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這篇證券職稱論文主要探討了證券期貨案件的基本情況分析,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交易行為不僅是我國有關部門關注的對象, 其他國家亦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從監管方式到懲治措施再到立法上的嚴格規制,中小投資者要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證券職稱論文,證券期貨案件
前言
新中國證券市場自1990年建立以后,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證券市場在有效配置社會資源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市場化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和運行機制仍不夠健全,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逐步完善各項法律制度和健全市場運行機制,已是當務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下發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又于2003年1月9日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對我國證券市場法治化建設、對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有重要的意義。本報告針對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糾紛,運用大數據平臺檢索出的2014年到2016年案件信息和裁判文書數據進行深入挖掘分析,輔以相關外部數據,形成此類案件在發展趨勢、地域分布、當事人狀況、虛假陳述種類、裁判文書說理等方面的數據結論,并提出相關建議,為審判執行、證券市場監管等工作提供參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利益。
一、案件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分析
1.一審案件基本情況分析2014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一審案件1450件。201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一審案件2795件,同比上升92.76%。201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一審案件3750件,同比上升34.17%。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一審案件7995件,案件量呈上升趨勢。
來自證監會的數據顯示,近年來,證監會重典治亂,猛藥去疴,2014年至2016年,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數量、罰沒款金額、市場禁入人數均逐年遞增,刷新歷史峰值。〔1〕法院審理案件數量也隨之上升,印證了法院審理案件的增加與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增長是正相關關系。2015年5月立案登記制實施后,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受理不再以經過行政處罰和生效刑事判決為前置條件,此類事實可能將由人民法院自行、自主認定。但我們檢索了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案件,尚未發現未經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人民法院徑行、主動認定上市公司成立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案例。
2.二審案件基本情況分析2014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二審案件1309件。201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二審案件1302件,同比下降0.53%。201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二審案件289件,同比下降77.80%。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民事二審案件2900件,案件量呈下降趨勢。相較于一審案件量的上升趨勢,我們考慮二審案件量下降的原因是一審裁判較為合理,雙方當事人對一審裁判多持肯定態度。另外,一審采取調解方式結案、撤訴、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等方式也是二審案件數量下降的原因。
(二)案由分析
在選取案由時,考慮到期貨內幕交易糾紛、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案件中,不能完全杜絕虛假陳述問題的存在,另外,也是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將它們都作為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來研究。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案由分別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和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分別為7720件、273件和2件,分別占比96.56%、3.41%和0.03%??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占了絕對的比重。
(三)案件地域分布及排名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主要集中在廣東、上海和江蘇,案件量分別為3206件、1753件和939件??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的數量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等因素的影響,發達省份和地區案件數量不斷增多。
(四)標的額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結案標的額主要集中在一萬元(不含)至五萬元(含),案件量為1265件,占比為43.29%。數據與實際情況是相符合的,提起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的多數是中小投資者,其中個人投資者占絕大多數,這就決定了其標的額不可能很大。機構投資者雖然在證券市場上占比較小,但作為專業的投資者,其一般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其提起的訴訟往往標的額巨大,我們檢索2014年至2016年三年所有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單個案件最大標的額為方正東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訴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一案,結案標的額為64603萬元。
(五)結案方式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結案方式主要以判決為主,案件量為4999件,占比為75.54%。
(六)審理周期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270天。審理周期較長,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第一,作為一審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這樣的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收案數往往居其所在省的前列,法官相當繁忙。第二,本類型案件的一大特點就是共同訴訟較多,法官在接收案件時,一般會在審限內等等看,了解是否還有其他投資者起訴同一個上市公司,以便合并審理,一并作出裁判。第三,本類型案件有時還需到上交所和深交所調查證據,這也是造成審理周期長的一個原因。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分析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共有1.76萬人涉訴。其中,原告8430人,被告9170人。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原告為自然人的有8314人、法人27個、非法人組織0家,從我國證券市場帳戶數量上來看,個人帳戶數量占比超過90%,占據絕對優勢。〔2〕
(二)原告基本情況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共有原告8430人。三年來呈上升趨勢。
(三)被告基本情況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共有被告9170人,呈上升趨勢。
(四)原告為自然人分析
1.原告趨勢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中原告為自然人的共計8354人,呈增長趨勢。2.原告戶籍分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中,原告戶籍所在地主要為上海、廣東和江蘇,人數為445人、408人和381人,占比為10.90%、10.00%和9.33%。
(五)原告為非自然人分析
1.原告非自然人趨勢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案件中,原告為法人的個數總計27個。2.原告案件量排名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案件中,參與案件最多的主要為云南云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量為6件。
(六)被告為自然人分析
1.被告趨勢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中被告為自然人的共計764人。2014年、2015年人數相當,2016年人數驟增至441人。原因是證監會在2016年的行政處罰決定數量、罰沒款金額均創歷史新高,市場禁入人數也達到歷史峰值。反映在司法案件中,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出現一個較大的增幅。2.被告戶籍分析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案件中,被告戶籍所在地主要為湖北、上海和陜西,人數分別為54人、52人和41人,占比20.61%、19.85%和15.65%。
(七)被告為非自然人分析
1.被告非自然人趨勢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中,被告為法人的個數總計8350個,被告為非法人組織的個數總計7個。2.被告案件量排名證券期貨虛假陳述責任案件案件中,參與案件最多的主要為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量為2766件。
三、裁判文書程序性事項分析
我們調取了8680份關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的裁判文書,鑒于時間關系,我們分析了其中的1000份,裁判文書中涉程序性事項的占比超過3成,種類為撤回起訴、合并審理,管轄權異議。
(一)撤回起訴與按撤訴處理
幾乎在每一系列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都有在中途撤回起訴的。如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昌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中,均有大量的投資者撤回起訴。原因大多是與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另外的一種情況是,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威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昌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都存在這種情況,我們考慮大多是原告經過理性的思考,謹慎地處分了自己的訴權。
(二)合并審理
對于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而言,一般被告一方只是一家上市公司,原告一方動輒上百人,將此類型案件合并審理越來越成為一種辦案的常態,法院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審理的效率及方便。如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均存在這種合并審理的情況。
(三)管轄權異議
法律對于該類案件的管轄權規定的簡明扼要,不存在歧義,但一些被訴存在證券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頻頻提出管轄權異議。我們考慮原因很可能是上市公司出于其他方面的考量,技術性地提出管轄權異議,以便給自己留得一定時間,以便處理相關糾紛。
四、裁判文書說理部分分析
我們分析了1000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的裁判文書,其中涉及實體部分處理的將近七成,發現有很多的共同點,下面進行重點分析:
(一)損害結果與虛假陳述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
一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件,審判人員一般都會查明案件當中,投資者購買的是目標公司股票,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買入并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后,賣出或持有股票而產生虧損,以此證明案件的情況符合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的確定問題
1.實施日的確定一般說來,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目標公司進行虛假陳述都有認定。因此,依據《若干規定》對虛假陳述實施日的規定,結合中國證監會的上述認定內容,案件虛假陳述的實施日能夠確定。實踐中,法院對虛假陳述實施日的認定一般采嚴格主義認定標準。2.虛假陳述揭露日的確定揭露日的確定,既要根據揭露的媒體是否為全國范圍的投資者所能接觸、是否首次揭露了虛假陳述部分或全部內容,還要結合揭露后是否對市場產生了影響,及該虛假陳述是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等因素而確定。
(三)投資差額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
在計算虛假陳述所致損失時,因價格偏離的事實業已不可逆轉的發生,現有任何一種事后計算方法都無法完全還原當時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狀況,進而精確計算損失。確定采用何種方法計算損失,只能是建立在相對準確和公正的基礎上,同時還需考慮計算的簡便易行,以利于糾紛的解決。基于上述原則,各地法院在確定買入平均價的計算方式時,基本都認為揭露日前賣出股票產生的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無關,應當予以排除。
(四)關于因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損失的問題
系統風險,一般應指對證券市場產生普遍影響的風險因素,它由系統風險共同因素所引發,對證券市場所有股票價格均產生影響,并且這種影響為個別企業或行業所不能控制,投資人亦無法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因系統風險因素所導致的損失與虛假陳述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應賠償,應當從計算的投資差額損失中予以剔除。由于這些因素來自企業外部,是單一證券無法抗拒和回避的,屬于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風險。
(五)關于企業自身經營風險的問題《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
(三)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以山東海龍公司證虛券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為例,山東海龍公司因經營不善、業績重大虧損等因素并非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可以剔除的因素,故山東海龍公司要求將因自身經營原因非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損失應當從投資差額損失中予以剔除的辯稱理由,無法律依據
六)關于重整計劃的問題凡是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前發生的債權,包括債權真實性和數額尚處于不明確狀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以依法進行申報。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即使債權人未進行申報的,其債權仍應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比例進行清償。以山東海龍公司證虛券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為例,本案虛假陳述發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日期間,即法院裁定受理山東海龍公司破產重整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投資者主張的因本案虛假陳述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該債權應當屬于破產重整債權,可以在申報期內進行申報,未進行申報的,其債權仍應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即“普通債權”的清償條件進行清償。
五、相關建議
結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件的特點和成因,提出以下建議:
(一)推進證券期貨虛假陳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針對證券虛假陳述類糾紛案件的特點,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系、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形成監管部門組織管理、人民法院司法引領、調解機構具體實施、市場主體積極配合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創新調解方式方法,可通過視頻調解、在線調解等方式,盡可能以靈活、便民、高效為原則,減少工作環節、簡便工作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形成糾紛調解工作新局面。
(二)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集團訴訟模式
我國應合理借鑒美國等國家的證券集團訴訟規則,確立我國的證券集團訴訟模式。如:(1)擴大集團訴訟之訴因,證券虛假陳述是指違反信息公開制度,在有關文件中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重要信息作虛偽不實的披露或者故意遺漏、隱瞞的行為,針對上述問題的訴訟都應屬于證券集團訴訟。(2)建立賠償分配機制,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證券集團訴訟中,制度設計應貫穿維護集團成員利益這一主線。至于集團成員的具體賠償額,應使用一個以交易時間和證券數目為變量的固定公式計算得出,發揮集團訴訟對多數人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進行救濟的功能。
結語
近年來,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逐漸增強,證券民事賠償立案前置條件的取消,證券虛假陳述糾紛的總體數量不斷增多,法院在處理審判該類案件的過程中也形成了基本的審判思路。從現有的裁判結果看,法院仍較為注重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判令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較大。但此類案件也并非“起訴必賠”,亦并非“賠必全賠”。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上市公司的涉案行為不構成虛假陳述,或者綜合考慮其他因素認定上市公司的涉案行為對損失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只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判定駁回投資者的訴訟請求或者支持投資者的部分訴訟請求。通過本專題的分析,對于法律從業人員而言,可以從宏觀上了解該類案件的審判趨勢,深入研究和探索此類爭議的解決之道。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應當更加重視和規范信息披露行為;對于中小投資者,可以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推薦閱讀:《中國證券期貨》雜志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中國證券期貨雜志具有正規的雙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