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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網絡交易作為一種新的食品流通形式得到了較快發展,但其食品安全問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反思,也給當前的政府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文章在回顧網絡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已有研究的基礎上,以市場失靈、政府失靈、交易成本等理論的視角審視了網絡平臺交易情境下的食品安全問題,提煉出協同監管和信息共享兩個核心要點。結合理論啟示和實踐經驗,提出了以信息共享為關鍵、實現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有機結合的新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并闡述了該監管模式的發起、分工和保障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為開展高效率、可持續的網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參考。
[關鍵詞] 網絡交易;食品安全;協同監管;信息共享
一、問題背景
新零售浪潮下的中國網絡購物市場面臨著廣闊的發展前景。不但需求側的網民數量和互聯網滲透率逐年上升,供給側的在線支付、快遞物流等配套服務的質量也明顯提高。繁榮的網絡購物市場帶動了網絡食品交易的發展。目前網絡食品交易主要包括網絡食品零售和網絡餐飲外賣兩方面內容。網絡食品交易不僅迎合了居民多樣化、個性化、便捷化的食品消費需求,豐富了居民的消費選擇,也拓寬了食品企業的營銷渠道,并帶動了交易平臺①、快遞、送餐、包裝等相關領域的創新創業。
然而,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市場良性發展。官方媒體的曝光進一步提高了網絡食品安全問題的公眾關注度。例如,網絡食品零售方面,國內涉嫌銷售日本核污染食品的網上商家多達13 000多家;網絡餐飲外賣方面,餓了么訂餐平臺入駐餐飲店多家涉嫌無證經營,訂餐平臺還存在引導商戶上傳虛假經營信息,甚至默許無資質的黑作坊入駐等情況。
網絡食品市場規模的持續擴大及其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重視。在短期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經費、設備等存量監管資源相對固定,卻承擔著跨地域性、隱蔽性、虛擬性的網絡食品交易帶來的許多增量監管任務,面臨著不小的壓力和考驗。因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先后出臺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對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然而,如何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創新監管模式,以合適的方式將網絡食品交易的監管納入中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之內,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對網絡食品安全監管的研究不但適應了食品的網絡平臺交易情境,也是對新業態、新模式監管實踐的有益補充。
二、文獻回顧與評論
(一)文獻回顧
網絡食品交易的發展歷程較短,因而該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研究也較少。紀杰(2018)以供應鏈視角考察了網絡食品安全監管問題,提出了由行政規制、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構成的規制工具組合[1],其特點在于對各個規制工具可能涉及的內容做了全面的探討,但所提出的規制工具組合中的許多內容是對線下食品安全規制工具的簡單重復,缺少適應網絡食品交易特點的針對性解決辦法。趙鵬(2017)對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食品安全法律義務進行了探討[2],回顧了2015年修訂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食品安全義務的規定,指出以功能主義為理論基礎的法律實踐對平臺責任的強化超過了適當限度。作為本地生活服務的重要部分,網絡餐飲外賣食品安全監管的有關研究成果明顯多于網絡食品零售。洪嵐和尹相榮(2018)構建了社會共治視角下的、以貝葉斯網絡模型為基礎的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預警系統[3],文章側重于信息技術和數學方法,但較少涉及制度和政策問題。程信和和董曉佳(2017)認為網絡訂餐平臺的自我監管應被納入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共治框架[4],考慮了網絡訂餐平臺的資源稟賦和能力,但幾乎沒有對平臺自我監管的意愿和動力的進行探討。劉鵬和李文韜(2018)引入了西方國家的政府監管改革實踐中出現的“智慧監管”(smart regulation,智慧監管為此文作者之譯)理念,并比較了“智慧監管”與傳統的“命令-控制”型監管之間的差異,進而說明了“智慧監管”在解決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難題中的相對優勢[5]。顏海娜和于靜(2018)以新制度主義的分析視角闡釋了網絡訂餐食品安全“運動式”治理的困境[6]。該文章的核心內容是提出了歷史因素、環境因素和主觀因素是造成“運動式”治理路徑依賴的根源的命題。此文的特點在于以較強的理論視角揭示了“運動式”治理持續至今的原因,但較少涉及近期的其他監管實踐。
上述文獻在網絡食品安全監管需要綜合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的力量、實現協同監管(co-regulation)和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觀點上達成了共識,這種食品安全治理理念符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政策取向。若跳出網絡平臺交易的情境,可發現這種強調多方主體協同監管的共識在理論和實踐層面是經過了較長一段時期才逐步達成的。
早期的食品安全監管研究主要強調政府對食品市場的干預。誠如Antle(1999)指出的那樣,直到20世紀90年代,食品安全監管是政府機構和食品技術專家從事的領域[7]。然而,在多個工業化國家出現的一系列食源性疾病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反思,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成為政治和經濟的共同需求[8]。Henson and Caswell(1999)提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兩條原則:科學性原則和經濟性原則[9]。其中,科學性原則是指食品安全監管要基于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經濟性原則是指最優的監管力度需要保持在食品安全的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相等的水平之上。反映在實踐中,經合組織成員國廣泛采取監管影響分析(RIA,i.e.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在風險分析基礎上系統性評估食品安全監管政策的成本和收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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