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世紀,各國的環境標準、法規越來越嚴苛,很多國際環保公約和多邊貿易協議中都設有環境保護條款,保障成員國在國際貿易中保護本國環境利益的權利。許多發達國家正是利用了這類環境保護條款的缺陷,結合本國實際,制定了各自的包括綠色包裝在內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并日漸使之成為以保護環境為名采取的主要貿易限制措施。綠色壁壘就是這樣一種以環境措施限制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主要的非關稅壁壘。目前,國際市場上常見的綠色壁壘主要有綠色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補貼等幾種形式,其中綠色包裝壁壘是綠色壁壘的重要內容。根據商務部公布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對我國對外貿易影響”的一項調查報告統計顯示,2010 年我國有15.13 % 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由于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實施而使我國企業喪失出口貿易機會,帶來的損失高達1470億美元,約占2005 年出口額的19.29 %。
表1 受損企業認為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主要內容所占比例
主 要內 容 |
環保 |
安全 |
包裝 |
衛生 |
標簽 |
其他 |
所占比例,% |
46.5 |
43 |
35.2 |
30.3 |
21.8 |
27.5 |
可見,綠色包裝已成為影響我國出口商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據商務部統計, 我國每年有價值近240 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因達不到國外發達國家的包裝要求而受影響, 而新鮮水果、蔬菜、肉類和花卉作為我國出口產品中的大宗產品, 由于包裝粗糙致使保鮮水平低下、運輸成本大大增加, 損失率很高。我國出口貿易的主要市場是美國、歐盟、日本、韓國、東南亞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其設置的綠色包裝壁壘, 大都是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環境技術標準, 使我國遭受了許多不合理的限制, 出口市場相對萎縮。當包裝要求達不到別國標準, 或為達到標準使成本增加到無利可圖時, 有可能會退出國際市場, 嚴重制約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另外因綠色包裝壁壘引發的貿易摩擦也逐年增多。
一、國外綠色包裝技術法規現狀
許多發達國家把綠色包裝概括為按4R-1D原則設計的包裝,即Reduce(減量化)、Reuse(能重復使用)、Recycle(能回收再用)、Refill(能再填充使用)、degradable(能降解腐化)的包裝。總體而言,綠色包裝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安全不造成負面影響;
(2)在具有包裝功能的條件下,用料最省、包裝廢棄物最少;
(3)包裝能夠回收再用或包裝材料能再生利用;
(4)不能回收再用或再生包裝材料應滿足:包裝廢棄物焚燒時可產生新的能源或不產生毒氣而發生二次污染;
(5)包裝材料在使用后能自行降解,掩埋后能腐化分解自行消失。
1、歐盟綠色包裝相關法律法規
歐盟的包裝法規主要分為3類:框架性法規(適用于所有的材料和制品) 、特定指令(適用于某一類材料和制品) 、個別指令(適用于個別材料)。在食品包裝的環保化方面,歐盟一是要求食品包裝的廢棄物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如紙箱的連接須采用粘合工藝,紙箱上的印刷必須用水溶性顏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紙箱的表面不能上蠟、上油,也不能涂塑料、瀝青等防潮材料;二是要求食品包裝減少用量、可回收、可重復使用。出口歐盟商品的包裝,應首先了解歐盟針對包裝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市場準入的第一道技術門檻,跨越這道門檻才有資格參與市場競爭。
94/62/EC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環境與生命安全,能源與資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對全部的包裝和包裝材料、包裝的管理、設計、生產、流通、使用和消費等所有環節提出相應的要求和應達到的目標。技術內容涉及包裝與環境、包裝與生命安全、包裝與能源和資源的利用。特別應關注的是,基于這些要求和目標,派生出具體的技術措施。另外,具體的實施還有相關的指令、協調標準及合格評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諸全面實施。2004 年2 月11 日歐盟頒布了對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規定整體回收率60%,再循環率55%。另外規定具體的再循環率:玻璃60%、紙和紙板60%、金屬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屬濃度指標未改變。
塑料包裝使用指令2002/72/EC中曾規定:所有包裝物質材料遷移到食品的總量不能超過60mg(遷移物質)/kg(食物);授權進口制造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單體或其他原料物質的名單,以及對用量的限制(如:規定具體的轉移量)授權進口制造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添加劑的名單,以及對某些添加劑用量的限制(如:規定具體的轉移量)。此外,各國家對授權的添加劑名單還有不同規定。而后,2002/72/EC指令被修訂為2004/1935/EC法規。 2004/1935/EC法規是歐盟最新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與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規,對食品接觸材料與制品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凡進入歐盟市場的食品接觸材料與制品,都應按良好生產規范組織生產。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其構成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危害人類健康,或食品成分發生無可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發生劣變的情況,且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該法規還對活性和智能材料制品制定了特殊要求。歐盟2007年3月30日發布的2007/19/EC和2008年3月6日發布的2008/39/EC在原有2002/72/EC指令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明文規定:歐盟范圍內,與食品接觸的塑料物質必須符合2002/72/EC指令,不符該指令的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將于2010年3月7日起禁止生產、進口和進入歐盟市場
與這些法規指令相一致,出現了一些相關的限制性包裝要求。
(1)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裝材料使用的限制。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例如,用PET 替代PVC,用PP 替代PS 等。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PVC 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裝市場。在歐盟,聚氯乙烯已經逐漸退出某些產品的包裝。
(2)基于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包裝材料使用的限制
歐盟考慮到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基于循環經濟的理論,提出了關于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一系列基本要求。涉及到每一個產品的包裝時,應對照該指令的具體條款進行分析,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
(3)限制使用熱固型塑料包裝材料和發泡塑料緩沖墊 發泡塑料緩沖墊由于其收集、分類、運輸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資源或能源)價值,被視為不能商業化回收利用的產品。依據94/62/EC 指令的第15 項條款,此類產品屬于需繳稅(強制回收)的范圍,因此成為"不受消費者歡迎"的產品,逐漸退出市場。
另外,歐盟國家對進口食品包裝的要求越來越高,對食品包裝標簽也制定了一些管理規定。根據規定,歐盟國家對標明食品添加劑含量的標簽實行嚴格管理。歐盟對食品標簽的總體要求是食品標簽不能令消費者對產品的屬性產生誤解,并規定標示必須按照成分含量等順序列出所有成分。歐盟進口國一旦發現食品標簽不符合本國要求,就會告知歐盟委員會,那么所有歐盟成員國都會對此公司生產的產品采取措施,所以這方面的規定也需要食品出口企業高度重視。
2、美國綠色包裝相關法律法規
在美國, 食品包裝材料主要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理, 肉類和家禽由美國農業部(USDA)負責,主要法規為美國聯邦法典第21 卷《食品和藥品》對包裝的要求。除了FDA和農業部以外,美國還有一些由專業團體、國家和國際包裝制造者協會、政府代理機構制定的標準,以及為了滿足某些特殊用戶集團的需要而制定的標準,這些包裝標準和法規,與FDA和美國農業部的有關食品包裝法規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食品包裝標準法規體系,確保進入美國市場的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和規范化。
美國聯邦法規第21 卷《食品、藥品》對關聯包裝的規定: 食品必須在符合衛生要求的條件中包裝;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產必須依據良好的管理規范(GMP); 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及其組成成分必須符合要求。
美國聯邦法典第21 卷《食品和藥品》的第174、175、176、177、178部分(21.CFR.Part; 174、175、176、177、178) 對食品添加劑有詳細的規定。
2004 年10 月美國官方正式公布修訂的公示法案《包裝中的毒物》(Toxics in packaging), 該法案持有與歐共體相同的觀點, 規定了與歐盟94 /62 /EC和其修正案2004 /12 /EC 相同的技術指標, 提出了特殊的規定。該法案第四條規定:任何包裝或包裝輔助物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總量不應超出以下規定: 本法案生效兩年后低于重量的0.06%(0.6g /kg); 本法案生效三年后低于重量的0.025%(0.25g /kg); 本法案生效四年后低于重量的O.01%(O.1g /kg)。
加州議會((California Legislature) 通過了《預防包裝中的有毒物質法案》(Toxics in Packaging Prevention Act),而后參議院法案SB 774 (2007) 對這一法案進行了兩處具體變更。
美國FDA通報,2006年起,強制實施兩項新食品標簽要求:一是將脂肪列為必須標示的營養成分;二是對含有致過敏物質的食品(包括在美國銷售的《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規》規定的包裝食品,不包括美國農業部管轄的部分產品),必須在食品標簽標示出致過敏物質的來源。
3、日本綠色相關法律法規
日本的主要包裝法規有:容器包裝リサイクル法 、容器包裝リサイクル法施行令 、容器包裝リサイクル法施行規則 、容器包裝リサイクル法関連法令(環境省)、 容器包裝に関する基本的な考え方について、環境法以及食品衛生法。
二、我國綠色包裝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衛生標準化的法律依據包括《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相關的規章。
《食品衛生法》第12 條、第13 條、第21 條和第24 條,提出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基本衛生要求、新產品的管理以及出廠檢驗。衛生部規章有《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用橡膠制品衛生管理辦法》、《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容器內壁涂料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醛涂料衛生管理辦法》8 項,主要規定了各類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基本衛生要求。目前我國已制定塑料、橡膠、涂料、金屬、紙等69 項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5 類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和7類共31項檢驗方法。其中塑料類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國家衛生標準20 項,涂料類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國家衛生標準8 項,金屬類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國家衛生標準3 項,其他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國家衛生標準6 項,另外制定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標準》(GB 9685 —2003) ,規定了容許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20 類64 種。
三、結束語
綠色包裝是一項巨大的全球性工程。不僅要有科學性,而且要法制化和統一化。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和對健康安全的日益重視,對包裝的質量和安全將有更高的要求。歐美發達國家以及日本十分重視綠色包裝工作,也是世界上綠色包裝法規體系頗為完善的國家。無論是危險化學品包裝,還是食品安全包裝,都有系列的法規、完善的管理體系,以及行動計劃。在積極推動我國食品包裝產品市場準入的實施同時,了解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監管經驗,對促進我國包裝安全的更大發展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