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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對新媒體新聞司法報道加強監管力度,使互聯網司法類新聞曾經出現的違法侵權等媒體輿論生態失序現象得以及時規制與扭轉,非主流媒體生態秩序與主流媒體正同步朝著健康軌道發展。文章闡述融媒體語境下新聞司法報道生態構建。
關鍵詞: 融媒體 新聞司法報道 新生態
《廣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季刊)創刊于1990年,由廣西廣播電視大學主辦。本刊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教育理論為指導,堅持為開放教育服務,為發展現代遠程教育、學術、科研工作服務為宗旨,面向全國電大教職員工和從事遠程教育的社會各界人士。
近年來我國新媒體司法報道有了顯著改善,監管力度加強,前些年互聯網司法類新聞報道中經常出現的 “媒體審判”等輿論生態失序現象得以扭轉。本文分析當下互聯網新媒體生態秩序與主流媒體同步健康發展,探究融媒體司法新聞報道生態的構建舉措。
司法新聞報道失序問題
“人人皆媒”的移動互聯網時代,每一個“受眾”都是自媒體的“新聞源”。由于受到新媒體的強力分化與制衡,傳統主流媒體話語主導權以及對信息的篩選、議題設置等都曾被新媒體消解,導致網絡司法新聞報道生態安全問題顯現,諸如傳播謠言、制造恐慌、新聞可信度大幅度降低,“媒體審判”和法律侵權等媒體生態的失序亂象。
媒體審判 。“媒體審判”一詞是指“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當年最典型的藥家鑫案,正是來自新媒體審判與輿論壓力的理性社會失序的結果。該案原告代理人張顯出于個人目的制造虛假信息,在網上微博散發藥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假信息,導致仇官、仇富心理的蔓延與媒體狂歡,此間傳統媒體未及時發聲的“冷暴力”無疑助長了新媒體惑眾的輿論亂象。在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后,其父親以“誹謗罪”起訴張顯勝訴,但一條年輕生命已在“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人云亦云中湮滅。過去的吳英案、南京彭宇案等都是“媒體審判”案例。法律適用的嚴肅性、公平性必然要求審判機構的獨立性,而新媒體輿論的大眾化、便捷化和隨意性的特點使網絡容易變為雙刃劍。
調整社會關系進而明確權利與義務的社會規范正是法理的擔當。我國最高法院曾下發過《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猜疑妄斷。融媒體時代公眾輿論具有非理性特征。如果將他人轉述作為事實,信息量不對稱就會讓受眾難以接近真相。在曾引發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2018年重慶公交墜江事件中,一些小眾媒體為搶發頭條新聞,前后講述翻來倒去自相矛盾,待警方弄清案件真相后,這些媒體陷己于賠禮道歉的境地,也擾亂彼時公眾輿論視角。又如2018年5月的鄭州空姐順風車遇害案,一些媒體在調查之初把問題焦點引導為空姐穿著暴露、性感才導致挑起司機欲望而強奸殺人。這樣的猜測與解讀,不僅混淆視聽,更是對受害人以及家屬構成二次傷害即名譽權的侵害,且極大地褻瀆了新聞媒體報道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的輿論權威。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媒體報道時不僅需要考慮時效性與新鮮性的跟進,還應該全面客觀的反映事實真相。
“消費”隱私權。“內容為王”的時代,在司法新聞類規制整頓之前,一些為拉高點擊率的新媒體,興趣緊盯“娛樂消費隱私權”上,案件當事人成“司法快餐”,作為一種“人血饅頭”式渲染,以過度曝光、添油加醋來抓新聞眼球,無良媒體扮演著“道德審判”的角色,專挖隱晦、兒童不宜,圈粉、轉發、留言等做足“內容眾籌”。
在一則被告人是明星之子的案例里,媒體忽略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護,致使該新聞報道導向偏離,刻意迎合網民的獵奇心,呈現的是“消費黃色”“消費暴力”的解讀細節,不僅戲劇化模糊事件的司法原委,也侵犯當事人和其親屬的隱私權。而一則明星糾紛案衍生出來的“標題黨”式的敘事以抓奸、回罵、親子鑒定等照片、話題、視頻攻陷社交媒體,其實現的市場目標卻是微博話題閱讀量以幾十個億的拉升。
重構司法報道媒體生態秩序
完善傳播立法與技術監管是秩序保障。我國先后出臺過一些新聞規范管理的文件,如《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重點規制新媒體輿論傳播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文件,但在對新媒體傳播帶來的媒體審判問題的制度設計上仍亟待完善,諸如新媒體語境下的言論自由、信息自由和隱私權、侵權名譽、藐視法庭等問題、關系的界定,以及法律保障規制的明確。
法律作為一種國家強制性質的管理工具,對于個人和法人的行為都是具有很強約束性。有法可依是實現法律管制的前提,需繼續加強不斷完善網絡立法的法律體系是新媒體立法的不二選擇。新時代下應提高新聞傳播行業的立法層次,加強針對性和制定合理的規范,完善相關法律條款。同時加強政府監管,加大謠言打擊力度,加快網絡防治謠言法制化進程,完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增強網絡傳播行為法律法規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從法律層面適當加大對造謠者、傳播者的懲罰力度并形成更大威懾力。
強化技術監管,推動網絡實名制工作,促使網絡企業和網民提升責任意識。同時政府充分行使管理職能,通過技術手段攔截、屏蔽不良信息,可建設網絡監督員隊伍,及時發現和清理網絡謠言。此外,應在立法中不斷強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內容提供商的法律義務,即其在網絡信息傳播平臺上有對信息的篩選和監管的義務,重在落實其法律責任,用立法規制和遏制新媒體傳播虛假新聞、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等負面影響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法治發展與時代需要。
完善全媒融合高效互動是賦能保障。我國法律規定,各類突發事件的信息只能由政府及其授權的相關部門進行公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使政府緊握信息發布主導權。如一些突發事件發生后,地方官員不再敷衍塞責、推諉躲避,對敏感問題不再采取閃爍其詞、避重就輕等隱瞞事件真相做法,而是尊重公眾知情權。這樣做就能消解公共輿論的不滿、恐慌與不安。為確保媒體與公眾在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信息獲取,維護社會穩定,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媒體工作,建立并完善政府、媒體間信息通報機制,通過傳統媒體進行信息發布,并不斷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不定期舉行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