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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范文(一)
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基礎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實施具備很深的理論基礎和政治屬性。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制約權力,而基層司法機關的權力若是不加以制約,容易導致司法審判中出現絕對權力,這對我國的司法體系具有很強的破壞性。我國基層檢察院是進行司法權力監督的重要載體,究其根本在于我國的政治體制中要想追求司法公正,就必須對司法機關進行權力檢察監督,因此檢察機關的設立正是法律監督的必然結果。
民事訴訟糾紛的產生主要是以民事法律關系出現爭議為前提,在此之中多數涉及的是私權私益。而我國民事法律中通常強調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基于此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形成基礎已然十分明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廣大人民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民事訴訟案件逐漸增多成為必然趨勢。無論是國家利益還是個人利益受到損害,經過基層人民檢察院和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維權都是群眾最基本的社會權利。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必須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民事訴訟中司法機構行使各項權力的過程進行檢察監督,防止司法機關產生絕對權力,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而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制定能夠有效防止司法侵權行為的發生,使我國司法機關在民事訴訟審判過程中,秉承著司法公正的宗旨,正確使用自身的權力。
二、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正當性
基層檢察院的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自制定實施以來,法律學界對其存在的正當性做出了激烈探討。其中持否定觀點的理由主要有三點,其一由于民事訴訟的利益紛爭主要是私益,法律關系則是涉及到訴訟雙方私權的關系,而這種私權私益關系的裁決遵循的是自治原則。基層檢察院參與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以及裁決,在原則上違背了自治精神。其二則是基層檢察院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審判獨立,對民事訴訟過程中的既判力產生影響。其三是基層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會導致民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喪失公平性,對民事訴訟的平等對抗造成影響。
持肯定觀點的則認為,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存在是必要且正當的。其正當性主要在于以下四點:其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行使主體所具備的檢察監督權是由我國法律總綱的《憲法》決定的,我國的所有法律的實施以及法律活動的開展都必須遵循憲法精神,因此檢察權必然受到憲法保護;其二,基層檢察院民事訴訟檢察jPnKLkw+KyuvTY+j52lz+w==監督制度的制定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法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目的在性質上與我國民事訴訟的目的相同;其三,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與民事訴訟的價值存在一致性。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實施能夠有效改變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固有觀念,重點檢察民事訴訟程序的合理性;其四,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產生存在現實依據。在司法機構的內部環境中,下級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通常會征求上級法院的意見,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上級法院在后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對審理過程產生影響。而從司法外部環境而言,基層法院的財政以及人事編制等受其他行政機關影響,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可能受到行政干預。因此,無論是內部因素還是外部環境都需要基層檢察院對民事訴訟來進行權力的檢察監督。
三、基層檢察院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實施策略
(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范圍的選擇
在我國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實施逐漸步入常態化的過程中,要想有效提高民事訴訟的辦案效率,提升民訴法的法律檢察監督職能效用,基層檢察院合理選擇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范圍,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工作中,明確檢察監督的側重點,集中基層檢察院有限的檢察資源,重點解決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價值的問題?;鶎訖z察院只有理性選擇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范圍,才能發揮基層檢察院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檢察監督效果。此外,民事訴訟中大多數案件涉及的主要是私權私益紛爭,基層檢察院不宜過多涉入,針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民事訴訟案件也應重點考慮檢察監督范圍。而針對涉及到公益訴訟的民事訴訟案件,基層檢察院作用擁有國家具有獨立性質的公權力代表,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則要重點檢察監督。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力大,因此需要基層檢察院代表國家重點檢察監督訴訟過程,同時必要情況下,基層檢察院可作為訴訟主體行使訴權。
(二)民事訴訟檢察監督階段的選擇
基層檢察院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在民訴法的原則上,是將整個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都納入監督范圍。但在實際上,基層檢察院在行使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時,主要以傳統的抗訴為重點檢察監督手段,也就是所謂的事后監督。事后監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層檢察院檢察監督權對法院審判權的干擾,讓基層法院擁有更加獨立的審判裁決權。因此,基層檢察院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階段的選擇上,應將民事訴訟中抗訴的事后監督階段列為重點,要著眼于民事訴訟的程序方面以及案件審查證據方面。這樣能夠有效保障民事訴訟程序過程的公正,在訴訟審判結果上自然就能有效保證公正性。不但能夠緩解基層檢察院檢察監督權與法院審判裁決權的關系,還能有效提高檢察監督質量。
四、《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發展
(一)拓展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范圍
民訴法在檢察監督制度中規定了監督范圍,主要是將民事審判活動轉變成民事訴訟,由于民事訴訟的職能范圍相比民事審判活動范圍更大,因此基層檢察院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范圍也得到了擴大,便于基層檢察院行使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權。而在民訴法中,不僅針對原有的民事訴訟生效判決以及裁定進行檢察監督,民事調解書出現在民訴法規定的檢察監督制度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范圍,而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范圍的提升進一步完善了訴中監督制度,促使基層檢察院在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中對民事訴權以及審判權等實施規范的檢察監督。保障民事訴訟檢察監督過程中,民事訴訟的訴訟程序和審判程序正常進行,降低民事訴訟案件的訴后檢察監督的情況。
(二)增加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方式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中,抗訴權屬于基層檢察院正常行使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權的重要方式,我國白推出《民訴法新解釋》,重新修訂民訴法后,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中增加檢察建議,基層檢察院在行使民事檢察監督權的過程中,可以向同級法院等提出糾正生效判決的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還可以針對同級法院在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能夠有效監督同級法院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行使權力的合法性。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實踐中,檢察建議更多的體現了事前監督,相較抗訴權更加具備前瞻性。因此,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中,檢察建議制度的提出,不僅使基層檢察院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提高了訴訟效率,同時也進一步增加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方式,完善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有利于基層檢察院行使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權。
(三)強化民事訴訟監督調查核實權
《民事訴訟法》在第二次修訂前針對基層檢察院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所具有的民事檢察監督權的權能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雖然基層檢察院具有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權利,但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過程中,基層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判斷不可以僅憑法院的案件材料,基層檢察院應具備對民事案件材料調查核實的權力。若基層檢察員缺少這項權力,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必將困難重重。而在2012年第二次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對基層檢察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調查核實權得到了強化,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基層檢察院的查案效率,使基層檢察機關能夠針對檢察監督的民事案件,正確行使抗訴以及檢察建議等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權能。這項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調查核實的權力強化制度,對司法公正有著重要意義,提升了我國基層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威和執法公信力。
(四)明確民事訴訟檢察監督順位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基于《民事訴訟法》明確了檢察監督順位,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在對民事審判結果不認同的情況下,需要先向法院提出民事審判申訴,若申訴不成才能向檢察院提出再審抗訴。這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順位提高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合理性,完善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能夠根據該檢察監督順位來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該制度的確立,能夠提升法院的民事訴訟案件審判質量?;鶎訖z察院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若是啟動抗訴再審程序,法院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中的問責機制承擔相應的審判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提升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再審案件的審查質量,促使法院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遵循司法公正原則。同時,民事訴訟檢察監督順位在制度上的明確,能夠保證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的再審請求進行嚴格的審查,將諸多沒有必要再審的民事訴訟案件進行有效篩查,使基層檢察院能夠集中精力處理其他案件,保證民事訴訟的審查效率。
民事訴訟范文(二)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并非所有的民事訴訟都可以在行政訴訟中附帶,筆者認為成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同時存在著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這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首要條件。而行政訴訟是必須已經成立的,因為行政訴訟的成立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如果行政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只能就產生的民事爭議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民事訴訟不成立,也只能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必須有內在的關聯性,即基于同一行政行為引起了性質不同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行政相對人一方面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方面又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自己的民事合法權益產生了影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附帶的民事訴訟所針對的必須是行政機關有權裁決的那部分民事爭議,而且民事爭議的解決有待于行政爭議的解決。
(3)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的訴訟請求必須有內在的聯系。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有兩種不同性質又相互聯系的訴訟請求,一種是行政法性質的訴訟請求,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另一種是民法性質的訴訟請求,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對自己的民事權益產生了影響,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可以在同一時間由同一人提出,也可以在不同時間由不同人提出,但必須在行政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前提出,即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必須發生在同一訴訟程序中。
(4)人民法院對兩種不同性質又相互聯系的訴訟請求并案審理。如果當事人只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只能就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判決,而不能解決民事爭議的實體問題。只有當事人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對民事爭議不服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通過并案審理,一并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但行政訴訟的被告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除須具備以上四個條件外,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個起訴條件、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須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權和管轄權等條件。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界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是確認那些民事訴訟能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可以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散見于一些相關的法律中。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條既規定了行政訴訟,又規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類似的規定還見于《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之中。筆者認為,只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那部分民事爭議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而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對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相關聯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不服引起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規定了如果當事人對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決定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種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①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又對民事賠償數額有異議,要求減少賠償數額而提起的訴訟;②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又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處理而沒處理民事損害賠償問題或認為行政處罰讓被處罰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偏輕,要求賠償損失或增加賠償數額而提起的訴訟;③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所涉及的民事賠償問題而分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
(2)因對行政機關的確權裁決行為所包含的民事內容不服而提起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我國《草原法》第三條規定:“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包括:①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與他人間的權屬爭議的行政裁決,要求撤銷該裁決并確認該項權利歸屬自己而提起的訴訟。如,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土地、河流、湖泊、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所作出的裁決,而提起的訴訟;②當事人一方不服行政機關關于權屬爭議所作出的裁決,提起要求撤銷該裁決的訴訟,另一方則提起要求獲得因對方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的訴訟;③當事人一方不服行政機關關于權屬爭議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撤銷該裁決并責令對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提起的訴訟。
三、下列情況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行政賠償訴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本質的區別,①兩種訴訟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因果關系不同。行政賠償訴訟的行政賠償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賠償雖然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聯,但不是由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的;②兩種訴訟的被告不一致。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作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是產生民事爭議的民事相對方。所以,行政賠償訴訟不屬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它是一種特殊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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