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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學建設管理中的新應用制度模式有哪些呢?要如何來預防老年人犯罪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對老年人犯罪的處罰,一直以來,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老年人犯罪有其生理機能衰退,判斷能力下降、心理控制能力不足,社會關心不夠等主客觀原因,所以應當從寬處理。也有人認為,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老年人, 放寬刑罰是一種放縱,從而會因防治力度下降造成老年人犯罪率猛增。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老齡化社會提前到來。人口結構、特殊國情、社會經濟現狀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多重因素為使老年人犯罪總體數量不多,所占比例不高,但具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對社會和諧安定具有有較大的危害性,逐漸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在人口老齡化日趨加速的今天,應對和解決老年人犯罪問題,是整個社會的責任。本文擬以**縣人民法院2012-2014年老年人犯罪現狀,犯罪特點、成因等進行分析,以此探索預防老年人犯罪的對策和懲治措施。
關鍵詞:老年人犯罪犯罪特點,犯罪成因,預防對策,懲治措施,法學論文
引 言:2014年x月x日,**縣xx鎮xx村村民某甲(男,81歲,文盲,農民)在本村村民丙家住宅附近村道上碰見其胞弟某乙(男,76歲,文盲,農民),二人因積怨相互辱罵,繼而相互抱住廝打,摔倒在地后繼續廝打,致雙方受傷昏迷。村民丁發現后及時報警,經醫務人員診斷,被害人某乙當場死亡。某甲被送往醫院救治。**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某乙系鈍性外力作用致其顱腦損傷后心臟病發作死亡。**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學論文:《現代法學》,《現代法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現代法學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現代法學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現代法學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正 文: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表明,我國的人口結構已經進入到老齡化加速增長階段,老齡化形勢更加嚴峻,并呈現出老齡化、高齡化、空巢化加速發展的三個新特征。老年人群體規模的壯大,帶給社會的壓力體現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當下未富先老、城鄉二元結構依然存在的國情下,老年人犯罪問題逐漸由掩蓋在冰層之下漸漸顯現成為一個全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
一 老年人及老年人犯罪
所謂老年,是指受生物學規律和自然與社會環境影響,人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發展到一個逐步衰退老化的時期,具有不可抗拒、不可逆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由于生活環境不同,社會角色不同,生長條件和機體發育的差異,不同個體的身體機能和心理狀態都會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個體的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并不完全同步。為便于正確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結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來說,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
二 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一)相對數量較少,但絕對數量逐漸增多,比重逐年上升,犯罪年齡不斷增高
據筆者粗略統計,**縣法院2012年辦結60歲以上(包括作案時60歲以上及被刑事追究時60歲以上,下同)涉嫌犯罪案件6 起 8 人, 約占全年判決案件的 10 %;2013年10 起12 人,約占全年判決案件的 9%;2014年21起25 人,約占全年判決案件的 12 %,并出現80歲以上老年人犯罪。
(二)從犯罪構成看
1、犯罪主體方面:
(1)老年人犯罪多為孤寡老人,文化層次偏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子女成家后大都與老人分居兩處,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從而滋生犯罪;
(2)罪犯多為男性, 2012-2014年**縣法院審結的37起45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中,男性罪犯人數占總數的93%;女性犯罪有由共同犯罪從犯向單獨犯罪或主犯發展趨勢。
(3)犯罪年齡有高齡化趨勢。隨著公民身體素質不斷提升和醫療條件的改善,社會平均壽命不斷增高,老年人犯罪年齡逐漸增高,不斷出現高齡老人犯罪現象。
(4)文化層次普遍偏低, 農民或無業人員較多。在上述45名罪犯中,高中及中專文化程度6人,占總數的13%,小學到初中文化的24人,占總數的53%,文盲半文盲的15人,占總數的33%。具有固定職業的4人,其余多為農民、農村務工人員或無業人員,占91%。由于經濟社會及歷史原因,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多處于相對閉塞、落后的農村,文化生活貧乏,精神空虛,道德水準相對低下。
2、犯罪形態方面,偶犯,初犯,單獨犯罪多,慣犯,共同犯罪少。在上述37起45人案件中,單獨犯罪的27起27人,占總數的73%;共同犯罪10起,其中涉嫌貪污罪7起,濫用職權罪1起,盜竊1起,故意傷害1起。
3、犯罪手段具有隱蔽性、間接性。由于人體結構和生理機能逐步衰退老化,疾病多發,身體虛弱,因此老年人所實施的搶劫、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暴力性、進攻性強的犯罪較少,經常采取教唆、誘騙、包庇等智能性、隱蔽性和間接性手段, 部分領域貪污賄賂及職務犯罪較多。如在上述數據中,貪污及濫用職權11起,詐騙及集資詐騙2起,拐賣婦女兒童2起,搶劫從犯1起,占總數的43%。
(三)犯罪客體及客觀方面
1、犯罪客體多樣化。犯罪客體指向的是犯罪行為侵害的,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在上述37起案件中,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財產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在其他地區和領域內,不乏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防利益, 軍人違反職責罪,基本覆蓋刑法所保護的全部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2、涉及罪名逐漸增多,侵害領域不斷擴大。2012年,**縣法院辦結的老年人犯罪6起,涉及罪名故意傷害罪,貪污罪,交通肇事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共4項;2013年增加了盜竊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走私 販賣 運輸 制造毒品罪等3項罪名;2014有新增了濫用職權罪、搶劫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危險駕駛罪等6項罪名;并于2015年又新增強奸罪等涉性犯罪。
3、從犯罪的對象上看,多為弱勢群體。進入老年以后,生理機能開始出現明顯的衰老變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對象直接指向沒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的兒童、婦女、殘疾人等生理機能較弱,分辨能力較低的弱勢群體。
由此可見,老年人犯罪總體來說所占比例不大,但犯罪類型五花八門,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
三 老年人犯罪成因
老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犯罪人自身生理機能衰退,心理控制能力下降,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水準低下等主觀原因外,還有不容忽視的社會環境、家庭因素以及其他各種客觀因素的綜合影響。
(一)主觀原因:
1、從心理和生理特征方面來看,老年人由于生理機能衰退,基本處于退休或者喪失了基本勞動能力,從事業有成,地位較高的集體或家庭的核心成員突然變為受保護,受贍養的二線角色,遲暮感、失落感大大增加,容易被冷落,同時多處于家居而少處于群體生活中, 易產生孤獨感。因此,思想頹廢,性情暴躁,敏感多疑, 怨天尤人、固執己見、缺乏寬容,心理承受和控制能力下降,遇到糾紛時不易克制,容易因鄰里糾紛、家庭矛盾、日常瑣事等引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進而導致犯罪行為發生。更有因生理需求不能得到合理解決從而滋生涉性犯罪的現象。
2、受腐朽落后思想影響,部分老年人降低了對自身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追求,認為自己為國家、集體和家庭辛苦操勞一輩子,到年老退休時, 就沒有太多的責任和束縛,應該及時行樂,享受生活,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從而為了獲取金錢和物質享受,忽視國家法律,降低道德底線,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偏遠農村地區,村干部多由60歲左右人員擔任,相當一部分存有當官就為撈的思想,往往發生塌方式貪腐事件。同時還存在少數退休人員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際關系,為家人或他人謀求非法利益的現象存在。
3、從自我修養方面看,違法犯罪的老年人一般文化水平低,絕大多數是文盲到小學文化。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往往依照自己的經驗和風俗習慣為人做事,對于法律知識非常陌生,道德要求不高,法律意識淺薄,容易產生道德缺失、行為失范,甚至觸及法律的行為而不自知。
(二)客觀原因:
1、社會、家庭對老年人關愛較少。老年人在青壯年時期,精神充實,在追求事業和生活的壓力下,可以專心生產生活,有很好的抵制外界壓力和不良影響的生理機能和心理承受能力。隨著年齡增加,身心機能衰退,社會地位下降,子女成家另居,來自社會和家庭的關注減少,使得老人晚年生活孤苦寂莫,單調乏味,甚至有些老年人缺少經濟來源,生活無著落,無依無靠,生活困難得不到幫助,苦悶心情得不到緩解,感情脆弱,受到壓力和外界刺激時,極易產生犯罪沖動。
2、生活壓力增大,對大部分老年人來說,有限的收入難以完全支付生活開支和醫療,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或者不愿承擔老人的贍養義務,多個子女之間也容易發生贍養糾紛。尤其是對處于農村或者無業者來說,大量的青壯年出外務工,啃老族的不斷增加,贍養糾紛急劇增多,一些老年人不但要承擔自身生產生活和醫療等費用,還要承擔孫子女乃至部分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在無人贍養,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又無經濟收入情況下,也易發生一些盜竊、搶劫、詐騙等財產性犯罪案件。
3、社會刺激因素增多, 精神文化生活匱乏, 也是造成老年人性犯罪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很大一部分觀念認為讓老年人吃飽穿好就是盡到贍養老人的責任,往往忽視了隨著生理和心理能力的降低,對于是非美丑善惡等觀念的分辨能力也會隨之下降,比較容易降低自我道德修養, 因此老年人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應該比其他時期更為重要。然而,針對老年人的健康娛樂方式、場所相對較少,多數老年人終日無所事事.特別是農村老年人業余生活貧乏、精神空虛、思想保守、觀念陳舊、愚昧迷信,導致一些不健康的甚至非法的如黃賭毒或者迷信、邪教活動乘虛而入。
4、“空巢”現象的出現,使老年人犯罪有了可乘之機。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老齡化結構的不斷加劇,子女因工作、學習、結婚等原因而離家生活,從而產生“空巢”現象。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又在客觀上加劇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的外移,青壯年外出務工后,家中只剩下年幼的孩子、婦女和老人,農村“空巢”現象尤其突出。“空巢”老人年老體弱、無人贍養、就醫困難,尤其是精神層面,心情郁悶、沮喪、孤獨寂寞、缺乏精神慰藉,精神壓力不易緩解,從而容易滋生不良情緒,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另一方面,也缺乏有效的預防和抵抗能力,讓他人的犯罪行為有可趁之機。
5、法治宣傳不夠,道德觀念淡薄。不少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幾乎還是盲區。部分群眾法治觀念淡薄,法治意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更低,當遭遇外來干擾或不良侵害時,往往缺乏自控意識和抵制能力,不善于或根本不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時沖動就不惜大打出手。同時,
6、突發事件預警機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基層管理和調解組織渙散,缺乏監督,人員配備不夠合理,力量薄弱,素質不高。絕大多數老年人犯罪都是源于家庭矛盾、領里糾紛等瑣事處理不當引起的激情犯罪,而負責處理這些微小糾紛的基層干部往往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或者抱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不愿管、不敢管,不予過問,處理不當,不及時、不嚴謹、不徹底,甚至故意拖延、致使矛盾越積越深,愈演愈烈。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利益糾紛數量增多,規模擴大,特別在農村,因土(林)地確權、承包,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等不斷增加, 許多家族勢力、宗族觀念、迷信思想特別是在農村老年人思想中根深蒂固,而法制道德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對薄弱,遇到糾紛往往不能通過合法合理途徑解決;在突發糾紛出現時,信息不順暢,應急機制不完善,往往致使小糾紛激化,治安事件演變為犯罪案件。
四 如何預防老年人犯罪
(一)繼承和弘揚尊老的美德,大力宣傳家和萬事興的傳統理念,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嚴和生理心理特點,加強與老年人的交流,關注他們的精神生活,使父母子女之間,夫妻之間親密和諧, 主動給予老年人物質上的關懷和精神上的慰藉, 不但是維系社會及家庭走向和諧、溫馨和安**的重要力量,也是相互間應盡的義務,同時能夠很好地緩解由于衰老帶來的生理機能衰退和心理狀態回歸導致的物質精神壓力, 讓他們幸福安度晚年,使和諧美好的家庭成為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二)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制度和醫療保障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壓力不斷增大,僅靠公民個人很難完全承擔起養老和醫療需求。因此,大力發展經濟,加強社會養老制度和醫療保障制度,實行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公平負擔的原則,充分調動各階層的力量,采取政府投資,社會各界參與,個人參加等多種形式,使老年人養老、醫療保障、生活服務等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對農村貧困老人應給予政策傾斜,特別關愛,是預防老年人犯罪的有力保障。
(三)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與家庭、個人密切配合,以基層村社委員會為組織,以老年協會等機構為紐帶,大力發展老年教育事業,加強對老年人的管理服務工作,針對老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生活規律,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為老年人提供豐富多彩、有益身心的健康娛樂、體育活動,充實老年人的文化娛樂生活,積極安排他們參加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發揮余熱,使其生活上有依靠,精神上有寄托, 提升老年人身體,生活,精神質量,全社會共同關愛老人。同時還應積極發揮基層調解機構的作用,及時針對老年人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等及時排查,妥善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從而預防和減少老年人犯罪。
(四)通過報紙、雜志、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普法宣傳進村(社)區,加強對老年人的普法宣傳和道德教育,使老年人學法,知法,守法,提高法制意識和道德水準,以正確的輿論引導老年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提高文化素質和思想修養,使其老有所樂,老有所為,自覺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襲,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堅持打擊與教育并重,對嚴重刑事犯罪,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重從快懲處,以伸張社會正義,震懾犯罪,以案說法,讓老年人認識犯罪的危害性,自覺抵制犯罪。
(五)完善法律體系。當前,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對老年人的權利進行保護,也通過多項法律規范了應盡的義務,但還不夠全面,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實效性不夠明顯,因此,亟待健全和完善相關普遍或者專門法律,以完整完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體系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嚴厲制裁,對老年人犯罪依法懲治。
五 如何懲治老年人犯罪
(一)老年人犯罪和一般人犯罪同屬犯罪行為,具有一般犯罪的特征,侵犯了相同的被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對犯罪對象有著同等的傷害,對于經濟社會和治安環境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因此,對于老年人犯罪應該堅持以事實為根據貿易法律為準繩,不偏不倚,不疏不漏,依法予以懲治。
(二)對老年人犯罪堅持依法判處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到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應在堅持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 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時的精神和健康狀況等各方面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以從寬從輕。
1、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2、對于老年人犯罪采取從寬從輕的規定是我國法律文化的歷史沿革。西周時期規定凡是年老健忘者,除非自己親手殺害他人,否則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免除刑罰的。春秋戰國規定“老幼犯罪減免刑罰”。《法經》中規定凡是犯人不滿十五歲或者超過六十歲,則可以減免刑罰。漢朝時期的法律規定了“恤刑原則”,對老年人犯罪一般情況都給予減免。《大清新刑律》第五十條規定:“未滿十六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得減刑一等或二等”。《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年滿八十周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第六十四條規定:“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最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減輕其刑。”因此,我國現行法律對老年人犯罪從寬從輕也是對傳統法治理念的繼承和發揚。
3.對老年人犯罪從寬從輕符合國際法治理念發展趨勢。《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文件明確規定對年滿70周歲的犯罪人不適用死刑。因此,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實行特殊保護也成為與國際并軌的必然選擇。
4、對老年人犯罪從寬從輕是對老年人犯罪的正確認識。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犯罪數量大幅增多且日趨嚴重成為必然,但由于身體機能的退化和心理承受能力的降低,老年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能力,并對自己行為加以控制和承擔責任的能力也會有所下降。老年罪犯由于其身體原因,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再犯可能性相對不大,從而采取從寬從輕的政策較為合理。
5.對老年人犯罪從寬從輕也是處理糾紛化解矛盾的合理途徑。除過累犯,慣犯及有預謀的重大犯罪, 老年人犯罪多為因鄰里糾紛,家庭矛盾等生活瑣事處理不當引發的激情犯罪,多沒有預謀,沒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往往是由于生理機能衰弱,心理控制能力不夠引發的,具有偶然性和突發性,社會危害性不大,民事賠償部分多數可通過調解來解決,從而獲得受害方的諒解,從而對刑事部分采取從輕從寬的政策,往往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三)要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
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審判,要根據犯罪原因,犯罪情節和危害結果以及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綜合考慮,除難以改造的累犯和慣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盡量從寬從輕判處。在刑種選擇,刑期裁量中,應堅持:對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盡量以不判為主;對于判刑可輕可重的,盡量以輕判為主;對于可關押可不關押的,以不關押為主。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應注重行為文明,言辭規范,注意說服教育,尊重和保護老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合理使用取保候審、緩刑、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等措施。但不能就此放松對老年人犯罪的追究和懲治,只有教育和震懾并重,才能有效防治老年人犯罪。同時,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也要依法嚴厲打擊。
(四)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
隨著老年犯罪案件的增多,老年服刑人員必然隨之增加,但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對于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難度較之一般服刑人員大大提升,因此,必須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較為寬松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老年罪犯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以及刑滿釋放后的安置幫教工作,家庭,社會應當予以平等對待,特別關懷。有關司法、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組織應及時協調,落實解決其社區矯正、日常生活、養老、醫療等問題,預防因不公正待遇、生活無著,精神崩潰等原因從而再次犯罪或者發生其他不良后果。
結 語:
老年人犯罪的不斷增多,是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過程,是老齡化問題不斷擴大帶來的必然后果,只有科學認識,認真分析,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和應對, 通過各種綜合手段,積極調動全社會力量,發揮行政、法律、道德等多方作用,努力創造一個全社會共同關注關愛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社會環境,積極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健康的社會活動,以完善的制度結構和道德體系,物質生活和精神需求共同保障,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這才是最終解決老年人犯罪問題的落腳點和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