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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有內部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目前主要是領導和下一檢察環節對案件程序方面進行監督,并且這種監督都是事后才有的監督,既不能迅速發現問題又不能防患于未然。不斷提升的案件質量要求迫使程序公正處于與實體并駕齊驅的地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對案件程序實施動態監督的專門機構,從而來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體現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分離。如果法院的審判權和公安機關的偵查權需要制約和監督,那么職務犯罪公訴權和偵查權就一樣也需要制約和監督。職務犯罪的偵查、決定逮捕和公訴權利都是切切實實的公權力,監督和制約此類公權利的行使是政治文明的十足體現。通過程序審查、程序公正和程序監督來實現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和實體公正。通過構建案件管理體制實行實體審查和程序審查與分離,是加強程序監督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的一項及其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實現對業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現在檢察機關的業務管理環節還存在著很大的不足,空檔和脫節的現象十分普遍,實行事后監督很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和超期羈押。如何能夠很好的解決此些問題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從而能夠對案件程序實施積極的事前監督。
不斷加強對訴訟程序的監督。案件管理體制的精華是實現辦案與監督相分離。一項好的規章制度能否得到嚴格實行遵守,單靠行政人員的自我約束是不夠的,任何缺乏了約束的行為必將成為脫韁的野馬而漫無天際,因此急需給予其外在力量的制約和約束。而案件管理機構的成立正填補了這一空缺它將對案件進行統一的指揮、督辦和協調,將有利于強化檢察機關訴訟程序監督。
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的,為保證案件辦理質量,實現公平公正執法的目標,對檢察業務流程、分析反饋、質量監督等案件管理進行制度化設計而形成的監控體系我們稱之為案件監督管理體制。它具有系統性和及時性,反映了檢察案件質量管理的具體程序、要求和標準,并對辦案的全程進行監控。同時案件管理體制也是新生事物,怎么樣才能找到適合自身發展的案件監管模式,需要不斷摸索、不斷借鑒、不斷總結,進而對案件監督體制的構建基礎進行學理上和司法實務上的探討。
案件管理體制構建的政治學基礎是權力的監督制約。我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權是法律監督權,與其他權利共同組成了國家的政治權力,而這種權力的監督正面臨著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構建良好的案件管理體制,旨在糾正檢察權在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和防止檢察權被濫用,保障法律監督職能的順利實現。
.案件管理體制構建的法理學基礎是自體化的法律監督。不可否認,在法理學中案件管理體制正是一種自體化的法律監督,它的主要功能作用就是制約法律在檢察機關內部的運行過程,尤其是針對檢察權中如撤案權、不訴權等具有終局性的逮捕權以及自由裁量權等限制人身權利的權力。通過自體化的法律監督來控制權力的運作,防范權力在運作過程中出現任何的偏差,并在實際過程中起到保證案件質量、規范執法行為的重要作用。
案件管理體制構建的法律依據是檢察改革的重要內容。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制定并實行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案件管理的規定》,規定要求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加強案件管理工作,這是開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據。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在《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提出建立檢務督察制度,要求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以糾正違法辦案,保證案件質量為中心的檢務督察制度,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進行跟蹤監督,形成統一、嚴密和高效的執法監督體系”。《實施意見》又為案件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不斷加強對訴訟程序的監督。案件管理體制的精華是實現辦案與監督相分離。一項好的規章制度能否得到嚴格實行遵守,單靠行政人員的自我約束是不夠的,任何缺乏了約束的行為必將成為脫韁的野馬而漫無天際,因此急需給予其外在力量的制約和約束。而案件管理機構的成立正填補了這一空缺它將對案件進行統一的指揮、督辦和協調,將有利于強化檢察機關訴訟程序監督。
案件管理機構設立批捕、公訴、民行、控申四個受理案件窗口,對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然后把案件直接分配到承辦人,并對承辦人的辦案過程實行監督,對不規范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辦案行為,及時更正并提出具體的糾正意見并監督其整個的執行過程。對處于辦案時限內尚未能及時出理和辦結的,要予以督辦和催辦。在辦案過程中對辦案時限實行預警制,即針對不同類別、不同階段的案件,設置不同的預警級別和辦案時限。當某個具體案件到了某個預警時限,發出相應的預警信號,用以警示承辦人。案件辦結后統一由案件管理機構移送相關部門,充分發揮其對內、對外的協調職能。在本院內部運行的上下程序的案件,必須統一由案件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同時,通過統一對外移送案件、送達法律文書以及接受回執等程序,及時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對檢察機關以外的機關執法不規范的,通知相關部門實施法律監督。針對個案或案件普遍性問題,與其他司法機關進行溝通和協調,營造有利于檢察案件辦理的大環境。
業務部門和案件承辦人要充分發揮其在案件評查中的作用,力爭使辦案的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成為質量評查的結點,通過業務協調體制,使下一辦案環節能夠成為上一辦案環節的質量監督員并可通過信息共享將辦案結果反饋給上一辦案環節。案件管理部門的評查結果應包括三方面內容: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改進的措施方法。案件管理機構對于檢察業務中存在的帶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應及時分析總結,制定相應的對策并詳細呈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運用專業人員會診、集體討論等辦法,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水平,確保檢察業務擁有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首先案件管理機構中質量評查人員要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逐步了解規范化要求,從而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評查方案和辦法,從案件實體、文書制作、卷宗歸檔等方面,達到統一標準,統一評查和統一公示。評查組織要對評查標準進行細化和量化。采取月報、季報和年終總結的評查方式,對重點環節和重點案件進行強化評查。評查結果應先與承辦部門和案件承辦人溝通,經呈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后及時通報。