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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同時具備《刑法》第294條規定的四個特征: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司法實踐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深入分析四個特征及相互內在聯系,對其社會危害性作適當評價,正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 四個特征 熊才祥
《刑法》第294條規定,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等“四個特征”。2018年6月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熊才祥等3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提起公訴。筆者試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規律為基礎,從“四個特征”的邏輯聯系入手,淺析熊才祥等3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刑法規定
一個犯罪團伙構成幾個罪就分別按幾個罪名處理,把這個團伙有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綜合起來進行分析,若同時具備《刑法》第294條規定的四個特征(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則加處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罪是對該團伙違法犯罪后果的“再評價”。再評價原理決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構成具有特殊性,不僅要具備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還要同時具備四個特征。“97刑法”設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來,“四個特征”的標準已歷經5次調整。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首次設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公布后,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司法實踐中存在理解不一致的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了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立法解釋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出臺了《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該解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征”。
200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開座談會,就正確適用《立法解釋》、統一司法標準、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問題形成了《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座談會紀要》),公檢法三家會簽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09]382號)文件印發。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294條增加了第5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的立法解釋納入該款。
2015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廣西北海市召開全國部分法院工作座談會,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具體應用問題形成了共識,形成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座談會紀要》),同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291號)文件印發。
自此,“四個特征”的文字表述和標準經由刑法修訂而趨于統一。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同時具備四個特征是法定要求,但不能簡單將基本案情與四個特征對號入座,而應當緊扣立法本意,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準確把握。
(一)認定原則
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有2個基本原則。原則一:同時具備《刑法》第294條第5款規定的“四個特征”,概無例外。原則二:同時具備四個特征,并不等于要求“四個特征”必須都很典型,在成員人數、經濟實力方面未達到標準和要求,但已較為接近,且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時具有2009年《座談會紀要》相關規定的多種情形,其中一種情形已明顯超出認定標準的,也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認定方法
上述四個特征的標準和要求表述的是外在表現形式,具體工作中出現某一特征不典型、一時難以認定的情況時,可考慮用另外3個方法來分析判斷。一是從該特征的內在要求來分析和把握。以組織特征為例:實踐中,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逃避打擊,并沒有明確的稱謂、明文的規定,甚至會有意制造出結構松散的假象。此時,應從組織特征的內在要求來分析,組織特征的內在要求是指該組織核心成員的人數、相互聯系的緊密度、組織存在的時間、有無普遍認同和遵守的紀律規約4個方面,通過分析這4個方面,準確認定。二是從該特征與其他三個特征的聯系來分析和把握。同樣以組織特征為例:從人員、結構、組織紀律等方面仍難以判斷時,可以從經濟特征入手看利益分配是否具有組織性,從行為特征入手看行為的組織性,從危害性特征入手看行為的目的性,綜合評判和認定。三是著重審查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以非法控制特征為核心進行審查判斷,著重審查犯罪組織是否有非法控制的意圖;犯罪或者違法行為是否為了達到非法控制的目的;犯罪組織的規模、影響、社會程度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如果非法控制特征十分突出,即使其他特征典型性稍差,也不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三)證據要求
兩個《座談會紀要》均明確了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證據要求,可以簡述為一句話,即“堅持法定證明標準,不要糾纏細枝末節”。與辦理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這個要求可理解為“一同三不同”。一同:是指涉黑案件中辦理“黑罪罪名及其他罪名”,與辦理非涉黑的刑事案件一樣,同樣要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因為該案涉黑而降低對罪名或個案的認定標準。第一個不同:是指在辦理涉黑案件時,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個案(事實及情節)查清即可,對定罪量刑沒有影響的個案(事實及情節)無法查證或未能查清的,不影響定案。第二個不同:是指在收集證據時,對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要收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即使無法收集或未收集到的,也不影響定案。第三個不同:是指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不能片面強調實物證據,在確保言詞證據取證合法、內容真實,且綜合全案證據,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沒有實物證據,同樣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推薦閱讀:《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56年,是由湖南師范大學主辦的社科刊物。發表該校文科各系所以及校外學者的研究成果,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哲學、倫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歷史、文藝、編輯學等。還設有黨建研究、書評等欄目。讀者對象為社會科學工作者及文科大專院校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