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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法律援助,為律師參與審前程序相關訴訟活動、檢察機關聽取法律援助律師就案件事實和證據發表辯護意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平臺,真正做到兼聽則明,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案件。文章選自:《法治論壇》創刊于2006年,是廣州市法學會主編的系列文庫叢書,Z脫年3月創辦,每年出版四輯,它整合法學研究資源,結集全國優秀法學研究隊伍,集中展示法學界、法律界高質量、最前沿的學術理論成果,結合當前法治建設的實踐開展應用研究和對策研究,探討法學領域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為推進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對策支持。
通過聽取法律援助律師辯護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檢察機關可以進一步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使案件證據得到全面展示,從而作出正確的審查決定。聽取援助律師辯護意見過程中,能夠使使控辯雙方意見得到充分交流,這既有利于律師在審前程序中充分行使辯護權,也促使檢察機關對律師所提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線索進一步查證核實,提高庭審效率,節約訴訟成本。還可以發揮辯護權對檢察權的制約功能,從而有助于檢察機關不斷改進辦案能力,提高執法公信力。實踐探索中發現,很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在審前進行的法律咨詢、釋理說法等援助活動的同時,客觀上參與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同樣達到了很好的宣傳法律、釋法說理的效果。
關鍵詞:未成人,法律援助,監督管理
在實踐中,注重總結經驗教訓,進而形成機制,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規范,有章可循,強化監督,力求實效。東麗區檢察院積極支持、協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履行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從查閱、摘抄、復印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減免相關費用。在作出是否批準逮捕前,審查起訴終結前,均聽取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并規定已辦結的法律援助案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應向區檢察院提供相關委托書、會見筆錄復印件及援助律師出具的辯護意見,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實處,加強監督,體現司法公正。目前,我院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扎實推進穩步開展且成效顯著。
將未成年人被害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并作出強制性規定,是我院法律援助工作的巨大突破,也為相關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可以充分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愿,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檢察機關在聽取被害人就犯罪行為給其生理、心里造成的創傷,是否得到賠償,是否滿意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等方面來全面審查案件,綜合評估預測風險,切實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屬等因案引發纏訪、鬧訪,因處理不當導致矛盾難以調和,事態趨于復雜等情況的發生,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而實現恢復性司法之意。
針對未成年人訴訟的特點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的重要性,東麗區檢察院在實踐中探索嘗試將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置于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并延續到法院審判階段,與各相關部門聯動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全程化”。《關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規定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或自收到審查起訴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即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了解其委托辯護人的情況,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公安機關未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二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同時規定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優先審查并作出決定,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查批捕階段的應當在2日內,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應在5日內,就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回復檢察機關。并將確定的律師姓名、聯系方式及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函告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在上述日期內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不予援助的理由,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審查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相關材料,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批。會簽文件還規定區檢察院在向區法院移送起訴的同時,書面告知區法院審查批捕、起訴階段擔任該案法律援助律師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盡量安排該律師繼續擔任法律援助律師。此舉可以保證律師有充裕時間了解未成年人的情況,及時提供法律幫助,更可以使律師在對案件事實十分清楚,對庭審準備充分的情況下,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有力的辯護,進而全程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