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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現在人大代表新管理應用制度模式,在當前新法學管理措施有什么新的新發展條例呢?本文是一篇政工師論文。我們也知道現在人大代表作為權利機關的組成人員。只有自己有了履職意識,才能更好地,主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人大代表結構的調整,勢在必行。只有把想履職的,能履職的選為代表。才能使我們的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使老百姓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的主人。在我國現階段的代表結構中,存在在許多不足之處。使許多能履職的,想履職的不在代表之列。而許多無法履職的,不能履職的卻被選為了人大代表。
摘 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他是我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的實現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載體。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社會階層結構也隨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大代表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來自于不同社會階層、代表不同利益群體,自身的組成結構也應當充分地反映這種變化、適應這種變化。農民工的出現,律師行業的興起,民辦院校,民辦醫院的出現,都迫切希望有自己的代表為自己代言,反映自己的訴求。這也促使了人大代表結構的調整得加大、加快步伐。只有優化和改進人大代表結構,方能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關鍵詞:結構調整,履職能力,階層,政工師論文
1 人大代表制度的來源及其內容
1.1西方代議制的來源
談到中國的人大代表制度,就得先從西方的代議制說起。從理論上看,人大代表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代議制度。人民通過委托的方式將自己的權利賦予給代表,人大代表則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政工論文:《行政與法》,《行政與法》以堅持正確方向追蹤社會熱點,探討行政科學理論,關注法學研究為辦刊理念,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和技能,研究和探索行政管理與法律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講究知識性、可讀性,為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為廣大教師及科研人員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陣地。
代議制的核心思想是人民主權思想。早在啟蒙運動時期,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就提出了這一思想,但是就如何在現實中讓人民主權得以實現,他并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由此,代議制便應運而生。
提到代議制,就不得不提到兩個著名人物。一個就是托馬斯·潘恩,他最早對代議制進行理論分析。其著有《常識》,《人權論》。他認為“推翻封建暴君,反對君主專制政體,建立代議制的民主共和國,是人民的自然權利”[1] 。另一個人則是約翰·斯圖亞特·密爾,作為英國資產階級哲學家、政治思想家,他在《代議制政府》一書中對代議制度進行了更為全面、深入的分析,并討論了代議制度在運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其指出:“既然在面積和人口超過一個小市鎮的社會里,除去公共事務的某些極次要部分外,所有的人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從而就可以得出結論說,一個完善政府的理想類型一定是代議制政府”。[2] 他們兩人對代議制的分析對世界各國的代議制的發展和完善產生了重要影響。
1.2人大代表制度的來源
我國的人大代表制度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逐步建立、完善起來的政權模式,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毛澤東同志在1945年的《論聯合政府》里面率先提出了要建立民主集中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為了適應新的國際形勢,鄧小平同志對這一理論進行了完善。他提出:“要堅持人大代表制度,不搞‘三權分立’。改善黨的領導,確保人大的絕對權威,要實行黨政分開。”
在中國高層幾代領導人的不懈努力下,在世界歷史的長河之中,中國人民創建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體。
1.3人大代表制度的內容
我國憲法第二、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五年,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權,提出建議批評權,詢問、質問權,行使審議權,參加選舉和決定人選權,調查權和表決權,以及罷免權。同時他們也履行著如下義務,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密切聯系群眾,接受原選單位和選民的監督,出席人大代表會議,參加代表活動。
2 人大代表的履職現狀和原因
2.1人大代表的履職現狀
人大代表作為人民的代言人,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本質。但是由于人大代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獨創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無前車經驗可以借鑒,在人大代表履職的過程中也不免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代表履職意識不強。很多代表把人大代表資格看作是一種榮譽,一項政治資本。 并未了解代表應該履行那些職責,應該如何履行職責。
其次,代表履職能力不強。在開會期間,人云亦云。有的甚至一策為獻。閉會期間,代表也不主動聯系選民,了解民情和民意。
2.2代表不能更好履職的原因
產生上述現象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代表沒有一個良好的履職心態,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從代議制的本質上來說,代表代表著一定群體的訴求。直接選舉選出的代表更能反映本選區選民的意愿。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目前實現直接選舉還有一定困難。要讓代表真正代表民意,代表百姓的訴求,只有從代表的結構上下功夫。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代表的結構。
3 代表結構不合理的原因
3.1現階段我國人大代表的結構
人大代表結構是指該代表所代表的階層及其該階層在代表總數中所占的比例。在我國,階層一般化為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無黨派人士等。比例則是指在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婦女、中共黨員所占的比例。
3.1.1從政黨結構分析
從政黨結構來看,在地方和全國人大之中,中共黨員都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有的甚至達到90%左右,使人代會有黨代會之嫌,并且在人代會期間往往要專題召開黨員代表會議,主要是要求黨員代表在人事選舉上確保黨委提名的候選人順利當選,群眾議論說,這降低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的執政黨,這一比例,使得黨的方針、政策、得到更好的實行。但是大量黨員的進入,也使得其他黨派的比例、以及無黨派人士的名額相應的減少。不利于其他階層人士權益的保護。只有合理配置來自不同階層的代表人數,優化代表群體結構,使各利益階層、各利益群體之利益表達的意愿在代議制框架下達到平衡,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的決定決議才會真正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3.1.2從干群結構分析
從干群結構上來看。官員代表多。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的重要職權。但是由于各級領導干部占各級人大代表的比例過大,而且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又是“同朝為官”,
有的甚至是本級行政領導,既是監督主體,又是監督客體,加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少是由官員轉任的,使得人大監督相對軟弱無力,許多工作很難取得實效。 同時底層民意難以上達。本來,各級人大代表應充分體現其代表性、廣泛性、公正性,真正把各自選區選民的意愿如實地向上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反映,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策提供依據。然而,目前的實際情況與之差距甚遠,不少官員出身的人大代表,未能充分代表和反映選民的意愿。因此,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職能作用就相應地縮小和減弱了。
3.1.3從職業結構分析
從職業結構上來看,在人大代表之中有著工人、農民、軍人等各種職業代表。合理的對職業結構進行安排,使得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上有各方面的代表。有利于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但是,由于社會在不斷向前發展,該種劃分方式與日益發展的社會組織形式已經不太適應,不能完全涵蓋新興的社會階層。
如農民工的誕生,知識分子里面律師、教授、工程師、經濟師隊伍的擴大,他們都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為其說話。
3.1.4從知識結構分析
從知識結構上來看,把知識分子作為一個階層已不科學。從社會狀況上看,知識分子已覆蓋了各行各業,知識分子階層包容現象比較突出。應該取消這一階層。將其用職業來劃分更為妥當。
3.2人大代表結構不合理的原因
當前,人大代表結構不盡合理的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代表構成存在著中共黨員多、領導干部多、企業家多、工人農民少、基層代表少、非中共黨員人士少的現象。例如,在某縣級市的86名設區市級人大代表中,中共黨員占70.93%,鄉鎮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占代表總數的52.32%,企業家代表占26.74%,而農村代表僅占12.37%(其中農民企業家占3.48%、村(居)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占5.81%),事業單位的代表占9.3%,真正的工人代表僅占1.16%,唯一的一名標明農民身份的代表又是“吃皇糧”的鄉鎮政府干部[3]。 這樣的代表結構,遇到開代表會就被人們稱為“黨政官員和企業家的盛會”。中國13億人口中有8億是農民,按照《代表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這種代表名額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應該增加真正農民代表的比例?否則,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農民缺少真正的代言人,不能唱主角、拿主意,社會主義新農村真的能建設好嗎?
在人大代表之中,我國的黨員代表占了很大比例,黨員代表占代表總數都超過了50%。有的甚至高達90%。之所以要讓黨員數超過總代表數的一般,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是他帶領著中國廣大的勞動人民翻身作了主人。中國共產黨是一個先進的政黨,他有著先進的指導思想。他的服務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只有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得到落實,我們的老百姓才能得到實惠。保證黨員人數超過一半,是科學的,也是歷史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領導卻把是否是黨員作為當選的隱形條件。這也是為什么許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中黨員所占比例居高不下的原因。同時,相關的限制比例的措施也落實得不到位。從以往換屆選舉的實踐來看,歷次人大換屆時,中共中央或市委文件都規定,中共黨員代表所占比例不要超過代表總數的65%,而在直接選舉,即區縣或鄉鎮的人大換屆選舉中,其選舉結果往往是中共黨員代表超過這一比例。究其原因是代表中黨政干部偏多,致使代表中中共黨員比例偏高。對此,1986年中央發文規定,除黨政主要負責人仍應提名為代表候選人外,黨政各部門的負責人大多數可以不提名為代表候選人。1989年中央又發文通知,“建議每縣安排黨委和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當本級人大代表,一般以三至五人為宜。”中央三令五申發文,有關黨派結構的政策精神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
在我國的人大代表之中,官員所占的比例也比較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中,在2987名代表中,具有官員身份的就達到了800余人。占到了代表總數的30%[4]。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由于自身工作原因,本人在該選區有很高的威望,使得當選的可能性增大。第二,本人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起其他代表更具有競爭力,履職能力相對來說會強一些。第三,選民的自我選擇意識不強,心目中形成了是官員就必須選為代表的思想。第四,選民對選舉代表的程序不是很清楚。怕暗箱操作,擔心自己不選官員會兒被官員報復。同時,在我國,只有在基層才實行直接選舉,其他的代表都是間接選舉。有的代表在選舉上一級代表時,為了迎合領導,不惜溜須拍馬,提名行政官員。這都使得官員的比例居高不下。
與官員比例恰好相反,我國的農民代表比例卻怎么也上不來。就拿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來說,“農民工代表僅有3位,而中國農民工群體人數卻高達1.5億,”[5] 中國是一農業大國,在接近14億的人口中,農民就達到了驚人的八億。代表少,根本不能很好的反映農民的需求,更談不上讓他們當家作主。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法律上,農民的代表地位就沒有得到很好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這一條例是否公正、合理。在過去,由于教育資源的匱乏,農民的素質得不到很好的提高。但是,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對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中央對教育的大力投入,農民的素質已經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該法制定于1979年,至今已經過了四次修正。這一條也應該提上修正的日程。其次,在我國,代表是兼職代表,沒有收入,這使得本來收入就很低的農民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在履職中所需要的費用。再次,農民的法律意識很淡薄。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深刻的認識,在選舉中敷衍了事。另外,農民對人大代表的認識不夠,許多人都把“人大代表”作為一種榮譽,沒有認識到它是自己當家作主的保障。
與農民的意識不強相反,我國還有著一些有很強履職意識的,有較高履職能力的群體,他們的比例也是比較低的。如律師,法學家,經濟分析師,注冊會計師等。他們當選的可能性為什么這么低呢?這與他們的職業有關。律師、法學家,他們是法學領域的精英,對人大的立法能夠直言不諱,對相關政府機關和單位將依法予以嚴格監督。出于能讓自己的報告順利通過的要求,勢必會有一些人會在選舉中從中作梗。同樣,經濟分析師他們對政府的財政支出,當年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做出一些分析,注冊會計師也會出于職業習慣,對政府的相關賬目進行審核。讓這些精英代表進不了人大,或者少進人大。這是政府的不自信。
4 調整結構的措施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載體。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各級人大代表,就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如果人大代表的產生機制不完善不科學,甚至基于一些人為操縱的原因,導致人大代表結構的不合理,必然導致弱勢群體話語權的缺失,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力也就難以充分實現。只有調整人大代表結構,才能確保最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代表大會是各方面代表組成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家權力機關,是黨和國家聯系群眾的重要橋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著眼點和落腳點,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人代會期間的履職也好,閉會期間的履職也好,都離不開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一些代表由于工作事務繁多等原因,只能參加每年的例會,而閉會期間的活動,包括評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等,卻很少參加。這就很難了解到社會經濟發展全局性的、真實客觀的情況,也就很難提出有針對性的、質量比較高的議案和建議,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利的維護,就很難做得到位。改變代表履職這一不利現象,不僅需要具體制度的保障,更需要通過優化人大代表結構,合理地利用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進性、廣泛性這一有效資源,使人大代表界別的分布趨向合理,盡量涵蓋社會各個群體。這樣,各個階層、各個利益群體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合法權利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1調整結構的指導思想
神,有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心行使職權的實際能力。從新時期人大工作實踐上看,各級人大中中共黨員比例占60%的比例是合適的,這既符合我國的國情,也符合世界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執政黨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做法。
4.1.2堅持與時俱進
堅持與時俱進。放30年來,我國民營經濟迅速增長,民營經濟已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民營經濟的增長,出現民營經濟階層,而且這一階層非常龐大,人數眾多。如民辦院校,民辦醫院,民辦企業。我們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來認識社會現實,設立民營經濟代表階層,讓他們都有自己的代言人。
4.1.3堅持以職業劃分代表階層
堅持以職業設立代表階層。以選民或公民所從事的職業和組建人民代表大會的需要來設立代表階層。把選民或公民劃分幾個大的職業類別,設立代表階層,如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等階層。人大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決定著組建人民代表大會,除以職業設立代表階層外,還需要方方面面的代表參加,才能擔負起權力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重任,為此還應設立華僑、民主黨派等階層。
4.1.4堅持減少“比例”
堅持減少代表的“比例”。在黨員多的,官員多的情況下,要做到“四讓”,即黨員讓非黨、干部讓群眾、男同志讓女同志、年齡大的讓年齡小的,從而選舉產生出結構合理的人大代表。
4.2結構調整的具體措施
4.2.1提高民眾意識
要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人大代表性質的認識,讓群眾們想當代表。特別是廣大媒體,應加大對人大代表制度知識的宣傳力度,讓老百姓充分認識該制度的優越性。同時,人大代表作為人民群眾的受托人。在人大會議中各個階層的利益都應在人大中得到反映。因此,各級黨委政府部門、人大常委應當認識到,作為人大代表,擺在第一位的不是先進性,而是代表性。在分配代表比例、確定代表候選人時,不應先考慮開會方便與否,通過議案、決定順利與否,而應先考慮代表的構成是否真正是選民狀況的體現,是否真正能夠表達各方面選民的意愿。
4.2.2完善相應法規政策
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發放代表補貼,讓群眾能當代表。在法律上,對《人大選舉法》做相應的修正。第十六條已經不適應今天的實際情況,應通過充分調研后,對農民的代表數做相應調整。通過修改該法,明確新興職業的代表地位,如對律師,經濟師,注冊會計師的代表數額都應作出相應的規定。在經濟上,給農民等低收入代表發放補貼。對于調研產生的費用,應及時的發放到代表手中。
4.2.3減少黨政官員比例
減少黨員,官員代表比例,為群眾能當上代表掃清代表名額不夠的障礙。在法律上應該明確黨員當選的比例應超過50%的同時不得超過60%。使得更多的黨外優秀人才參與到國家事務的管理中來。同時也應逐步減小官員代表的比例,使得老百姓在會上敢說話,說真話,而不是跟著稿子念。當前,我們可以適當借鑒“上海官員的人大新位置:49部門一把手只能旁聽”[6] 的策略。
4.2.4提供相應大培訓
為知識相對缺乏的代表,提供相應的代表知識培訓,使得老百姓能當好代表。鼓勵和支持律師自愿發起成立“人大代表律師法律服務團”,為人大代表履職免費提供法律服務,這有利于幫助代表解決法律知識不足的問題,提高代表素質、促進代表履職。同時政府也應該出錢設立人大代表培訓中心,聘請相應專家給群眾們答疑解惑。
結束語
人大代表的結構調整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需要立法部門,各地方黨委政府的全力配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興的行業不斷涌現,我們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也應該加快調整步伐,才能更好地實現各方的利益訴求。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邁進。
4.1.1堅持黨的領導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所規定,也是我國的政治優勢。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因此,優化人大代表結構,必須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優化人大代表結構,就是要把人大建設成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國家權力機關。人大代表的群體必須有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有銳意開拓進取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