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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龍江秸稈污染問題影響著可持續發展,目前地方層級涉及到秸稈、秸稈焚燒禁燒、綜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規407部,黑龍江省對外發布的地方性法規13部,但因其過于原則、不夠細化、分工不明確、權利義務扭曲、主體不明確等因素,未能形成長效機制。要完善通過法律規制途徑真正實現環境權保護的路徑,必須做到:首先,要強調法的遵守。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形成全民自愿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辦事的局面。其次,重視法的執行。改變執法手段單一的現狀,利用無人機、地面監測衛星、高塔熱成像攝像監控等高科技手段代替基層人員的監控,同時促進農民“不敢燒”到“不愿燒”觀念的轉變。應對跨區域污染問題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協調機構處理該問題。第三,推進法的適用。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環境保護審判庭。第四,制定良好的法律。盡快出臺《黑龍江省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關鍵詞:黑龍江;秸稈焚燒;污染防治;法律規制
一、黑龍江秸稈現狀
農作物在其成熟以后,經過收割脫粒處理,剩下的莖、桿部分統稱為秸稈。秸稈屬于農副產品,是一種十分重要的生物質資源,極具綜合的利用價值[1]。秸稈資源量(即農作物收割后的秸稈可利用量),其計算方式有多種,本文采用秸稈系數乘以農作物產量的方法得出資源量的具體數值。通過計算,黑龍江自2014年以來,秸稈資源量均超過1.1億噸,占全國秸稈資源總量的12.7%,占東北三省資源量的50%左右[2]。如此大體量的秸稈資源確實寶貴,但在綜合利用水平不高、處理能力較為低下的今天,已經成為農業綠色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大疑難問題。為此,黑龍江省委、省政府推出系列務實舉措,并已經取得成效。2020年初舉行的第五場“重振雄風再出發·龍江這一年”主題系列新聞發布會上,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一級巡視員李世潤表示,2019年秋冬季黑龍江省秸稈綜合利用取得了歷史性突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3.15%,秸稈還田面積超過1億畝。
二、秸稈污染貽害無窮
近些年來,世界各國普遍認同可持續性發展觀,紛紛將其納入到國家的發展戰略之中。可持續發展觀的核心要義就在于,經濟的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是協調一致的,為的是讓子孫后代能夠享受充分的資源和良好的生態環境[3]。而焚燒秸稈帶來的污染問題卻與可持續發展理論相悖。我國常見的處理秸稈的方式有堆積秸稈、焚燒秸稈等。這些不當的處理方式或多或少都會給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其中焚燒秸稈帶來的污染最為嚴重。首先,秸稈的燃燒能夠大量產生可吸入煙塵顆粒,含有大量氣體污染物,其影響直接導致酸雨、溫室效應等環境問題的出現,給本就糟糕的空氣質量“雪上加霜”。而且對口鼻喉眼睛都會產生刺激,引發咳嗽、流淚等癥狀,對于抵抗力弱的人群來說極易引發呼吸系統的相關疾病。其次,秸稈的焚燒會導致土壤中含氮量、有機質的含有量降低,破壞土壤的結構,進一步降低土壤保水、保肥的能力。在焚燒過程中,因為溫度的急劇升高,土壤中微生物的存在機會渺茫,嚴重阻礙其對腐殖質的分解,影響其疏松土壤、增加肥力的作用。第三,秸稈焚燒時產生的煙塵,嚴重影響空氣的能見度,極易發生交通事故。且大風干燥的秋季,是秸稈焚燒的多發時節,焚燒時所燃起的火星極易隨風飄到附近,引發火災。
三、秸稈污染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環境的污染制約著國家和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已然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現中國富強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秸稈污染治理的工作不可否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很難從根源上將問題徹底解決。雖然焚燒秸稈行為的產生受到多方面綜合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例如經濟發展生活水平的差異、地理分布不均、產出時間不同、客觀生產結構的轉變、主觀根深蒂固的傳統思維等等,但究其本源,還是法律規制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無法支撐和保障這一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作為已經寫入憲法的基本國策要求我們,凡事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律規制秸稈污染問題是正確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法律規制具有合法性。雖然秸稈在法律層面上來說屬于農戶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焚燒行為屬于處分財產的合法行為,但是《憲法》還強調行為主體在行使其權利的同時,不能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的權利。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經說過:自由是在做法律所允許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倘若一個人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將不再是自由的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擁有這樣的權利[4]。所以出于對國家公共利益的保護,禁止焚燒秸稈的法律規制行為具有合法性。
其次,追求實質正義的必然選擇。人類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和對公平正義的渴望在千百年間從未停歇。法律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武器,正義更是法律所追求的至高目標。基于此,運用法律規制秸稈污染的行為,正是通過形式的正義不斷追求著實質正義的結果。在法律規制過程中,明確主體、客體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內容,不斷通過衡量正義的客觀標準來完善,最終才能得到實質正義的結果,秸稈燒與不燒、如何燒、如何解決污染、如何綜合利用等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到妥善解決。
第三,環境權實現的保障。環境權的實現和保障,為的是創建人類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良好局面。享有在平安舒適的環境中生活和發展的權利,便意味著享有環境權。權利的本質屬于特定利益之上法律之力,缺乏法律的規定和保障,權利很難真正實現。因此,無論從國家公共利益的角度還是公民個人環境權實現的角度來說,只有通過法律規制途徑才能真正實現環境權的保護。
四、秸稈污染防治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
(一)規制現狀
《憲法》明確規定,我國應當實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前我國中央層級涉及到秸稈、秸稈焚燒禁燒、綜合利用的現行有效法律,包括2018年修訂的《大氣污染法》在內共計6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共計40余部。地方層級涉及到秸稈、秸稈焚燒禁燒、綜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規407部,可謂是門類眾多、遍地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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