所述,"沖之鳥"面積微小,無人居住且不能維持人類生活,從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國實踐案例、國際司法及仲裁來看都不符合"島嶼"的要求,因而,"沖之鳥"只應獲得12海里的領海,而不應享有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參考文獻:
【1】吳卡,浙江師范大學,浙江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總第154期)。
【2】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Doc.A/CONF.62/C.2/L.53, 第二委員會正式文件, 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正式記錄,Vol.3 [Z], 紐約,聯合國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